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定位(2)

作者:郭云忠 更新时间:2015-01-08 13:3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定位,功,讼法,事诉,新,
【职称论文摘要】
三是如何限制。虽然可以通过私权利救济的途径限制公权力滥用,但事实上,私权利往往难以有效和公权力对抗,因此,更需要公权力间的相互制约。人们一般把制约理解为事前制约和事中制约,把事后制约理解为监督。事前


   三是如何限制。虽然可以通过私权利救济的途径限制公权力滥用,但事实上,私权利往往难以有效和公权力对抗,因此,更需要公权力间的相互制约。人们一般把制约理解为事前制约和事中制约,把事后制约理解为监督。事前制约、事中制约,效果较好,比如近年来广泛开展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两法衔接”工作,但是工作量较大。事后监督的工作效率比较高,但是效果不好,因为有些事情发生后再想逆转或者弥补往往很难,甚至不可能。
   最近三十年多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权力配置的有关规定,可以用四个字总结:此起彼伏。公安是传统的强势机关,有人因此认为我国现在还是警察国。我比较乐观,我认为我们是处于警察国向法治国的过渡阶段,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关于警察与法治国的关系,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谚语:警察的权力和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成反比。近年来,很多地方的政法委书记不再担任公安机关的领导,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警察直接领导法官、检察官的局面。当然,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还是由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常委兼任,地位还是高于同级的院长、检察长。法院在上一轮司法改革中变强,大家普遍强调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最终裁决等原则的重要性,导致的问题是法官的权力高度膨胀,相应的制约或监督没有跟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司法腐败,人代会上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反对声音比较大。检察院的权力在本次司法改革中有所提升。
   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权力配置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加大。增加了一些有关权力的规定,如技术侦查措施等。
   二是配合。增加了两法衔接的规定,就是行政部门执法办案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放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这就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要进行密切配合。
   三是限制。限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加强了事后监督。如现在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要求通知检察院,并听取检察院和辩护人的意见,原来检察院没有介入的直接法律依据。在新增加的特殊程序中,也都明确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其次,加强了事前和事中的制约。修改后的简易程序,要求程序可以简化,但是职责不能简化,明确规定检察院要出庭支持公诉。还比如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前几年清理超期羁押的时候,发现竟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关了十几年没人管,有极个别的办案人员甚至还荒唐地提出过“疑罪从挂”。加强了执行变更的监督,明确规定拟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抄送检察院。最后,公权力一次用尽原则。如非法证据排除,就是公权力一次用尽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在美国辛普森案中,鉴定医师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作出的鉴定就不能用,并且也不能重新进行鉴定。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进一步明确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从本质上来说,不是通过二审来防止一审判的过轻,而是防止判的过重。也就是说,二审是为防止一审权力滥用而给予上诉人的救济途径,公权力已经通过一审而用尽了。人们反对程序倒流、反对补充侦查,也是因为这些行为与权力一次用尽原则相悖。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补充侦查的次数进行了规定,明确以二次为限。虽然还没有达到一次用尽的程度,但毕竟有了很大的进步。针对律师涉嫌作伪证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要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不能由原来和律师“对抗”的侦查机关侦查,反映的也是对公权力的一种限制。
   三、事实认定
   事实认定是证据法的基本功能,主要体现在证据制度中。刑事证据的三大基本原则,证据裁判、自由心证、直接言辞原则等是事实认定的经验总结。医生诊断病情与查办刑事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医生是根据原来和现在的症状判断将来的情况,而我们执法办案是根据现在的症状推断之前的情况,可能更接近历史学家的考古工作。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法专家很难产生,因为他需要具备多学科的知识构成。作为一个杰出的证据法专家,必须精通法学、哲学、逻辑学、心理学,还要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事实认定问题很重要,当然也很复杂。关于事实认定有以下问题需要探讨:
   一是关于自由心证。在学术界曾经有这样一个疑问:自由心证是资产阶级司法制度中专有的还是人类共有的?这个问题争论了好长时间。有人说它不好,是资本主义特有的。有人说它好,是人类司法制度的进步。还有人提出,我国是超级自由心证的国家。为什么呢?因为我国关于证据制度就规定了那么几条,而且内容还很空泛。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内容增加了很多内容。
   二是什么是证据。原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现在规定的是“材料”。那既然是材料,还要不要其他材料进行证明,对证据材料审查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其他材料来证明材料,这个问题会不会就没完没了?原来刑诉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七种,现在增加到八种,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什么关系?“侦查实验笔录等”的“等”是什么意思?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讨论。

        三是应该采用什么证明标准。原先我们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但问题是什么是客观真实?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无限长的时间、无限多的主体,人类的认识可以无限接近客观真实。但是在有限时间、有限的主体,怎么能达到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于是有学者提出要达到法律真实,什么是法律真实,就是法律规定的真实,就是比客观真实稍低一点。但是客观真实没有搞清楚,比它低一点的法律真实就能搞清楚吗?好比说,张三是李四的邻居,而李四四海为家,那么张三住哪?难免陷入了逻辑混乱之中。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是全方位的,但目前只是制定了一个基本框架,许多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四、纠纷解决
   曾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不应该谈纠纷解决,因为纠纷解决是民诉法应该研究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惩罚犯罪法。但是现在,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功能之一,已经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来。解决纠纷有两种模式:公权力模式和私权利模式。公权力模式就是公诉。私权利模式包括调解、和解、私了及不了了之等。我们对私了和不了了之很反感,但是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犯罪学的学者不反感,因为犯罪学有一个概念叫犯罪黑数。有学者指出,来自犯罪统计资料的证据显示,大量犯罪并没有向警方报案。甚至是已报案的犯罪可能在官方记录里都找不到。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被认为是犯罪。并非所有犯罪都得到统计,执法当局也并非对所有犯罪感兴趣。[10]越是在偏僻落后、法治理念不强的国家和地区,犯罪黑数可能越大。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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