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策略(3)

作者:闫宏宇 伊奎杰 更新时间:2016-06-27 13:2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卓越法律人才 法理学 教学内容优化
【职称论文摘要】
三、教学内容优化的基本思路 (一)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三个基点 法理学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落实,既是法理学理论凝练、体现自身学术价值的过程,也是法理学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理论走向实践的科学化过程。在

  三、教学内容优化的基本思路
(一)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三个基点
法理学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落实,既是法理学理论凝练、体现自身学术价值的过程,也是法理学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理论走向实践的科学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论、实践和学生是三个核心基点,将决定教学内容优化的科学性。
理论,也就是法理学的专业知识,是法理学专业性的根本体现。无论教学内容如何优化,其专业性都不可丢,丢失了专业性,也就失去了课程的灵魂。法理学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不仅仅是学好本门课程的基本要求,更是后续开设课程的理论前奏。法理学的内容浩如烟海,几乎无所不包,且始终处于发展变化的状态。课程内容的优化就是要在理论上去粗取精,在手段上凝练问题,在内容上锤炼基础,在效果上使学生掌握“真正的法理学”,形成“以不变应万变”的学术分析能力。
实践,也就是法律实务,是法理学生命力的体现。虽然是理论学科,但法理学的存在并不在于其理论性本身,而在于对实践的关注、反思、指导和服务。“法理学所概括和抽象出的一般法律理论,应该对具体的法律实践和部门法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只有达到了‘普遍适用性’这一标准,法理学才能真正起到‘指导’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作用”[2]。法理学的发展过程是其实践科学化的过程,所以,优化法理学教学内容一定要兼顾到法理学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法理学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承载,就是法理学建构与实践关系的体现。
学生是教育的客体,也是教育的主体。在高等教育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应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身份也不容忽视。学生作为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一个基点,意味着以学生为本来实现职业伦理和人文素质的培育。无论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技能有多强,归根结底都要成为有道德、有思想的人,这便是职业伦理和人文素质。“教育科学之父”约翰·弗里德里希·赫尔巴特曾指出:“教育的唯一工作与全部工作可以总结在这一概念之中——道德。”我国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指出:“学生的任务是‘千学万学,学做真人’。”法理学教学内容的优化,在考虑到专业性和实践性的同时,必须兼顾对学生职业伦理的培育。人文素质也是学生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法学专业的学生只有具备人文知识、理解人文思想、掌握人文方法、遵循人文精神,才能成为真正的卓越法律人才。
理论、实践与学生这三个基点在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中应予以全面、平均考虑,彼此一致,不分轻重。
(二)区分教学重点和学生自学内容
法理学的教学内容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课堂教学中全部呈现。教学学时是有限的,要让学生在有限的学时中掌握法理学无限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掌握学习的方法,掌握学习方法仍以基本知识的掌握为前提。因此,教师必须在教学中明确教学讲授的重点内容,同时为学生指定自主学习的内容。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取舍问题,而应当遵循科学的规律来进行。
确定法理学教学重点内容必须尊重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学专业课程中,法理学既是法学专业统帅性课程,也是法学专业课程中与其他学科关联程度最高的课程。在确定法理学教学重点内容方面,学科结构课程理论的观点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学科结构课程理论认为,知识是课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强调要把人类文化遗产中最具学术性的知识作为课程内容”。“学科结构由三种结构组成:(1)组织结构,即指说明一门学科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基本方式,同时也表明了这门学科探究的界限。(2)实质结构,即指探究过程中要回答的各种问题,也就是指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3)句法结构,即指各门学科中收集数据、检验命题和对研究结果作出概括的方式”[3]。法理学课程讲授内容的确立,首先,要从“组织结构”上选择内容,使学生明确法学与相关的哲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等学科之间的区别,明确不同学科在对待同一研究对象时在研究方法、逻辑进路、思维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异同。正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自身专业学习才能有序展开。其次,法理学课程讲授内容要考虑到“实质结构”,以法理学中最为基本的概念、原理和理论为讲授重点。张文显教授在《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确立了法哲学(法理学)的基本范畴,这实际上是对法理学实质结构的一种概括,可以作为教学内容优化的主要参考。最后,法理学重点教学内容的确立还要考虑到“句法结构,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的方法和学术表达习惯,卓越法律人才要有自己的专业特色,这就是“句法结构”对教学内容中研究方法、思维习惯、表达方式等内容的基本要求。
这三种结构既可以独立,也可以并存,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既可能是单独的部分,也可能在一个教学内容中同时体现两个以上的结构。

  在以学科结构确定法理学教学重点内容的过程中,学科一般能力和教材的内容与性质是需要同时考虑的因素。无论是哪一种结构所选择的内容,都应当体现对学生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即法学专业的学生至少在分析、表达、沟通能力方面应当有突出表现。教学内容上,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此同时,教师以自己的言语、肢体语言讲授课程的过程也是教师向学生传授表达能力以及与学生建立良好关系的过程。在某种情况下,教师的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决定了教师在培养学生分析能力时的效果。正因如此,车尔尼雪夫斯基说过这样的名言:“要把学生造就成一种什么人,自己就应当是什么人。”教材是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教师对教材的选择要根据教学需要,同时结合自身的学术倾向和学术兴趣,做到教材要为教学服务。

          结合学科知识地图和教材,重点讲授以外的内容就是需要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将课程内容优化为重点讲授的内容和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并不是区分知识的重点与否,而是强调哪些知识适合于讲授,哪些知识适合于学生独立学习。相比之下,需要教学中重点讲授的内容一般与其他知识的关联度更高一些,由于学生难以建立对相关知识的整体性认识,所以,这样的内容需要教师在课堂上给予更多的指导。而需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一般是自我独立性较强的知识,学生能够较为顺利地、集中地收集、查阅相关资料,从而完成学习任务。当然,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也不能完全放弃。一方面,在布置自学内容的过程中,教师应当有整体性的学习指导;另一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对自学内容有适度的回顾,以检查学生自学效果,针对学生学习的不足及时、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和进度。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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