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美国在WTO/DSM非违法之诉内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不可行(3)

作者:易波 李玉洁 更新时间:2011-07-19 10:3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人民币汇率;WTO/DSM;非违法之诉;利益;合法预期
【职称论文摘要】
美方关于人民币汇率不违反WTO涵盖协议也可以对我国提出非违法之诉的观点能否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找到依据?在欧共体影响石棉及石棉产品措施案中,被申诉方欧共体认为,非违法之诉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WTO涵盖协议中


  美方关于人民币汇率不违反WTO涵盖协议也可以对我国提出非违法之诉的观点能否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找到依据?在欧共体影响石棉及石棉产品措施案中,被申诉方欧共体认为,非违法之诉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WTO涵盖协议中完全没有加以规制的事项,符合非违法之诉是一项具有例外性质的程序救济制度的特征。如果WTO涵盖协议已对某事项作出规制,则反映当初在乌拉圭回合有关WTO涵盖协议谈判时各谈判方已仔细考虑其中的利害关系,因而非违法之诉不应适用于这些领域中。但是本案专家小组否决了欧共体的该项主张,指出欧共体引用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措施案中专家小组报告的观点作为自己辩驳的理由是片面的,依据该段报告的上下文,可以认为“没有规制(not otherwise regulated)”的含义是仅指已无其他条文可以适用。本案专家小组认为,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措施案专家小组报告的观点反而确认了这样的事实:无论一项措施因为总协议对其不适用而与总协议一致,或依据GATT第20条而获得正当性,GATT第23条第1款(b)项都适用于该措施。〔7〕依据对欧共体影响石棉及石棉产品措施案中专家小组的观点,人民币汇率安排不违反WTO协议或因WTO协议对此无管辖权构成非违法之诉意义项下的“措施”,符合非违法之诉成立的第一个要件。
(三)WTO/DSM非违法之诉的申诉方是产品出口国而不是产品进口国
  美国认为因中国人民币汇率被严重低估间接给予输美产品出口补贴,而导致对美出口产品价格低廉,因而扰乱了进口国的市场竞争关系,损害了美国的利益,因此可以提出非违法之诉,美方的观点是否符合非违法之诉成立的第二个要件——申诉方依据相关协议享有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由于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缺乏对“利益”的具体界定,对于“利益”的理解需要分析GATT/WTO时期涉及非违法之诉的案例,在澳大利亚对硫酸铵化肥补贴案中,本案专家小组认为,如无相反的证据,可将一个缔约方按照GATT1947第2条谈定的关税减让,推定为这样一种合理预期,该减让的价值不会被给予减让的缔约方嗣后实施的或增加的对该产品补贴的方式予以抵销或减损。〔14〕在专家小组看来,“直接或间接计入的利益”指的就是由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在欧共体给付和补贴油菜籽及相关动物饲料用蛋白质生产与处理者案中,专家小组更加明确地指出,非违法之诉是为了保护由关税减让达成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通过关税减让可以合法期待地改善了的竞争机会,不仅可能会被GATT1947所禁止的措施所阻碍,而且有可能会被符合该协议的措施所阻碍。为了鼓励缔约方作出关税减让,就必须给他们一种补救权,可以在因互惠性质的关税减让由于另一缔约方采取的措施而受到损害时使用,而不论该措施是否与GATT1947相抵触。关税减让的主要价值在于通过改善的价格竞争确保更好的市场准入。缔约方就关税减让进行谈判主要就是为了获得这个利益,因而他们在作出关税减让时,应被推定为期待关税减让所带来的价格效果不会被系统地抵销。如果没有这种补救权,他们可能就不愿意作出关税减让。〔15〕在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专利案中,WTO上诉机构指出,正因为根据GATT第2条,缔约方之间才会达成相互的关税减让,而GATT订立的目的就在于此,所以才会产生非违法之诉。因而在许多国际贸易相关领域缺乏实体规制下,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的非违法之诉,目的在于避免缔约方采取非关税贸易壁垒或其他政策壁垒,致使因关税减让获得利益造成抵销或减损。〔16〕而到了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措施案时,本案专家小组分析和归纳先前发生的非违法之诉案件,指出除一件案件以外,申诉方所主张的利益均为因相关关税减让所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得的竞争关系的合法预期。〔6〕在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法案中,本案专家小组认为,既然美国并不反对墨西哥所享有协议规定的利益是由于关税减让谈判而来,因而基于司法经济原则,没有对利益是否存在进行判定。通过专家小组的表述,可以看出,专家小组也肯定非违法之诉的利益通过关税减让产生。
