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研究

作者:李爱勤 胡群 更新时间:2010-12-06 11:0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数字内容产业;产业结构;版权保护业管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4
【职称论文摘要】
本文在数字内容产业界定的基础上,对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做较为细致的分析,提出影响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主要涉及到数字内容产品创新设计、技术支持系统架构、数字内容产本文在数字内容产业界定的基础上,对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做较

 Study of the Key Factors that affect Development
  of Digital Content Industry of ChinaLi Aiqin Hu Qun
  (Library,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ibo 255091,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defination of digital content industry,the paper firstly mad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bout the development stastus and current problems of domestic digital content industry.Then it proposed four main acting factors of industry development,including innovative designing of digital content products,technic-supporting system framework,digital content industry management and improvement of rel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words〕digital content industry;industrial structure;copyright protection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数字内容产业已逐渐成为各国经济最新的增长点和竞争领域。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十分重视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投入了大量资源,以其整体力量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数字内容产业复杂体系结构的建立与调整、形态多样化的数字内容产品的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业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等问题也成为了发展数字内容产业的关键问题。
  1 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与产业结构
  1.1 数字内容产业的基本概念
  数字内容产业(Digital Content Industry)的概念是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首次提出的。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中将数字内容产业的主体定义为“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企业”。其中数字内容一词,是文化产业与信息技术相结合产生的词汇,其宽泛涵义是指一切采用多媒体技术,将图像、文字、音频、视频信号数字化之后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的定义则包括了游戏软件、2D/3D动画、移动应用服务、多媒体应用及内容制作、数字教育、数字出版等[1]。在我国《2006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数字内容产业被定义为:“依托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与各类信息产品行销渠道,向用户提供数字化的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信息产品与服务的新兴产业类型”[2]
  数字内容产业同现有的文化产业、信息产业、创意产业概念并生共存,是一个在发育中、明晰中的产业领域。
  1.2 数字内容产业的分类体系与产业结构
  1.2.1 数字内容产业的分类体系
  数字内容产业可以按照不同的行业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行业性质以及不同国家的发展特点形成了不同的分类体系。目前世界上主流的分类系统主要有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体系(NACE)、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以及联合国服务统计局(Service Statistics)产业分类体系等[3]。我国也为实施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管理对不同的行业进行了分类,如表1所示。
  1.2.2 数字内容产业结构[4]
  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需要一个产业体系的支持,这个体系又涉及了外部的相关产业的融合,共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群落。数字内容产业具有技术关联性、生产交互性、产业衍生性的特点。对数字内容产业的运行模式进行分析可得出如图1所示的产业结构模型。
  图1 数字内容产业结构
   数字内容产业结构模型和分类体系体现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复杂性和高度的融合性。创造与生产系统的各组成环节在技术支持系统的技术支撑下搭建了产业内容平台。经济支持系统为市场平台提供经济技术支持,建立产业市场推广模式和产品销售渠道。数据收集系统不仅相当于整个产业的原材料加工厂,也为市场平台提供市场统计数据。
  2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现状
  2.1 发展现状
  2006年我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涉及信息服务业的环节表明国家已经将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数字内容产业涉及数字内容服务提供和技术提供的信息产业和与内容产品生产相关的文化产业和娱乐产业,而与这些行业相关的管理部门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制定了不同程度的宏观管理政策。如信息产业部(现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数字内容产业作为“十一五”工作重点,重点开发“下一代网络产品、新一代移动通信设备、宽带无线接入/数字集群设备、家庭网关、智能终端、智能信息处理和无处不在的通信网络设备、宽带多媒体网络设备和数字内容产品”;文化部明确提出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其他相关分管部门也针对细分行业制订了相应的宏观管理政策等。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在2006年下发了《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反映了政府各部门对数字内容产业各个细分产业发展的重视和支持。除国家和中央各部委外,各地也制定了促进和规范数字内容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范,逐渐形成了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发展区域[4-5]
  2.2 存在的问题
  2.2.1 产业核心环节存在缺陷,产业链未完全成型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时间还很短,缺乏数字内容产业的基础环境,从数字内容产品生产到市场营销的产业链还没有完全形成,是目前制约发展的最大瓶颈。
  2.2.2 人才培养模式不够完善
  数字内容产业的结构复杂性决定了所需求的人才为多方面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而目前各高校的人才培养多是单一的产业设置,没有专门针对数字内容产业进行深层次培养的专业设置,师资配备更显匮乏。另一方面由于受国内产业发展环境诸多因素的影响,人才的流失也比较严重。
  2.2.3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难以协调一致
  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数字内容产业的管理部门,而是由与内容产品生产相关的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针对各行业从自身管理角度制定宏观管理政策,很难做到产业全局管理的相互协调一致。另外这些扶持监管政策的制定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完善、不成熟的现象,大部分政策仅局限于宏观管理,并没有形成更细化的操作层面的微观管理规划。2.2.4 版权的法律规范和界定尚不明确,交易规则体系刚刚发育
  从国家层面来说,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数字内容产业的专门法律法规;从立法程序来看,尚未启动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不多,也没有反映到司法体系之中。在网络这个开放和相对自由的环境中,侵害版权事件屡屡发生,数字内容产业系统内的交易规则还未建立,特别是版权交易管理和规范非常复杂,基本上还处在一个打官司的阶段。尽管所有的违规现象都表达了对于版权保护法制化的明确呼声,而国内旨在保护信息产品版权的法律规范依旧未完善(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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