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政协的两个理论问题

作者:候福同 更新时间:2010-10-13 09:3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人民政协;制度环境;马克思主义;民主观
【职称论文摘要】
摘要:人民政协的制度环境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认真分析60年来人民政协的制度环境,时于促进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是人民政协的理论渊源之一,本文就马克思的民主观与人民政协理论之间的密切关

人民政协的制度环境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人民政协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有什么样的渊源关系,是人民政协理论建设的基础性课题。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一、浅析人民政协的制度环境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人民政协制度的发展完善,是我国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分析60年来人民政协的制度环境,对于促进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的宏观制度环境促进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从总体上看,自人民政协成立以来,我国的宏观制度环境是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环境,这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取得辉煌成就的基本原因。众所周知,建国初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加以规定的。后来《宪法》和《政治章程》分别取代了这两部法律。改革开放后,在邓小平同志主持下,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于1982年首次写入宪法,这是人民政协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此后,1993年“宪法修正案”实现了政党制度的入宪,2004年“宪法修正案”实现了“社会主义建设者”阶层范畴的入宪。同时。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3个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纲领性文件颁布。在此期间,政协章程作了多次修改,全国政协于1989年和1995年分别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中央分别作了批转。所有这些法律、政策或制度的颁布,都是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人民政协也正是在这些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政协章程等共同构成了人民政协的基本制度系统。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宪法法律、政协章程,还是执政党的政策文件、全国政协制定的规章制度等都是指导人民政协的权威性规范。有的人认为执政党和政府的文件、政策、指示包括政协章程等不是法律,人民政协缺少工作程序和机制上的法律支撑。的确,人民政协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人所共知,但是把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威性文件、政策排除在制度化的范畴之外,是对中国民主政治的现实缺少深刻理解的表现。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在公共治理中制度因素和人的因素都同时存在,也就是法治和人治同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建设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在这一漫长的进程中,人为因素实际上仍然发挥很大的作用。对人民政协而言,正确处理好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同样是做好政协工作、促进政协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从这个角度来认识人民政协制度化建设,就容易理解和接受有人把“软法”甚至“惯例”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个法制选择。
  (三)积极营造一个有利于政协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环境。毋庸讳言,人民政协制度化建设中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人民政协的制度体系还不完备。特别是政协与党委、政府职责关系的制度规范几乎是空白。具体工作规则较多但对诸如政治协商的内容程序、民主监督的机制等宏观问题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的实施细则比较少,其中政协法制建设薄弱最为突出。法律匮乏是政协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一方面除了宪法序言中一段原则性、宣示性的表述和个别法律条文中零星地涉及政协内容之外,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即使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威性文件和政策其着眼点和着力点主要是解决一些宏观性问题,对人民政协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活动规则以及相关程序设计等显得比较笼统,缺少一些微观的具体法律规范。目前,人民政协法律空间要远远小于其实际存在空间,人民政协的政治法律地位和它的职能及其运作程序、它就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进行政治协商、对国家机关进行民主监督等均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要积极开展对政协立法问题的研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进行立法工作,政协立法既不能向西方“两院制”倾斜,又要体现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特点和优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积极营造一个有利于政协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环境。
  
  二、马克思的民主观与人民政协理论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是人民政协的理论渊源之一,由于这一课题内容丰富、复杂,这里仅就“马克思的民主观与人民政协理论之间的密切关系”。择其要旨谈几点认识。
  马克思一生没有经历过他为之奋斗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没有专门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过系统的论述,他的民主观主要是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虚伪性进行揭露和批判。他说:“宪法的每一条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马克思看到巴黎公社不再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民主模式,对“市政委员会”将立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充分肯定,他说:“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深刻领会马克思的这些论断,有助于我们真正理解为什么我们不能实行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为什么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的“两院制”。人民政协是最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设计,是有效抵制西方多党制、两院制政治模式的直接产物和最佳选择。
  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批判过程中,强调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归根结底服务于经济基础。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是资本的最好的政治外壳,其实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马克思反对超阶级的民主观,揭示了民主的阶级性;反对把民主与专政割裂开来。强调民主与专政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马克思认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来说是一种虚幻 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马克思把资产阶级宣扬的博爱揭露得淋漓尽致:博爱就是“一方剥削另一方的那些相对立的阶级之间的博爱,就是内战,就是最可怕的国内战争……劳动与资本间的战争。”只要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受到威胁,“自由、平等、博爱”就会“代以毫不含糊的步兵、骑兵和炮兵。”马克思在这方面的论述很多,这也是马克思民主观与历史上其他民主理论的根本区别,是马克思民主理论的最重要的特征。马克思反对抽象谈论民主,认为民主建立在现实的政治经济条件之上。他强调民主的历史性、现实性、阶级性,说明民主政治制度与社会形态、基本国情、时代特征密切相关。人民政协本身就是历史的选择、时代的产物,既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是中国革命实践的伟大成果,是符合中国国情、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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