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的证据法定位

作者:张斌 更新时间:2010-09-10 13:4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 刑事鉴定;CNAS认可;能力验证;证据能力
【职称论文摘要】
我国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是一新生事物,它的主要认可依据是司法鉴定机构参加的能力验证,这需要相应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和结果处理手段作为保障。现阶段我国能力验证活动存在验证项目代表性、经验型鉴定验证可行性、能力验证技术方法统一性三大问题,在证据法上不宜将CNAS

一、与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有关的概念
  
  我国刑事鉴定CNAS认可,对法学界而言是一新生事物,要在证据法层面解析它的意义和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与刑事鉴定CNAS认可有关的四个概念,即CNAS、CNAS认可、能力验证、能力验证计划。
  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的英文缩写,它于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整合而成的。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第1条、第7条和第13条的规定,CNAS组织机构包括:(1)全体委员会、(2)执行委员会、(3)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4)实验室技术委员会、(5)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6)评定委员会、(6)申诉委员会、(7)最终用户委员会和(8)秘书处。秘书处为CNAS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认可委员会的法律实体。CNAS委员由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5个方面,总计64个单位组成。
  CNAS认可指CNAS作为一专门的国家认可机构所提供的技术认可服务。根据国务院2003年8月20日颁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指“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简言之,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需要从事相关产品、服务和管理的技术资质条件,CNAS认可表明相关机构拥有相应的技术资质条件,可以从事相关产品、服务和管理活动。
  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5条第(三)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从2007年开始,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领导下,由司法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法部鉴定所”)提供具体的司法鉴定检测项目,在全国司法鉴定机构中间推行“能力验证”测试的技术认证认可。
  根据CNAS2007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能力验证规则》第3.1条,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在这个规则中,与“能力验证”测试有关的所有术语都得到严格的定义,(注:包括能力验证、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不满意结果、可疑结果、暂停认可、撤销认可等术语,具体参见《能力验证规则》第3.2至3.9条。)根据司法部鉴定所官方网站上的资料,对于司法鉴定行业而言,“就是按照预先制定的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对统一制作的检材或案件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将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结果与所有参加机构的公议结果或行业权威专家结果进行比对,以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特定项目的检验/鉴定能力。”目前司法部鉴定所是国内惟一一家能够提供能力验证项目计划的司法鉴定机构。它本身也通过了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以及国家级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部鉴定所从2007年开始,提供了相应的能力验证项目计划。2007年的能力验证项目计划6项、2008年7项、2009年13项,略去重复的能力验证计划,其内容涵盖法医毒物化学专业、法医物证专业、法医临床专业、法医病理专业、文件鉴定专业和痕迹鉴定专业等19项能力验证计划项目。
  
  二、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及其结果处理
  
  根据司法部鉴定所对能力验证方案的说明,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所用到的能力验证方式有6种,(注:以下能力验证方案及结果测评说明均摘自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官方网站有关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说明,网址是http://www.ssfjd.com/webcn/WebInfo/WebInfoList08.aspx?ID=331&f=327,2009年11月5日访问。)分别是:(1)量值比对方案:将待测物品按照拟定的顺序在各参加实验室间进行传递,各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量工作。组织者将各测量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来评价各参加实验室的能力。(2)检测比对方案:由组织者从待测物品中随机抽取若干样品,同时分发给各参加实验室进行检测。组织者从所有检测结果中获得公议值,再与各检测结果进行比较来评价各参加实验室的能力。(3)分样检测方案:将检测样品分割成若干份,交由有限数量的实验室进行检测,适合时其中一个参加实验室可作为参考实验室,其检测结果将作为评价的参考值。(4)定性方案:为评价实验室/机构对特定物品某一特性的识别能力而设计的定性认定方案。(5)已知值方案:该方案包括制备已知量值的被测物品,通过将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与指定值的比较来评价实验室的能力。已知值方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同检测比对方案,由于检测样品的量值是已知的,故无须多个实验室参加。(6)部分过程方案:适用于评价实验室/机构对检测全过程的其中一部分或若干部分的执行能力,该方案也无须多个实验室参加。
  以上能力验证方案类型中,目前较为成熟、应用较多的是适合检测实验室参加的量值比对和检测比对方案。对于司法鉴定行业而言,能力验证类型的选择取决于各专业活动的特点,具有检测实验室特征的法医毒物学、法医物证学、微量物证学专业一般可按照检测比对和定性认定来设计能力验证方案。而对于文件检验学、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司法精神病学等经验型的、具有检查机构特征的专业的能力评价技术和模式为定性方案和部分过程方案。在这些专业开展能力验证活动的关键是确定能力验证切入点、评价指标和难度系数,使能力评价指标能充分反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主要技术能力。
  能力验证结果是CNAS做出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能力验证结果分为满意、可疑、不满意三种情况,并针对每种情况处理如下:(1)结果满意:当实验室/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稳定满意时,CANS在临督(或复评)时,可简化相关项目的技术能力确认。(2)结果可疑:当实验室/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可疑时,CNAS将向其提供技术咨询,并建议实验室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3)结果不满意:当认可实验实/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被判为不满意时,CNAS将要求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若其不满意结果超出相应认可项目所依据标准或方法的允差范围时,应停止在证书/报告上使用认可标志。只有在完成纠正活动并经CNAS确认有效后,方可恢复使用认可标志。对于申请认可实验室/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被判为不满意时,CNAS将要求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对于出现不满意结果的项目,只有在完成纠正活动并经CNAS确认有效后,方予以认可。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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