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朱利民 更新时间:2012-12-06 20:5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公正制度 公证法 思考
【职称论文摘要】
我国公证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都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公证制度还远远谈不上完善,一方面与国际公证制度相比,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我国公正制度也逐渐不能满足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在公

  一、引言
  早在1935年当时的南京政府就出台了《公证暂行条例》,这是旧中国唯一一部公证法律。新中国建立以后,伴随着政治和经济改革步伐,2005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推动我国公证事业进行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尽管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代公证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在资格认定、公证制度建设与管理、业务界定等多个方面已经较为健全,但以总体上看,我国公证机构还缺乏最基本的公众的信任,甚至出现了许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问题,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进一步研究当前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继续加以完善。
  二、我国当前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公证的公益性还没有配套法律保障。
  作为司法证明机构的我国公证机构,也同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服务职能,从而具有了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征。因此,为了保证公证机构可以更好的发挥这种公益性,就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确保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需要,保证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和正源,但是我国当前还没有制定这样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二)公证机构设置有重叠现象。
  尽管我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设置进行了优化调整,相比以前更加科学合理,取消了国家级和省级公证处,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公证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在公证法的落实上还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许多市区并没有严格落实公证法的要求,仍然存在公证机构设置重叠的问题,这必然导致公证正源竞争激烈,甚至是恶性竞争。部分公证点为了拉业务,比如放宽审查条件来为那些本来不够条件的客户办理公证业务,这些都极大的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让公证的信誉和经济效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三)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和公务员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利对公证业务中涉及到的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或者监督的事实,进行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检查。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做出了虚假陈述,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没有及时发现这种虚假文书、虚假陈述而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在当前各种公证相关案件的投诉与诉讼中显得尤为明显,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无从追究。
  (四)其他法律中引入公证制度比例严重不足。
  公证制度可以作为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在保障民生、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根据一项统计,我国的民商法中提高与公证相关的条款还不到千分之五,而发达国家如法国、美国等,这一比例至少在百分之三以上。国外许多国家都将公证制度与具体的经济和民事法律文书进行紧密的结合,详细分类并写进相关法律当中,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三、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增加和扩大法定公证事项。
  在我国公证行业中,许多公证业务并不是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因为某种约定俗称的规矩或者相关部门的内部管理规定,比如我国房产变动登记如果是继承的,就必须出具继承公证书,但是这只是部门规定,而不是法定公证事项。可以说法定公证事项才是公证制度发展的根基,因此本文建议应进一步增加和扩大法定公证事项,至少如下几个方面急需进行明确法律规定:一是国家政府的招投标、集体采购,以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等重大经济活动。二是发行彩票、毁各种债券等涉及大众利益的活动。三是关于各种不懂产的继承、遗嘱等重要民事活动。
  (二)加紧制定公证员法规范职业道德。
  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检察官、法官、律师都有着专门的《中华人名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名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律师法》来规范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明确其应当承担责任。从国际上看,比如日本和德国分别早在1908年和1961年就专门出台了公证人法,因此建议我国应该加紧制定《中华人名共和国公证人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说明我国公证人员的性质、任职条件以及自身的权利、义务和必须承担的责任等,以此规范所有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快速发展。
  (三)尽快出台错证和假证认定标准。
  尽管我国公证法已经明确了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相关错证与假证的划分上十分笼统,包括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在内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都未能给出明确的规定,直接造成一出问题,尤其是经过媒体曝光后,总是将责任推到公证人员身上, 导致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大幅下降。因此应该尽快明确二者的区别,建立必要的鉴定组织,使得责任追究机制更加完善。
  (四)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的用人机制。
  公证行业要取得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不仅要保证优秀人才进出的通畅,还要积极确保竞争的公平与公正,完善公证机构的人才竞争机制。同时也要制定出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提高公证人员的工作动力,使其能够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更加安心得工作,全身心投入到为公证服务的伟大事业中去。□
  (作者单位:安徽省长丰县公证处 )
  参考文献:
  [1]洪嘉.在比较中推进中国公证制度的建设.学理论,2010(31):181
  [2]侯子龙.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入手论公证制度的经济效用及其完善.理论学习,2010(29):13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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