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的证据法定位(4)

作者:张斌 更新时间:2010-09-10 13:4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 刑事鉴定;CNAS认可;能力验证;证据能力
【职称论文摘要】
五刑事鉴定结论的CNAS认可应作为证据能力问题来定位 从证据法的角度,刑事鉴定结论的CNAS认可应当定位在证据能力方面,不能定位在证明力方面。详言之,(1)如果把刑事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分解为技术能力和法律能力两方面


 五刑事鉴定结论的CNAS认可应作为证据能力问题来定位
  
  从证据法的角度,刑事鉴定结论的CNAS认可应当定位在证据能力方面,不能定位在证明力方面。详言之,(1)如果把刑事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分解为技术能力和法律能力两方面,那么刑事鉴定结论CNAS认可的意义在于,它表明刑事鉴定结论的出具人(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于此结论所在的检测项目具有基本的技术检测能力,此刑事鉴定结论在技术方面具有可采性,在法律方面是否可采,需要用到另外的可采信规则。(2)刑事鉴定结论获得CNAS认可,并不当然的具备充分解释案件专业问题的法律效力,并不当然的作为案件专业问题的定案依据,仍然需要经过检察、审判机关根据案内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持这种看法的理由在于,尽管CNAS认可具有技术方面的权威性,但是它在公安系统物证鉴定部门的推行,如同上述经验型科学证据的能力验证的可行性、能力验证项目在所属司法鉴定子领域的代表性、能力验证项目中的技术方法统一性三大技术性问题一样,在从科学证据生成的知识角度而言,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因而在这些技术性问题还没有解决以前,只能暂时将其作为证据能力问题中的技术层面“合格”的因素来考虑。
  CNAS认可的证据法启示是,在刑事司法鉴定结论的可采性问题上,专家资质只是刑事鉴定结论可采的一个技术条件,除此以外可能还存在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认可等其他构成,因而我们需要按照刑事鉴定结论的特定类型和检验特点,分门别类地建立相应的技术可采性规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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