  经过GATT/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非违法之诉案件的实践与发展,违法之诉成立的第二个要件——“申诉方依据相关协议享有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已局限于因关税减让而享有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来的竞争关系的合法预期利益。申言之,WTO成员方提起非违法之诉的理由基于进口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扰乱了出口国产品在进口国的竞争条件,提起非违法之诉的申诉方都是产品出口国,产品进口国没有提起非违法之诉的基础。因此,美国作为进口国,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致使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价廉扰乱美国市场竞争关系而提起非违法之诉指控,是不符合非违法之诉成立的第二项要件的。当然,在GATT时期,日本半导体贸易案是唯一一起涉及产品进口国所提起的非违法之诉案件〔17〕,在这起案件中,因为美国和日本达成了半导体出口自愿限制协议,而致使日本在全球半导体的出口量锐减,进而导致欧共体市场上的日本半导体价格上涨,引起欧共体的不满,故在GATT中指控日本的上述做法。本案中,欧共体是利益受损的第三方。欧共体提出的主张是在签署关税减让协议时,它所能合理地预期的是日本出口到欧共体的产品价格低廉,而不是价格上涨,而日本和美国自愿达成的半导体出口限制协议,致使欧共体市场上半导体价格暴涨,损害了欧共体的利益。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即使产品进口国可能提起非违法之诉,针对的是出口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高价行为,而不是低价行为。所以美国如果就所谓的中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问题而致使出口到美国市场上的中国产品存在低估定价,进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非违法之诉,是不会得到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支持的,因为它和非违法之诉的先例判决相悖。
  (四)人民币汇率措施可以“合理预见”,不损害美国的“合法预期利益”
  美国以人民币汇率问题是WTO涵盖协议没有规定的领域为理由,坚持在WTO/DSM层面提出非违法之诉,可能发生的情形只有一种,即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商品,因为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安排,致使在中国市场上的美国产品,因为汇率的问题,价格被提高,间接抵销了关税减让带来的市场准入机会,损害了美国的利益,美国有提起非违法之诉的可能性。
  由于国际经济事务错综复杂,以及立法者的局限性,很难完全从法律上厘清国际经济事务,WTO涵盖协议的制定难免具有模糊性、滞后性、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17〕(P213)这一事实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方面存在WTO涵盖协议以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直接约束政府行为,通过WTO成员方政府履行WTO涵盖协议的规定,间接赋予WTO成员方国民利益,这是WTO通过明确的规定保护的利益,是WTO法律明确规定的预期利益。另一方面也存在WTO涵盖协议无法明确规定,或者符合WTO涵盖协议的政府行为,而这些合法的政府行为的实施虽然没有违反WTO涵盖协议的规定,但也会破坏WTO关税减让承诺所带来的致使其他成员方及其国民将会产生对市场准入和竞争机会的利益的合法预期,这是WTO 涵盖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但却符合WTO涵盖协议的原则,可被合理预见,且不应被抵销或减损的利益,是WTO法律体系中的合法预期利益。非违法之诉是WTO成员方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起诉其他成员方所实施的没有违反WTO相关协议的政府措施但是致使己方因关税减让而获得合法预期利益遭受损害的一种嗣后程序救济制度。因而,非违法之诉的实质就是保护关税减让所产生的市场准入机遇和更佳的竞争关系的合法预期利益。因此,美国若针对因人民币汇率导致对华出口产品在中国市场价格被提高而提起非违法之诉指控,必须考量美国依据WTO框架协议所应获得的利益是否存在合法预期。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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