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功能局限性之出路

作者:刘小春 徐琳琳 更新时间:2010-11-05 09:1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诉讼功能;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协调
【职称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十分积极的的意义。但“诉讼全能主义”的说法是片面和主观的,对于正处于改革深水区的中国社会,亟需构建起一个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一、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功能之局限
  
  在理论界,许多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具有民事纠纷解决功能与其他社会功能,其中民事纠纷解决功能是民事诉讼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功能,体现了民事诉讼最终的价值。但近年来,我们过分的强调司法万能,鼓励诉讼,进而产生“诉讼全能主义”,认为一切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不仅削弱了我们解决纠纷的能力,也导致了诉讼全能主义的无限扩张,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种强调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干预的趋势。可惜单纯的民事诉讼早已露“力不从心”之端倪,特别是在纠纷多元化、复杂化、激烈化的今天。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更是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我们应当承认民事诉讼功能的局限性。
  
  1.内因——诉讼本质属性所限
  (1)调控领域的有限。诉讼天生就具有高成本性、对抗性,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其所牵涉的利益方将会立即扩大,法院繁琐的登记程序、一定的诉讼费、高昂的律师费成为了诉讼的“附赠品”,这使很多当事人在法院大门前望而却步。而诉讼天生的对抗性也限制了其调控范围,法庭的辩论、律师的参与,使得法庭犹如战场,而就在双方都使出浑身解数想要赢这场仗的同时,他们关系也在逐渐恶化,许多当事人在对簿公堂之后,失去了亲情、友情,甚至反目成仇,这种对抗性极易从法庭延续到裁判后的生活中,许多纠纷主体介于此而不愿诉诸审判。在实践中,社会纠纷发生的数量远远大于诉求于司法的案件数,诉讼实际调控领域存在局限。
  (2)僵化模式下的公正缺失。诉讼中过分的规范极易导致模式的僵化,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就有很多规定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表现为诉权行使的条件、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等基本制度;管辖制度、证据制度等具体制度;以及简易程序的设置等诸多方面。…(…诉讼中程序正义被一再强调,法院只能依据当事人进行的证明活动来加以判断,由此便衍生出诉讼的“技术含量”,证明手段的运用是否恰当成为了左右裁判的重要因素。有的当事人不懂得如何运用证据,令持有的利己证据白白浪费,最终导致败诉,这种情况下诉讼裁判的公正性值得怀疑。另外,在诉讼实践中常存在证据事实模糊不清的情况,法官却不能因此而放弃裁判权,他必须要在模糊的证据支持下作出明确的抉择。这种抉择主观性色彩大大增加,法官极有可能作出与事实相反的裁判,公正又从何谈起呢?再者,僵化的诉讼模式也给法官恣意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例如非法增加诉权行使或提起诉讼条件,以诉讼文书不能送达为由而拒绝受理,等等。这实际上是打着保障程序公正的幌子,与实体正义背道而驰。可见,僵化的诉讼模式下,存在裁判公正性缺失的情况,诉讼功能局限性暴露无遗。
  (3)裁判后“二次冲突”的产生。裁判既不是冲突双方认同的结果,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双方对之认同,因此,在裁判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主体因主观意志上的对抗或客观条件的缺乏而妨碍和阻滞判决实施的情况,由此又引发出新的社会冲突,即“二次冲突”。可以说“二次冲突”是法庭上双方对抗性的延续,败诉的一方很难立即转换角色,由“对立”转变为“配合”,“二次冲突”现象并不鲜见。当然,对于不主动执行的一方,法院可根据另一方主体要求采取强制执行,但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也普遍存在,所以冲突要得以最终解决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严重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反社会性不可小视。虽然一般情况下,只有矛盾较深、关系复杂的案件才会产生“二次冲突”,但是基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民事诉讼并不是解决所有民事纠纷的最佳选择。
  
  2,外因——现代纠纷提出新挑战
  (1)纠纷多元化导致的立法滞后性制约。当下中国纠纷出现多元化趋势,新的矛盾不断涌现,立法根本无法紧跟这种发展节奏。暴露出时滞性、保守性和缺乏灵活性等缺点。新型的社会纷争不能及时进入到法定的诉讼调控领域,如:人身知情权、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网络犯罪等等这些新型的社会冲突。调控领域空白不时出现,使得法院在处理新型社会纠纷时要面对“司法无法”的尴尬境地。很明显,这种立法上的空自制约了民事诉讼的调控领域,社会上存在部分纠纷无法进入到诉讼程序,有力地回应了“诉讼全能主义”这一片面的说法。
  (2)纠纷大量化和激烈化导致的诉讼资源有限性制约。“法治”理念影响的不只是政府的种种举措,也增强了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这本具有正面意义,但由于某些老百姓对法治精神的片面理解,他们往往不能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一些很小的纠纷动辄都要闹到法院去。近20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我国“诉讼爆炸”的征兆已初步显现。除了受案数量的上升,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也使得法院感到力不从心。现代中国社会生产分工细化,一盒普通的牛奶就可以牵涉到生产厂家、销售公司,甚至是奶源地的农民等相关利益主体,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纠纷处理起来相当困难,需牵涉法院及法官很多精力,难以应付。
  而与受案数量及案件复杂程度逐年增加相对应,法院的法官队伍却未得到应有的壮大,必然导致民事纠纷解决的迟延与案件的积压。如果法官为了维持裁判的质量而精斟细酌,案件处理必然迟延,当事人只能得到“迟来的正义”;如果法官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速度,办案质量必然下降,当事人只能得到“粗糙的正义”…。法院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考验,法官对大量涌入法院的纠纷心有余而力不足,解决纠纷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二、构建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的目的和原则
  
  如前所述,单一化的纠纷解决思路不可能有效化解日益增多和复杂的矛盾和纠纷,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势在必行,而如何构建是关键。在构建过程中应明确什么样的目标,把握什么样的基本原则,是构建高效、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的前提。
  
  1.根本目的——致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代中国的主题,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任何工作模式和措施都应紧紧围绕着“社会和谐”这一理念,只有把“社会和谐”作为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构建及发展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才能使该模式符合现实与国情。但必须注意,所谓的“社会和谐”并不是指整个社会处于零纠纷状态,而是指各种社会纠纷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存在顺畅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来消除不和谐因素的一种动态、持续的社会状态。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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