论村民小组法律地位缺失的弊端(3)

作者:王振标 更新时间:2014-11-11 13:4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村民小组;村委会;公法人; 集体所有
【职称论文摘要】
当下我国大部分村民小组组织机构确实存在不完整的情形。但是根据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本可以认定村民小组会议是权力机构,村民小组组长是作为村民小组的执行机构。考虑到为限制村民小组组长的权力,完善村


  当下我国大部分村民小组组织机构确实存在不完整的情形。但是根据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本可以认定村民小组会议是权力机构,村民小组组长是作为村民小组的执行机构。考虑到为限制村民小组组长的权力,完善村民小组的治理结构,笔者认为可以设立村民小组委员会代替村民小组组长(在委员会内至少要将财权与事权分离),另外设立村民小组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村民小组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全部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综上所述,要彻底解决村民小组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诸多困惑和冲突,更好地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明确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进行公法人的改造是最好的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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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振标(1980 -),男,湖北省监利县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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