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哲学中的不可知对象及其启示意义(3)

作者:方德志 更新时间:2010-10-30 11:3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不可知对象;自在之物;理念;道德;启示
【职称论文摘要】
三、作为不可知而可行的道德理想 从认识的角度来看,人的道德也是一个理性的概念理念,属于本体对象,不可认识,只能所思。但是,道德也是一个现实的理念。这样的话,道德就横跨了认识和实践两个领域。道德之所以能够横跨


  
  三、作为不可知而可行的道德理想
  
  从认识的角度来看,人的道德也是一个理性的概念——理念,属于本体对象,不可认识,只能所思。但是,道德也是一个现实的理念。这样的话,道德就横跨了认识和实践两个领域。道德之所以能够横跨认识领域和实践领域,体现的是理性的“自我同一性”。即是说,理性既要提出原因或理由(reason),也要提出目的(end)。在认识上它给出原因,在行动上它给出目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理性在认识领域(思辨运用)并不能达到其终极目的,它的目的(自我同一性)只有在实践领域(实践运用)中才能真正实现。
  那么道德理念为什么能够横跨认识和实践两个领域呢?或者说道德为什么是一个现实的理念呢?这就是自由在其中担当了拱顶石的作用。因此,道德问题实质上就是自由问题。自由找到了,道德理念的现实性就是可能的。当然,自由还需要其实在性的证明,空洞的自由概念(自由作为一个先验理念已经在“二律背反”的解难中被给出了)并不能担此重任。那么自由有没有实在性呢?实际上,自由的实在性就是(实践的)意志自由的现实性。康德说:“自由的概念,一旦其实在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置疑的规律而被证明了,它现在就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而一切其他……单纯理念……(上帝和不朽的概念)……由于自由是现实的而得到了证明。”⑩ 这条“无可置疑的规律”就是道德律,它的经典表述就是: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人的意志自由的确是现实的,如果没有意志的自由,道德律也就不能成立。康德说:“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但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的理由。”即是说,如果没有(意志的)自由,那么道德律就不会“在我们心中被找到了”;同样,如果没有道德律“在理性中”“早已”被清楚的“想到了”,则我们不能假定有自由这样的东西{11}。实质上,道德律就是理性为实践/行动意志颁布的规律,它体现的是理性的自我同一性(同一律)转变为意志行动的前后一致性/不矛盾性。没有意志自由的现实性,道德律只能停留在思辨的层次。
人的意志自由是可以被“验证”的。在实践领域,人的任意(任性)行为能力就是对自由可能性的一种“验证”,虽然它还是消极的。当然,反映人的实践活动是自由的不应该仅仅是任性,而是以道德律为根据的自律活动。人的实践活动总是指向某种目的或意欲某种对象,只有以理性为意志立的法则——道德律为目的的活动才是真正的自由活动,它排除了对任何感官对象的偏好。这就是“自律”活动,是意志对道德律的自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因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而“内心自责”,人们也总是希望别人能办事公正。人的这种内心活动(道德感)恰恰反映的是对道德律的“敬重”。它暗示了人的确能够按照道德律行为/行动。这样的话,道德理念就通过意志自由变成了人心中的道德律。按照道德律行动就构成了道德理念/理想。人能不能始终如一地践行道德律,关键在于人有没有那个配得的行动意志。在此意义上来说,道德理念也就是人的行动理想。
  综上所述,康德的不可知对象主要分为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为客体的自在之物,它是现象界知识产生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后来被费希特的行动哲学所否定;一是指理念,它是由主体的理性能力在运行中所构建的或自带的对象。在认识中,它可作为现象知识的“悬设的原因性”,在实践中,它是人的行动的内在根据和终极目的。
  
  四、康德不可知论的一点启示
  
  康德的不可知论主要体现在理念的不可认识性,而理念的不可认识性归根到底就是道德的不可认识性。从根本上来说,(道德)理念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自行构建的对象,它不是一个外在客体对象,它体现的是人对知识(原因)的终极追问精神和对生命意义的终极追问态度,是人的自由性的表现。人一旦“分有”了理性,就要给世界的存在找个原因或理由,同样,它也要给自己的存在/行动找一个目的或理由。但是,人是有限的存在者,在认识上,它最终得到的只是不可知之“知”——理念,它只有通过“行”来确认这种不可知之“知”——将理念变成现实。在“知”与“行”中,运行的是同一条原则——理性的自我同一性。这就需要配得这条原则的行动意志。因此,对人来说,道德理念是一个行动的理想世界,如果人没有一个配得道德律的行动意志的话,那么人就不能一劳永逸地接近那个理想世界。人必须磨砺意志,以配得道德律的行动,才能接近那个神性的理想世界。人这样去做,“应该”获得配享的幸福。因此,道德世界也是一个正义的世界。一个按照理性法则行动的意志怎么能不配享相应的幸福呢?如果不是这样,理性就是违背了自身的原则。当然,康德是通过援引“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来确保一个按照理性法则/道德律行动的意志最终受益。
  在我们看来,康德的道德哲学几乎把古希腊哲学精神做了全部的主体性翻新(结合基督教精神)。苏格拉底认为“无人自愿犯错”,“犯错在于无知”。亚里士多德认为犯错在于自愿,因为人天生不能“自制”。康德则用经过千年锤炼的基督教的自由意志来配得古希腊的智慧之学,创造了“知”与“行”合一的主体性“同一哲学”:它深刻地揭示了无知不足以树立信仰,无行不足以确认知识。
  这就给我们一个深刻的启示:如果知识不变成行动,那么所有的知识就不是真正的知识。知识只有在行动中才能完成它的知识学使命。我们建立道德理念和理想,根源于我们对自身生命意义的终极承诺。因此,可以说只有道德才真正涉及到“知”与“行”的统一,它暗示了人的“存在”的尊严和价值。那么,如果我们没有配得道德知识的行动意志,人的尊严和价值则无从谈起。就如,明明“知道”过马路时红灯禁行,那就应该“做到”(遵守交通规则);明明“知道”水资源短缺,那就应该“做到”(节约用水);明明“知道”办事规则,那就应该“做到”(依法办事)。如果不去做,只凭任性或意志薄弱/堕落,那么我们——作为人——的尊严何在,价值何在呢!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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