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学高等教育现状及改革途径

作者:张建锋 董志锋 郜占 更新时间:2011-06-02 09:0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甘肃高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现状
【职称论文摘要】
法学高级应用性人才教育的重要性日趋显著,课程设置作为法学高级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备受关注。本文力图通过调查分析,从课程设置目标、课程设置内容、课程设置结构等几个方面,揭示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究问题存在的深层原因,最后

20世纪60年代,人类社会发展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社会许多实业部门对复合型、应用性、高层次法学人才需求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学、市场、政府、学生个人都以知识为基础,各自从自己的需求出发对法学高级应用性人才培养规格、质量提出了新的求,从而也直接影响了高校法学人才培养中各因素的变革,特别是课程作为学校教育培养人、实现教育目的“中介桥梁”,势必也要适应这种变革要求。因此,为了了解甘肃各高校当前的法学专业教育的现状,提升甘肃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我们对甘肃培养法学本科人才的高校教师、学生开展了关于课程设置现状的调查研究活动,以便深入、准确了解各高校当前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及问题,从而为教育行政机构、各高校改善课程设置现状、提升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一、甘肃高等法学教育课程改革发展沿革
  抚今追昔,甘肃高等法学教育源于1909年当局开办的法政学堂。1913年甘肃法政学堂改称为甘肃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也是甘肃省最早的高等院校,其中设有政治经济本科、预科和法律别科。1928年2月,改法政专门学校为“兰州中山大学”,设文学、法律、教育3个系与国文、艺术两个专修科。1946年8月,改为“国立兰州大学”,并设有法学院。[1]所以此时的甘肃省高等法学教育及课程发展处于萌芽状态。
  从20世纪80年代起,甘肃高校法学教育和课程发展才算真正开始,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学教育的恢复阶段(1978-1981)。这一阶段的划分以1977年着手恢复高考招生工作为标志。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了《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要求,至此,经历“文革”浩劫的中国法学教育开始迎来了复苏的春天。[2]这也给甘肃的高等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 这一阶段课程教学重在加强基本建设,比较重视知识传授,注重专业知识的教学,课程形式以学科课程为主,强调课程内容体系的完善。课程的建设与改革重在对单门课程自身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完善。[3]课程相互之间比较独立,没有联系。在课程设置上课程体系缺乏整体性,教学内容重复较多,专业课程比重较大。
  第二阶段法学教育的成熟发展阶段(1981-1998年)。这一阶段的划分以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与正式实施为主要标志。在这一阶段,甘肃各高校法学学科、法学管理、专业的设置、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价等相关方面的制度也相继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这一阶段课程改革实践逐步发展阶段。通才教育观念得到普及,强调加强基础教学,拓宽专业口径。课程体系,加强基础课教学,缩减专业课,加大选修课程的分量。[4]在重视知识传授的同时,加强能力培养。重视实践,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工程意识。
  第三阶段是1999年以来的深化改革、迅猛发展阶段。1999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甘肃高等法学教育扩招开始了。这一阶段课程体系向模块化发展,课程内容向综合化方向发展,遵循学科课程观的思想:即以学科为中心,注重学科知识的系统性、规范性、有序性和相对独立性,来设置相关课程结构(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课程内容(数学和自然科学基础课、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课和相关实验课程)。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课程理论界对于课程相关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人们逐渐发现,这种课程理论有其相对的局限性,对于以实践特性为明显特征的法学教育来讲,[5]院校热衷于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生对内容掌握程度的考核,而对相关实践环节,尤其是一些实践类课程往往只是依附于某一门课程的开设上,重视程度不够。
  二、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与问题
  (一)课程设置目标
  课程设置目标在实质上就是培养目标的细化,本科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目标应以其培养目标作为根本依据,课程设置是否合理,直接涉及培养方案的核心部分和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体现着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特色。所以,作为学生应十分了解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目标,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但当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生对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理解又如何呢?
  根据调查,对所在课程设置目标是否能体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这一问题时,只有42.4%被调查学生表示较满意,而48.7%的被调查学生选择了“不太满意”,选择“不满意”的学生达到8.0%,在产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也发生了变化,课程设置也要随之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其变化,但从调查分析看现所在课程设置目标还不能体现培养目标,大部分学生对其表示不太满意。据调查有的学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目标,5、6年局部都没有调整了,更谈不上随培养目标改变,而进行整体革新了。
  当然深层原因为在主要是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法学教育中,习惯于用一种纯粹的线性思维来制定课程,往往对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或课程目标所表述的丰富内涵缺乏仔细推敲和深入研究,认为专业教育就是围绕着“专业”的核心知识进行的教学活动,只要是主干课程或是学位课程中能够将其核心知识内容包含进来,就是课程结构的合理设计。[8]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目标所提及的对人的多种能力的塑造,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在课程结构及课程设置中给予充分的体现,造成了整个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的错位。
  (二)课程设置结构
  所谓课程结构就是指课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按照各类课程对于形成本科生的知识、能力所起的不同作用来分,课程结构设置可以分为基础课(含公共基础课、通识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如果按照对形成本科生的知识、能力的重要性以及对学生的要求来分,可以分为选修课和必修课。其中必修课又称学位课,设立这一课程的目的,是确保本科生达到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的学术水平,从而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但具体情况各个学校又有所不同,比如,西北师大将课程的结构分为普通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实践课等。总体上来看,目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结构基本上是按照“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这一模式设置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所占课时数偏多、占总学分的比重较大。例如甘肃政法学院通常18个学时为一个学分,2008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总学分不少于158个学分,专业必修课必须达到108个学分,占总学分的68%;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达到27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7%;2009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总学分不少于175个学分,专业必修课必须达到113个学分,占总学分的65%;公共课外语和政治课程达到29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6.6%。而美国哈佛大学将课程体系改革为三大块:即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和专业课程。一般来说法学学士候选人必须完成至少120个学分的课程,而核心课程和专业课程占总学分的50%,外语等课程仅10个学分,占总学分的8%。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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