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定位(3)

作者:郭云忠 更新时间:2015-01-08 13:3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定位,功,讼法,事诉,新,
【职称论文摘要】
即使在公权力模式中,纠纷解决也凸显了多元化的模式。如在公诉中加大了简易程序的力度,就是程序分流,快速办理。增加了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如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特殊情况下的无主财产处理、未成年案件程序、暴力精


   即使在公权力模式中,纠纷解决也凸显了多元化的模式。如在公诉中加大了简易程序的力度,就是程序分流,快速办理。增加了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如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特殊情况下的无主财产处理、未成年案件程序、暴力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这些程序的特殊性体现在特殊人群、特殊纠纷等方面,如初犯、偶犯、熟人间、未成年人等。尤其是体现契约精神的刑事和解,更是刑事诉讼法纠纷解决功能的集中体现。也使得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
   此外,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纠纷。主要是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五、犯罪惩治
   刑事诉讼法是犯罪惩治法,包括惩罚和矫治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的矫治包扩矫正和教育等内容。关于惩罚和矫治,最传统和最公认的理解,就是通过刑事诉讼法达到实现刑法的功能。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就增加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而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都更好地贯彻了刑事诉讼法的教育和挽救功能。
   犯罪惩治还体现在对传统的执行程序的强化和规范。对监所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犯罪惩治与刑法进行更紧密的衔接,这是严的方面。表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为防止堵塞原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通过对拟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要求同时抄送检察院的方式进行监督。避免了以往的这种情形:判决过程是严格、公开进行,但执行过程存在很多暗箱操作行为。新刑事诉讼法主要通过强化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来堵塞漏洞。
   那么,是否一直要走到刑事执行程序,才是对罪犯的有效惩治呢?美国学者菲利通过对基层刑事法院案件处理的实证研究,回答了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从这个更广泛的、功能性的角度来看待刑事制裁,法庭施加制裁的重心明显地偏离了裁判、辩诉交易和量刑阶段,激烈地转向了更早的审前阶段。实际上,程序本身就是惩罚。作为陷入这一制度的直接后果,损失的时间、精力、金钱和机会可能很快地超出来自裁判和量刑的惩罚。而且,审前的成本并不区分有罪和无罪;所有人都是一样的,那些案件被中止或者被撤销的人和那些被宣布有罪的人都是一样的。”他还告诫我们说:“通过使程序更精致以提高公正性的努力恰恰适得其反。它们会使程序更加昂贵,这是一种同等地分配给无辜者和有罪者的惩罚。”[11]
   菲利教授明确提出了刑事程序本身即是惩罚的命题。这一命题告诉我们:刑事程序不一定非要进行到法庭阶段或者是执行阶段,才会产生制裁,它的每一个措施、每一个阶段都是制裁;刑事程序是一把双刃剑,有罪、无罪的人都会受到制裁。这一命题能够促使我们加深对刑事诉讼法功能定位问题的认识。
   六、功能实现
   功能是内在的,能否转化为外在的作用,则取决于一系列的条件或要素,比如,良好的司法大环境、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科学合理配备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高素质的司法官及辅助工作人员等等。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定位表明,国家对刑事司法工作和司法官的素能养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宏观方面讲,司法官应该树立如下理念来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一是民主型司法;二是服务型司法,司法应该有服务意识,比如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告知、通知,都体现了服务;三是专业型司法,和解、未成年人、无主财产、财产保全、扣押冻结等要求司法人员知识面广博且专业;四是公正型司法,体现在权力配置、程序的协调推进方面,公正包括形式上的公正和实质性的公正。如追究律师犯罪要由不同的侦查机关来侦查,就体现了权力配置形式上的公正。
   从微观方面讲,司法官的素能养成应具体包括如下几点:一是遵循“勤政爱民”,也就是服务型司法的具体要求。司法实践中已不乏类似口号:“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司法为民”等。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很多要求办案人员告知、通知、通报、抄送、调查、听取意见、提出意见,这些动词都是让司法官行动起来,就是要“勤”要“爱”;二是善于时空换位。不管是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中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刑事诉讼法对公正的理解,都要求司法官要善于换位思考;三是调整知识结构。学习是迫切的形势需要。从刑事诉讼法修改所重点涉及的内容来看,除了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及联系天然就很紧密的刑法学之外,还涉及以下学科: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监狱学。很多刑事政策都是受到犯罪学的启发:如防止监狱的交叉感染、刑事和解。但犯罪学不是司法考试的内容,很多法学院没有开课,司法官职业教育培训时也未受重视。如果说法学是门艺术,那么侦查学则是门技术,因其更具有隐蔽性、秘密性特征。证据学就更复杂了,除了司法经验总结,还涉及逻辑学、心理学等。未成年人部分犯罪,我们要学习附条件不起诉及不起诉的程序、社会调查及调查的内容。关于精神病问题也十分复杂。美国学者曾经进行过这样一个实验:几人扮成精神病人到精神病院要求诊断治疗,以验证精神病医生到底能不能诊断出真正的精神病人。结果医生没有做出正确的诊断。[12]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暴力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有时也涉及精神病鉴定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困难的问题。此外,还要着重研究刑罚执行问题。
   早在一百多年前,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就发现了程序法对社会发展的敏感性问题。他说,基于程序法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如同桅杆的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13]从他的这一论断来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甚至是频繁的过程,而随着这一过程的不断深入,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定位将会更加凸显。
  
  注释:
   [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170页。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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