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粤港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法律问题(2)

作者:慕亚平 刘琪 更新时间:2010-12-09 12:1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粤港教育 教育服务贸易 交流与合作 法律问题
【职称论文摘要】
(四)自然人流动粤港教师和专家流动 自然人流动是服务贸易的重要形式,是GATS规定的服务贸易方式之一,由于教育服务是服务贸易的重要部门,所以自然人流动也是教育服务贸易的重要形式。近年来,粤港的高校间互访活动日益


 (四)自然人流动——粤港教师和专家流动
  自然人流动是服务贸易的重要形式,是GATS规定的服务贸易方式之一,由于教育服务是服务贸易的重要部门,所以自然人流动也是教育服务贸易的重要形式。近年来,粤港的高校间互访活动日益增多,两地高校的人员交流比较频繁,已经存在多种形式,如学者互访,通过有关协约的长聘、短聘、兼职,合作培养,考查交流等。
  三、粤港教育交流与合作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尽管粤港两地已建立了教育贸易相关法律的基本框架,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许多影响粤港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及进行教育服务贸易的问题亟待解决。笔者仅着重就政府发挥职能与完善法律体系发表一点粗浅看法。
  (一)关于政府在粤港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中的职能发挥
  1.当前粤港两地政府在教育交流与合作领域的职能发挥不足
  首先,粤港两地教育体制及政策存在差异。粤港属于不同的经济体和行政辖区,两地的教育合作需要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开展。两地整体教育合作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尽管对深化粤港教育合作的呼声很高,但限于具体政策的限制和操作上的难度,以及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上存在差异,政府在政策层面上尚未对粤港教育合作做出突破性和创新性的具体安排。例如,香港实行“福利不可携”的政策,使得香港学生异地就学得不到及时的资助,一定程度上对粤港教育合作形成制约。其次,粤港教育合作缺少政府的资金支持。粤港政府目前没有关于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项目专款,以及优惠的税收政策,财政支持不足,导致粤港教育的合作进程缓慢。最后,缺乏由政府建立的权威信息共享平台。粤港高校大多都有了自己的信息平台,但这些信息平台只能实现对本地区信息的组织和管理。随着粤港高校教育合作的加深,这些分散的共用信息平台则无法实现整个区域的信息综合管理和有效交流。因而需要由政府建立粤港教育合作的官方权威合法的公共信息平台,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2.建议粤港两地政府强化教育交流与合作方面的职能
  CEPA要求政府充当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色。由于粤港高校社会经济环境不同,教育体制和模式不同,为推进粤港高校教育合作关系,政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支持两地高校教育合作。
  第一,粤港两地政府共同管理教育服务贸易。粤港两地高校的合作,必须由一个地区的政府、高校进行共同的管理和规划。应成立两地的高校教育合作管理部门,建立合作与竞争并存的机制,逐步推行学分互认、学历互认、自由选修、师生互换、学位等值、共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教育资源的互补及援助等具体交流措施。只有在两地政府的帮助,以及统一合理的政策扶持下,才能解决“一国两制”条件下频繁的教师、学生往来带来的通关问题,协调好由于地区经济差异而可能导致的收入差距问题。还可以通过政府设立资助合作研究的专款,以支持两地研究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加快两地教育的整合。
  第二,给予粤港教育贸易税收优惠政策。因为政府应该提供公共产品的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及知识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所以可以考虑改现行的教育费附加为教育特别税,专款专用,为粤港高校教育合作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资金。而对两地合作产生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也应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另外,粤港高校教育合作过程不应缴纳税收,从而在税收上保证粤港澳高校教育合作的可能性。
  第三,创建粤港高校教育交流与合作的信息平台。资源共享是粤港高校教育合作的本质要求,由政府建立公共信息平台是实现资源共享的基础条件。粤港高校教育交流与合作要实现资源有效共享,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有形资源流动的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运输网络。二是具备资源共享的制度,没有人为的资源流动障碍。三是相对充分的信息。没有信息引导资源流动是盲流,徒增资源流动成本,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在三个条件中,相对充分的信息是最基本的。只有具备了充分的信息后,如果运输成本和流动的制度成本不是很高的话,资源才能通过运输系统流动起来,实现资源共享。因此,资源共享的基础是相对充分的信息,这就要求具有公共的信息平台,让所有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在这个平台上获取所需的信息。建立跨区域的信息平台,形成快捷、便利的信息通道,高效率地共享区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在粤港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关于完善粤港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法律体制
  1.粤港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法律体制不健全
  一方面,关于粤港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不完善。随着粤港两地经济的发展,教育交流的深化,两地教育合作的规则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显突出。从国内教育立法的层面来说,存在对依法治教的认识不足、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不完善、存在立法空白点、现行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从广东省教育立法的层面来说,现有的粤港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原则性太强,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往往需要具体行政部门出台实施细则,这实际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总之,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的延缓了粤港教育服务贸易的制度化进程,因此,我们应尽快完善粤港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内容。
  另一方面,目前专门性的粤港两地教育合作协议较少且内容过于简略。粤港教育方面的合作协议最主要的就是上文提到过的《推进粤港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议书》,但是协议书只涉及了教育交流与合作中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继续推进两地姐妹学校建设;继续推进粤港中国语文教师交流及协作计划,促进两地教学改革;继续执行粤港语言教师培训项目计划;拓展各类交流项目,扩阔交流层次和交流内容;推动粤港高等教育交流;加强粤港教育部门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对这六个方面的问题多为框架性的描述,缺乏具体的内容。粤港两地的学校建设如何继续推进,粤港高等教育的交流如何更加密切等等,这些问题仅凭框架性协议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两地教育交流的实践过程中,由相关机构和组织仍签订具体的协议,以保障合作的各个环节能顺利的进行。
  2.建议完善粤港教育服务贸易的制度与规范
  首先,承认粤港教育服务的可贸易性。这是完善粤港教育服务贸易法规的一个前提条件。严格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教育服务,教育服务的可贸易性客观地体现在教育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教育服务实际上早已是社会事业和产业的结合体。通过立法承认教育服务的可贸易性只是对其原有属性的再认识和重新认可,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对公立和私立教育服务区别管理和调控,有利于粤港两地教育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