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美国在WTO/DSM非违法之诉内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不可行(2)

作者:易波 李玉洁 更新时间:2011-07-19 10:3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人民币汇率;WTO/DSM;非违法之诉;利益;合法预期
【职称论文摘要】
在2001年的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法案中,本案专家小组也采纳了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措施案中专家小组案中所提出的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体系。并详细分析了第一项成立要件中WTO成员方实施的某一项措施中的实施


 在2001年的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法案中,本案专家小组也采纳了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措施案中专家小组案中所提出的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体系。并详细分析了第一项成立要件中“WTO成员方实施的某一项措施”中的“实施”要素。本案专家小组提出的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为〔8〕: 第一,WTO 成员方实施的某一措施;第二,存在依据适用协议所获得的利益:第三,因措施的实施致使利益遭受抵销或减损。
  综上,我们认为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为:第一,被申诉方实施不违反WTO涵盖协议的政府措施;第二,申诉方依据相关协议享有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第三,申诉方的利益因政府措施遭受抵销或减损。
  
  三、WTO/DSM非违法之诉不适用于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
  
  (一)人民币汇率在WTO/DSM违法之诉内无可诉性
  由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存在,必然也存在不同的货币。
  (注:现实中也存在例外,例如欧盟在其成员国之间采用的是货币一体化策略(欧元区),因此其关税同盟内部不存在货币兑换和汇率问题。)
  因而在跨国界的国际贸易价格结算和支付体系中,不同国家的货币间需要相互兑换,这就产生汇率,即以一种货币表示另一种货币的相对价格。〔9〕(P174)汇率安排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当局对本国货币汇率确定和调整方式所作出的规定。汇率安排制约着汇率水平的变动,按汇率变动幅度,划分为固定汇率安排和浮动汇率安排。由于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和服务的跨国转移通常伴随着资金的跨国流动,汇率安排可以影响WTO成员方的贸易效果。具体表现为WTO成员方货币本币对其他货币汇率比算的高低势必会影响其他成员方同其进行国际贸易交往过程中进出口产品价格的高低。如果WTO某成员方自身的本币处于较低的汇率水平,则将会导致本国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价格上的优势,同时也会间接导致其他成员方出口至该成员方的产品在依据销售地的本外币汇率换算后所形成的以本币货币表示的销售价格无形中得到提高。因而汇率安排是WTO成员方政府用来干预市场运行的一项重要的政府政策。
  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所形成的国际经济格局一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负责国际货币事务,WTO及其前身GATT负责国际贸易事务。〔10〕(P42)基于IMF和WTO的分工,从表面上看,以管理货物贸易体系为己任的GATT和由此发展而来的WTO涵盖协议不会规制各成员方的外汇安排问题,就像IMF不会处理GATT/WTO的核心任务——关税减让和限制和消除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但是因为汇率安排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客观存在,GATT/WTO不可能对汇率问题完全熟视无睹,这种回应最早体现在GATT1947第15条的规定中。第15条的第1款规定:“缔约方整体应寻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合作,以便缔约方整体和基金在基金管辖范围内的外汇问题和缔约方整体管辖范围内的数量限制和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可以推行一个协调的政策。”该款规定一方面确定了GATT/WTO与IMF间的协作关系,另一方面也宣示了GATT/WTO对可能影响自由贸易的外汇安排的关注。同条第4款规定,最有可能引起在现阶段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处理某一成员方的货币汇率安排问题,该款规定:“缔约方不得通过外汇措施而使本协议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也不得通过贸易行动而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但是仔细分析发现,GATT1947第15条第4款条文表述十分含糊,并没有出现“汇率”或“操纵汇率”的表述,依据GATT 1947附件九(ANNEX I:NOTES AND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对第15条第4款的解释,“使…无效(frustrate)”一词旨在表明,任何侵犯本协议任何条款文字的外汇行动,如在实际中不存在明显偏离该条款的意图,则不应被视为违反该条款。因此,一缔约方作为依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实施其外汇管制的一部分,要求出口结算使用本国货币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个或多个成员货币的缔约方,不会因此被视为违反第11条或第13条。又如,一缔约方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货物可能的进口国,其目的不是在进口许可制度中增加任何新的歧视因素,而是实施容许施行的外汇管制,也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通过上述规定及其解释,能否得出一国汇率制度安排有可能被包含在“使本协议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的“外汇行动”范围之内的结论?有学者认为,GATT文本中该项解释可以理解为WTO成员不得采取妨碍GATT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外汇行动仅指国际支付,即货币的可兑换性,而与汇率无涉,因而结论是人民币汇率安排争议由于不同于货币可兑换性问题,因此只能由IMF依其职能行使监督权,而不能由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11〕因为汇率安排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操纵汇率行为是WTO涵盖协议无法也不可能规定的领域,美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违法之诉谋求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无可诉性。
  (二)人民币汇率安排构成非违法之诉意义项下的“措施”
  美国国内的一些人士也注意到了上述问题,他们分析能否依据WTO的非违法之诉的规定仍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解决中国人民币汇率安排问题。美国工业、服务业、农业及劳工组织组成的游说集团China Currency Coaliton向美国国际贸易谈判代表提交的301条款申请中主张:即使汇率制度不违反GATT下的其他条款,中国的这一制度也构成了对美国在GATT第23条第1款(b)项利益的“抵消或减损”。? 〔12〕(P12-14) China Currency Coaliton所希望的就是针对人民币汇率问题提起非违法之诉。美国有学者也曾指出,即使认为中国有关人民币汇率安排没有构成财政资助,没有违反SCM协议有关禁止出口补贴的规定
  (注:美国国会某些议员或利益集团认为:由于人民币汇率被低估,造成中国对出口产品的财政资助,构成SCM协议所规定的补贴。但研究SCM协议对财政资助的规定后可以发现,人民币汇率既不构成SCM协议第1条第1款(a)项规定的财政资助,也不符合SCM协议例示性清单的列举,因此不构成我国对出口产品的财政资助和出口补贴。)
  或者由于WTO与IMF的分工,WTO相关协议对此问题没有管辖权或没有作出规定,但符合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的规定“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下列原因,它在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抵销或减损,或本协议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b)另一缔约方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议的规定产生抵触”致使美国依据GATT/WTO相关协议规定所获得的利益遭受抵销或减损。〔13〕(P13)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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