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浅谈死刑二审案件程序法律监督的现实考察

作者:周宏强 李程 更新时间:2012-10-10 13:1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律监,督,现实,序法,案,浅,死,二,1,
【职称论文摘要】
 死刑二审案件程序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依法对死刑二审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审判等各诉讼阶段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进行全程监察、督促的活动和制度。自2006年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至今已四年有余,但我国

一、死刑办案程序存在的突出问题
  笔者对近四年来四川省检察院办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实地调查,发现案件质量总体较好,但一些个案仍然反映出侦查、起诉、一审和二审阶段存在不少带普遍性的程序问题。这些问题,是影响制约案件质量的重要因素,甚至可能是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
  (一)立案侦查阶段存在的主要程序问题
  1.立案不规范。对应当立案的同案犯不立案,甚至立案后滥用“另案处理”。如杨某某等人制造毒品案,公安机关在装有毒品的车内挡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在有证据表明各犯罪嫌疑人均涉嫌参与制造运输毒品的情况下,仅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
  2.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不规范。如讯问笔录中无侦查人员签名,无讯问起止时间,甚至出现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讯问不同的两人等不规范情形,不排除个别存在刑讯逼供。如李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认定刘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李某、刘某某的有罪供述,而李某的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以讯问为由,从2007年7月20日17时45分提押出所,至2007年7月27日20时25分归所期间形成的,长时间的提押出所讯问涉嫌违法。该案二审已裁定发回重审。
  3.询问证人方式不规范。第一,询问地点不符合法定要求。如张某某抢劫案,侦查人员在音乐茶座询问证人张某,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证人的地点规定。第二,违反个别询问规则。如李某某抢劫案,侦查人员在同一地点对两个关键证人同时进行询问。第三,一些证言笔录反映出询问有诱证、指名问证的现象。如侯某某抢劫案,侯某某供称将抢劫所得的手机卖给一通讯店老板。侦查人员也排查到了通讯店老板温某,但对温某进行询问时让犯罪嫌疑人在场,并由温某进行指认。
  4.辨认不规范。有的不按要求把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辨认等同于指认;有的先让辨认人指认辨认对象,再组织辨认;有的故意对辨认对象设立特殊标志,给辨认人明显暗示。
  5.现场勘查不规范。第一,现场勘查不及时。如羊某某抢劫案,2006年7月31日案发,侦查机关当日接警后并未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而是直到2007年11月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才进行现勘,丧失了取证良机。第二,勘验检查文书形式不规范。如张某某抢劫案的案卷中没有现场提取物证的笔录或扣押物品清单,导致证据来源不明,无法认定。第三,未保护、封锁现场。如唐某某抢劫案,侦查机关现场勘查时,犯罪嫌疑人也在现场目睹了侦查人员勘查和尸检的全过程,降低了其之后供述的可信度。
  6.鉴定不规范。一是鉴定主体不规范。存在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仅一名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的现象。二是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或没有将告知文书附卷的,或有鉴定资质但未附卷的。三是检材抽样不全面。如卢某某等人运输毒品案,侦查机关共缴获海洛因可疑物达38块,重量达15000余克,而定性、定量鉴定时移送检材分别仅为0.2克、1克,致使该案不得不重新鉴定。
  7.搜查不规范。突出表现在案卷中仅有《扣押物品清单》而无《搜查证》或《搜查笔录》,甚至在不具备无证搜查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物品搜查甚至人身检查。
  8.缺少重要的程序性证据或证据瑕疵,以“情况说明”补救。实践中,“情况说明”被当作“万能文书”频繁使用,而且存在部分办案说明不客观的现象。如张某某运输毒品案,侦查机关针对案件线索来源、侦破经过、是否使用特情先后出具8份办案说明,且在举报时间、举报人、接报人及侦破经过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出现3-4种不同说法,前后矛盾。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程序问题
  1.基层检察院在移送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前,未进行全面实体审查,仅仅充当“二传手”。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侦查终结以后,由基层公安分局向同级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同级检察院审查认为可能判处死刑,移交上一级检察机关办理。由于基层检察院仅对死刑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市级人民检察院或二审环节即使发现了证据问题要求补查,由于事过境迁,客观证据已经灭失或毁坏,无法弥补。
  2.市级检察院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提起公诉均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存在困难。个别地方死刑案件相对较多,而除死刑案件外,市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还要讨论其他重要案件,如上级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有关组织协调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以及其他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等,无法确保有能力讨论决定所有死刑案件。
  3.人多案少的矛盾突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付出比一般普通案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繁重的办案压力下和较短的办案期限内,审查起诉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由二人控辩交叉审查等规定力所不及。
  (三)一审审判阶段存在的主要程序问题
  1.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现象普遍。一是检察机关缺乏让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过于确信侦查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且证人有可能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在法庭上出现翻证或不敢作证,故避免通知证人出庭。二是社会公众尚未普遍树立起依法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公众大多对出庭作证抱有回避心理,或碍于情面拒绝当面对质,或怕到庭作证会受到报复而不愿接受通知到庭。三是法院自身对证人鉴定人出庭重视不足,为避免麻烦也不愿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
  2.审判委员会非直接审判的弊端。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不是承办案件的法官,且不出席法庭,仅凭合议庭汇报案件为基础,难免对案件客观真相的认识失真、失全,对案件事实的最终把握存在偏差。  3.错误适用审理程序。如周某、王某抢劫案,王某系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而一审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最终二审检察机关以违反刑事审判程序规则为由,建议将该案发回重审,得到二审法院采纳。
  4.刑期计算错误。如刘某某抢劫案,一审判决书对原审被告的刑期起算时间是2006年5月25日,而原审被告实际上是200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的,刑期起算时间明显错误,使原审被告人将少服刑1年,二审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四)二审审判阶段存在的主要程序问题
  1.二审换押、提讯程序不规范,导致超期羁押现象突出。二审法院受理的案件基本不换押。一方面,立案庭和刑事审判庭到底谁换押不明确,另一方面,二审案件遍布全省,换押起来有较大困难。因此省检察院在没有换押的情况下,个别案件看守所以案件属于省法院羁押期为由拒绝检察人员提讯。(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