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粤港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法律问题(3)

作者:慕亚平 刘琪 更新时间:2010-12-09 12:1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粤港教育 教育服务贸易 交流与合作 法律问题
【职称论文摘要】
其次,明确粤港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内容。在制定和修订教育服务贸易法律规范时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和细化立法条文的内容,尽量提高立法内容的前瞻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和减少原则性立法。以推动粤港高


  其次,明确粤港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内容。在制定和修订教育服务贸易法律规范时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和细化立法条文的内容,尽量提高立法内容的前瞻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和减少原则性立法。以推动粤港高等教育交流为例,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时,需要先考虑阶段合作目标,然后在此基础上具体规定两地高等教育交流合作的类型、层次和方式等问题。
  最后,正式签署粤港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协议。粤港两地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关系从建国后发展至今,有着较长的历史和较好的基础。两地很多高校之间、高校与相关机构之间都建立了较稳定的联系。因此,为深化合作,应签订具体的交流合作协议,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更为广泛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共识,使两地的教育服务贸易上升到制度层面,受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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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本文为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8JDXM82002)的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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