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腐败的反洗钱制度创新研究(2)

作者:侯建强 王喜梅 更新时间:2013-05-14 14:4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反腐败;反洗钱;政治敏感人物
【职称论文摘要】
(五)再现腐败犯罪痕迹并留存犯罪证据。对于某些未能被及时发现的腐败犯罪行为,根据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制度要求,可事后完整还原犯罪资金和交易链条,再现腐败犯罪痕迹,并为起诉腐败犯罪和事后追缴


  (五)再现腐败犯罪痕迹并留存犯罪证据。对于某些未能被及时发现的腐败犯罪行为,根据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制度要求,可事后完整还原犯罪资金和交易链条,再现腐败犯罪痕迹,并为起诉腐败犯罪和事后追缴腐败所得、没收腐败资产提供完整依据。
  (六)增进反腐败国际情报交流与合作。开放性环境下,腐败分子会利用不同地区的反腐败立法差异,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钻制度空子以逃避制裁和财产追缴。而金融情报机构可在国家授权下同境外对等机构开展情报交流并委托协查,及时获取和交换外逃贪官的境外资金及财产信息。较于跨境反腐败司法合作,跨境金融情报交流和合作工作高效保密,且不涉及司法诉讼和刑事定罪问题,可避免以政治为理由设置司法障碍,对提高跨境反腐败工作效率,保护国家财产,遏制腐败分子携款潜逃和跨国洗钱均十分重要。此外,还可在跨境反腐情报交流中可利用国家间金融情报机构的内部加密网络,方便快捷并易于信息保密。
  三、我国当前运用反洗钱制度防治腐败的主要问题
  我国党和政府在长期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已经关注到运用反洗钱制度防治腐败的重要性。中共中央2005 年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专门指出“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同时要“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的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2010年,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也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打击洗钱行为。”我国先后于2003年12月正式签署《公约》,2007年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特别行动组(FATF)组织,目前已经按照反洗钱国际标准建立起了反洗钱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但在运用反洗钱制度机制防治腐败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性、防治腐败针对性不强。
  (一)防治腐败的反洗钱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反洗钱机制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能发挥多少作用,首先取决于是否能将尽可能广泛的腐败犯罪类型纳入反洗钱治理体系中。较于《公约》中所界定的腐败犯罪和洗钱犯罪及行为,我国《刑法》中洗钱犯罪上游犯罪仅涉及《公约》中的贿赂本国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等4种犯罪,而不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影响力交易、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窝赃和妨害司法等6种犯罪,未能在法律体系上最大限度地涵盖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腐败及其洗钱犯罪类型,在法律体系上还不完善。
  (二)反洗钱制度缺乏有效性。评价各国反洗钱制度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方法和指标是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基于对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向金融情报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情报线索,是反洗钱制度核心[6]和最终成果表现,极大程度反映一国反洗钱体系运行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2007-2011年《中国反洗钱报告》(见表1),期间金融机构年均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超过4700万份,而人民银行年均仅对其中1327份开展行政调查,初略计算可疑交易报告中的有效情报占比不足三万分之一,再将后期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与监管处罚金额简单匹配,两者明显正相关,呈现一定的“防御型报告”倾向。
  “防御型报告”是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2005年提出的,形象地指出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报告可疑交易主要是为应付监管,而非报告洗钱犯罪线索,是世界各国当前普遍面临的反洗钱制度有效性难题。[7]反洗钱制度缺乏有效性,直接浪费了反洗钱体系的工作资源,给金融机构乃至整个社会造成大量无效的制度成本,并会间接侵害消费者的正常交易和个人信息权益[8],影响社会对反洗钱体系认知和认可度。
  (三)反洗钱在防治腐败政策措施上缺乏针对性。一是我国目前还未能按照FATF指引和国际通行做法,对腐败洗钱开展类型研究,缺乏对腐败洗钱手法和风险的科学认识,反洗钱体系监控腐败资金及其转移缺乏预警指标和风险提示等政策辅助和指导。二是还缺乏相关信息渠道和法律制度,保障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真实获取和核实客户身份背景和财产来源,当前收集的客户个人信息尤其是职业、收入等信息真实性不高,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等工作难度较大[9],在监测涉腐人员及其资金方面缺乏信息保障。
  四、通过反洗钱制度创新防治腐败的方法路径
  市场经济环境下腐败和洗钱互为因果、互成条件,洗钱成为了腐败的重要发生机制,因此通过反洗钱制度防治腐败犯罪,是科学有效反腐的重要内容和必然选择。而科学反腐的有效方式和主要路径是制度反腐,从源头查找腐败成因,研究并遵循特定环境下腐败发生机制及其发展变化规律,通过科学性、系统性、发展性的制度建设[10],全面构建科学有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系统建设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易腐的反腐败运行机制。针对我国当前反洗钱制度体系在防治腐败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应通过制度创新全面加强防治腐败的反洗钱制度建设。
  从制度和机制的关系讲,广义上制度涵盖了机制建设,包括从规则制定到后期规则运行、遵守及其监督和奖惩等一系列规则执行机制建设,但狭义的制度仅包括规则设计和制定,机制则是制度建立后的运行、执行及其目标实现过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讲话精神,是将制度和机制做出了区分,本文按照这一原则分别研究防治腐败的反洗钱制度和机制。

    (一)完善防治腐败的反洗钱制度体系
  当前反洗钱制度已经基本完成国际化、标准化、系统化过程,形成了以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为核心的制度体系。[11]运用反洗钱制度防治腐败,首先在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此FATF要求各国遵守《公约》规定[12],将腐败列为洗钱上游犯罪,已经扫清了反洗钱制度反腐的立法障碍。其次,在于提高制度反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相关方面的制度建设进展明显,如FATF明确提出专门强化对政治敏感人(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即PEPs)[13]的反洗钱审查和监测制度等,专门研究腐败洗钱类型。[14]最后,还应与有关反腐败和反洗钱立法、财产申报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有机衔接,全面构建起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制度“笼子”。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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