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态势与测算方法分析

作者:郑志国 更新时间:2013-01-17 21:3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最低工资标准;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比例法
【职称论文摘要】
摘要:我国《促进就业规划》提出“十二五”时期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有必要采用比例法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即按照从

 


 

 

 
 

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制定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这一目标定位对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介绍了两种测算方法,即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该规定还提到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按照一个地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称为比例法,既是测算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种方法,也是判别最低工资标准高低的一种参照系。目前我国各地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比重法或恩格尔系数法制定的,绝大多数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从“十一五”时期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省份的城镇平均工资增幅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如果“十二五”时期仍然按照比重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来测算最低工资标准,不可能保证实现上述增长目标,因此有必要采用比例法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本文拟分析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增长目标和态势,探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的问题和局限,来说明按比例法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平均工资的差距
  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别根据其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同区域的消费水平差异,制定若干等级或类别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公布执行。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等级或类别达不到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例如,2010—2011年,在全国31个省份(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以最低工资中最高档同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相比较,只有河北、吉林、福建和新疆四省区达到40%以上,另外27个省份不同幅度地低于40%(见表1)。其他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同当地城镇平均工资相比差距更大。
  由于2010年全国绝大多数省份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程度低于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而平均工资也处于增长之中,要实现《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提出的“两个以上”目标,即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就必须使最低工资标准增长速度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速度。表2反映了我国“十一五”时期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只有浙江、江西、四川和西藏4个省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高于城镇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他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均不同程度低于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表3反映了2006—2010年全国各省区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速度,除了浙江、江西、四川和西藏4个省区之外,其余27个省区城镇平均工资年均增长速度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增长速度。如果“十二五”时期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增长速度不能充分高于平均工资增速,则不可能在“十二五”时期实现“两个以上”目标。
  当然,在“十二五”时期能否实现国家7部委提出的“两个以上”目标,取决于多种因素。从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来看,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难以保证最低工资标准增速充分高于平均工资增速,因此难以实现上述目标。
  二、比重法的问题
  比重法是根据城镇居民家庭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得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方法把贫困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点,看来不太合理。最低工资是保证劳动者本人在平均消费水平上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还是保证劳动者家庭成员在最低消费水平或贫困状态上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这是比重法涉及的一个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
  劳动力简单再生产通常是对劳动者本人而言,指劳动力在生产中使用和消耗之后通过休息和补充又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可供再次使用;不包含培养新一代劳动力即养育子女。与此不同,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除了包含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之外,还包含养育子女以培养新一代劳动力。在制定正常工资标准时,必须全面考虑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各种需要,也就是说,正常工资不仅必须能够维持劳动者本人生活需要,而且有一定剩余能够用来赡养家属特别是养育子女,从而培养新一代劳动力。但是,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只是满足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而不是满足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确切地说,最低工资应当保证劳动者本人在正常或平均生活水平上维持自己的简单劳动力再生产,而不是全部家庭成员在最低消费水平上进行劳动力扩大再生产。
  关于最低工资的性质和用途问题,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劳动力价值原理做出合理解释。根据马克思的研究,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成为商品,它的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费用构成。在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条件下,其价值由劳动者本人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教育培训费和子女养育费构成;在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由劳动者本人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构成。现实中应当按照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来制定正常工资标准,按照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劳动力的价格降低到这个最低限度,那就降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因为这样一来,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这一论述提出了最低工资的一种标准,即维持劳动者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还指出:“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虽然现代社会的情况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有很大不同,但是他关于劳动力价值决定因素的认识,对于确立市场经济中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最低工资标准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劳动力价值构成和测算方法的分析,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明确两点:第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受众是从业人员,主要是企业劳动者,而不是家庭全部成员;第二,最低工资数量应当等于或略大于劳动者本人维持社会平均消费水平所需要的费用,而不是等于劳动者家庭全部成员维持贫困生活水平的费用。只有这样,最低工资才能保证在正常条件下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而不是在贫困生活水平上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从我国城镇居民实际消费水平来看,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消费水平应当是在不赡养家属的情况下本人生活达到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当然,如果需要赡养家属而又只能获得最低工资,那么人均实际消费水平就会低于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但是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考虑劳动者本人生活达到社会平均消费水平,而不是在赡养家属状态下处于贫困生活的水平。比重法正好与此相反,实际上把劳动者家庭全体成员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受众范围,按照他们处于贫困状态的消费水平来测算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来,家庭成员数量、就业人口比例就成为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因素。在某些西方国家,不同等级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和就业率差异不大,按比重法测算最低工资标准也许可行,但是我国不同等级收入家庭的人口和就业率差异很大,按比重法测算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偏低。(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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