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国际治理中的责任承担:行为表现与实践成效

作者:刘宏松 更新时间:2010-10-29 10:1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国际治理责任;国际制度; 中国外交
【职称论文摘要】
国际制度是全球和地区事务治理的重要载体。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对各种国际制度的积极参与以及由此而展开的国际制度外交,使其融入到国际治理的规则体系和实践活动中。中国在通过国际制度外交参与全球及地区事务治理的过程中,开始更多地秉持以共享型

国际制度是全球和地区事务治理的重要载体。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对各种国际制度的积极参与以及由此而展开的国际制度外交,使其融入到国际治理的规则体系和实践活动中。在通过国际制度外交参与国际治理的过程中,中国对国际治理责任的承担有何表现?中国的责任承担行为对全球及地区事务治理有何贡献?国际治理需要参与其中的国家将跨国共同问题的解决置于其决策考量的优先位置,从而要求国家以共享型而非排他性的主权观来理解主权原则,因此对国际治理责任的积极承担首先需要从更加开放和灵活的角度界定国家主权。国际制度是国家致力于解决跨国共同问题而达成的制度安排,国家对国际制度的遵守是其承担国际治理责任的实践体现。另一方面,现有的国际制度并未涵盖跨国共同问题的所有方面,尤其对发展中国家关切的问题缺乏足够且有力的回应。因此,在已有的国际制度中倡议和设置议程,或者推动发展与现有国际制度相平行的制度安排,无疑是国家承担国际治理责任的行为表现。
  鉴于此,本文从对主权原则理解的调整、对国际制度的遵守、发起国际制度倡议三个方面考察中国对国际治理责任的承担,并对中国的制度倡议和建设行为对全球及地区事务治理的贡献进行初步的评估。
  
  一、中国对主权原则理解的调整
  
  主权原则是中国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准则。在与国际制度的互动过程中,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以传统的绝对主权观念来指导其对组织活动的参与和行为规则的议定。在中国对国际制度的基本态度转变为积极参与之前,面对国际制度对成员国行为的约束,中国通常表现得非常谨慎。在国际制度中的规则和决策出现对国家主权的侵入性程度较高的情况时,中国往往坚持回避或不予支持的立场。随着融入国际社会进程的加快和程度的加深,中国对主权的理解发生了变化,即从绝对排他、不可分割的主权转向有限度的主权参见苏长和《发现中国新外交——多边国际制度与中国外交新思维》,《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4期。。中国开始认识到,主权在必要情况下的分享和让渡,既是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解决跨国共同问题的必由之道。
  中国对主权原则的理解进行了调整。在军控领域,中国接受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实施的具有高度侵入性的控制和核查程序。1984年1月1日,中国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承诺履行该机构规约所规定的义务。1985年9月23日,中国宣布在自愿的基础上将部分民用核设施提交该机构保障监督。1988年9月18日,中国与该机构签署自愿保障协议(INFCIRC/369)。同日,协议生效。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国家出口或从无核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进出口情况。1998年12月31日,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了自愿保障协议的附加议定书参见王逸舟主编《磨合中的建构:中国与国际组织关系的多视角透视》,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1997年4月7日,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公约》及其《核查附件》授权技术秘书处不仅要核查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而且要核实附表化学品只用于和平目的。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接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视察局对军事和工业现场的视察。在人权领域,中国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旨在对人权实施国际保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担了超越传统主权范畴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参见莫纪宏《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下的缔约国的义务与中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8期。。
  中国对主权原则理解的调整,最突出地表现在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问题的原则声明和实际行动上。出于对不干涉内政这一传统主权原则的坚持,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一般都持不支持态度。中国对组建和延长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和部队(UNFICYP)、1974年组建联合国驻叙利亚脱离战斗观察部队(UNIFIL)和1978年组建联合国驻黎巴嫩干涉部队(UNIFIL)等超过21项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投了弃权票。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在多次联合国维和行动问题上表现出其对主权原则的理解变得更加灵活。中国对联合国在柬埔寨、索马里和东帝汶的维和行动的态度突出地表现了中国对传统主权原则理解的调整。1992年联合国驻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U.N. Transitional Authority in Cambodia, UNTAC)实际承担了许多政府的职能。联合国临时权力机构不仅负责遣散交战各方、监督选举、遣返难民,还负责一些基本的政府行政工作。虽然这些任务涉及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但中国没有按照传统的主权原则行事,在推动巴黎和平协定的达成和联合国临时权力机构的创建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向这次维和行动派出了47名军事观察员和400名担负道路维修、营房建设、机场维护等工程保障任务的军事工程人员。在同年9月的索马里维和行动问题上,中国支持组建旨在监督交战各方停火的联合国驻索马里任务组(U.N. mission in Somalia, UNOSOM)的安理会751号决议,并对组建和授权美国发起的联合任务部队(Unified Task Force, UNIFAF)的794号决议投了赞成票。联合任务部队在没有得到冲突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所有必要的手段来尽早地确保在索马里进行人道主义解救的环境”。无疑,联合任务部队对索马里的内部事务形成了干涉,但索马里国内缺乏有效运作的政府以及人道主义形势日益恶化的事实,促使了中国作出了支持这一维和行动的决策。在1999年联合国对东帝汶的维和行动中,联合国驻东帝汶临时权力机构承担了小到发放签证、大到签署国际条约的主权国家政府的职能。对于这一临时权力机构,中国没有按照传统的主权原则提出反对,而是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参见Justin Hempson-Johns,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Engagement with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oward A Liberal Foreign Policy”,?Asian Survey,?Vol. 45, No. 4, Sep.–Oct,pp. 715-717。。中国在联合国维和行动问题上不同于传统主权原则预期下的行为表现,不仅是上述三个事例。在联合国中非共和国特派团(MNURCA, 1998)、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特派团(UNMEE, 2000)、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UNMISET, 2002)、联合国驻利比里亚特派团(UNML, 2003)、联合国海地维持稳定特派团(MNUSTAH, 2004)、联合国布隆迪行动(ONUB, 2004)、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UNOCL, 2004)等多项维和行动中,中国对强制维和行动决议都给予了支持参见毛瑞鹏《主权原则与中国在联合国维和议案中的投票行为(1994~2004)》,《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4期。。中国在这些领域的国际制度行为表明,主权原则以外的国际规范日益得到中国的重视和认可,由此,中国对主权原则的理解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开始更多地以共享型、问题解决为导向的主权观来指导其国际制度外交。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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