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美国的自治传统

作者:袁传旭 更新时间:2013-11-28 20:2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治,美,
【职称论文摘要】
美国政体是建立联邦制基础上的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但真正反映美国政治生态的则是其社会自治。作为早期来自英国的移民,他们信奉自制、节俭、勤勉的清教传统,认为职业劳动为人的天职,相信努力工作能够得到上帝的恩宠,每个人都可以凭借勤奋劳动获得成功。

        在那里,一个人不努力增加他的财富,并使这达到可能的数额,被认为是不体面的。罗伯特·H·威布说:“艰苦的生活构成了美国富人的自愿选择”;“个人的自主意识使各地的人们纷纷走出家园,并使他们处于寻找财富的迁移流动之中。他们似乎根本不会居住在他们曾经生活的地方。”弗朗西斯·格伦德说到:“从生活的最早阶段开始,年轻的美国人就习惯于自立……到了他能够读书写字的年龄,他已经制作出了一个自己未来独立自主的计划……美国的儿童似乎天生就具备公民的责任感,并且表现得非常严肃。”他断定,像美国人那样“工作就是快乐,劳动就是消遣的那种人,人世间大概再也没有了”。“像食物和衣服对于一个欧洲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样,劳动对于美国人的幸福是至关重要的”〔1〕。
  美国人保持自治传统的另一个原因,还基于他们的建国原则——对政府、多数统治的不信任,在对政府的怀疑中成长起来的美国民众对政府所抱的期望较少。权力意味着责任,政府权力越大,责任应该越大。但从实践层面上讲,它只是一厢情愿,现实政治权力与责任并不是成正比的,权力越大,越难以监督和约束,越容易滥用权力,不负责任。所以,美国人普遍相信,“政府管得越少,管得就越好”;小的总是好的。杰斐逊说:“一个只委托给统治者的政府必然堕落,人民自身才是政府唯一安全的看管人。”〔2〕美国社会普遍认为,过多依赖或依附于政府会腐蚀精神,破坏自立自强、自助的道德伦理,忘掉那些值得珍视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特别当人民从政府那里获得太多的好处时,就意味着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减少。所以,美国虽然由邦联演变为联邦制国家,但国家的重心仍然在各邦,各邦仍然保持自治,有自己的宪法、法律体系,自己自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行政和司法组织。自治的第三个原因是,人民虽然需要国家的存在,但国家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很多问题是国家不能胜任的,只能由人民自己解决。所以,美国社会在信奉自由主义原则时,强调个人责任,为了自由需要个人作出某种牺牲和付出,只要自由不负责任,最终将失去自由,面对一个没有个人自由的社会。他们坚信,“国家的伟大并不因政府给人民办了事,而是人民给自己办了事”;“领导是重要的,但是能够承担自己领导责任的活跃而负责的公民则更为重要”。
  美国的社会自治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民主选举、陪审制度、私有制公司、合作社等都是自治的形式。本文主要概述美国的三种自治形式,即地方自治、个人自治和团体自治。
  地方自治。美国哲学家、教育家杜威认为,“地方是终极的普遍存在,而且是现存最接近于绝对的事物”。美国社会坚持对地方生活的自治,虽然国家对个人生活不可缺少,但是他们认为,国家也可能摧毁许多地方领导人试图去挽救的东西。从人类政治史来看,地方自治是防止和抵御全国政府独裁的重要手段。美国的地方自治分为多个层次,从邦到市、县,一直延伸到社区。在邦一级,联邦制确立邦行使宪法赋予而不是联邦政府赋予的权力。各邦拥有自己的宪法(一些邦宪法早于联邦宪法),拥有立法、行政部门和邦最高法院。邦政府除了国防、外交和与全国政府共同拥有在邦内征税、调控商业的权力外,独立于联邦政府管理自己的事务。各邦还管理总统候选人和国会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这种分工概括的讲,就是重大的和整体性的利益由全国政府管理,地方性的和特别的利益由地方政府管理。
  美国的邦、县、市、镇以及社区的每一级官员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在过去几十年里,约有四十个邦为市、镇制定了某种形式的地方自治条款。某些邦由立法规定地方自治,即邦议会授权城市管理某些问题,城市无需呈报核批即可直接处理某些问题;约有一半左右的邦宪法加进了地方自治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授权许多市和一些县管理各自的事务,达到某种规模的城市公民可以不顾邦议会的意愿而行使权力(少数邦已把这种权力扩大到所有市),并且限制了邦政府官员的干预权力。这些邦的城市人民可以选举一批公民来起草一个宪章,经当地选民通过后(在某些邦,宪章必须经邦议会或邦批准)便成为城市管理的基本契约,并可由当地公民进行修正。此外,实行地方自治的城市有不经邦议会特别批准而处理本地关切问题的全权。大多数人口超过二十万的城市以及百分之四十人口在五千以上的城市都具有程度不同的地方自治权。
  地方自治减少了邦对县、市政府的限制,或者说,阻止了邦议会对地方事务的干预,也使邦议会摆脱了某些地方性的问题。使行政管理更具有灵活性,同时也提高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感。
  美国的新英格兰地区是殖民地人民实行自治的“摇篮”。早期的定居者为了在陌生的土地上生存下去,在十七世纪六十年代采取了一种社区会议的参与形式,镇是新英格兰农村或非城市政府的主要形式。在美国除非有市政机构,否则镇行使别处县行使的大部分职能。许多镇仍沿用镇会议民主制。许多二千人以下的镇仍然举行一年一度地“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的镇议会,所有选民都可以参加。镇会议大会通常选举出镇管理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职责是在镇会议休会期间管理镇上事务,管理镇的财产,发放特许证,监督镇的其他官员,或召开镇特别会议。镇的书记、会计、估税员、警察、学校董事会及许多其他工作人员由选举产生,或由镇管理委员会任命。乡民监督镇管理委员会委员、其他乡镇官员。
  镇会议是直接民主的典型范例,富有主见的市民聚在一起,谈论公众大事,阐述自己的见解,选举人直接参与制定规章条例,通过新的法律、征税和拨款。人们有时把新英格兰镇看作一个没有精英,而真正存在着参与制民主的美国地方。镇会议过去通常持续一整天,一般先选举官员,再讨论道路和楼房的修理。正午时分,大家纷纷到附近教堂会议室或农场主协会饱餐一顿,然后回镇大厅解决剩余的难题。如今,人们工作方式已发生变化,不再有时间请一天的假来讨论镇上事务,开始选择在晚上举行。随着新英格兰社区越来越大,让所有的人都参与镇会议已不可能。改为代表制。人们从不同的镇辖区里选出两百或更多的镇会议成员,任期二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托克维尔评述道,“乡镇会议之于自由,犹如小学之于授课,乡镇会议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自由为他们服务。”〔3〕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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