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律调研报告(2)

作者: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 更新时间:2013-05-02 22:3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劳动关系、立法现状、问题分析、法律建议
【职称论文摘要】
(三)美国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美国是自由多元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雇主享有雇 佣和解雇员工的自主权,可以随时雇佣员工,也可以随时解雇员工;集体合同主要由企业而不是行业或地区进行;劳


  (三)美国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美国是自由多元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雇主享有雇
  佣和解雇员工的自主权,可以随时雇佣员工,也可以随时解雇员工;集体合同主要由企业而不是行业或地区进行;劳动力的流动性强;劳动报酬分化大。 美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直接干预比较有限,制定基本劳动法律,确定最低劳动标准,以保证集体谈判单位外部工人的基本要求,其他事务由劳资双方自由解决。对于集体谈判,它只是对程序、原则和谈判主体加以确定,促进集体谈判的进行,进行宏观调控,不直接介入谈判内容。同时进行劳动监察,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尽量满足劳资双方的需求,提供信息和服务。劳资合作是美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则,官方竭力宣传劳资合作,工会也身体力行。
  (四)日本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日本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有着东方传统文化色彩,被称为家族式劳动关系。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和企业工会是日本劳动关系的突出特点。关于日本
  劳动关系,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企业是一个家庭,资本家是父亲,工会是母亲,
  工人是孩子。 雇员在企业这个家庭里,被当成企业终身的成员,雇主愿意对其进行投资,并提供长期的就业和工作保障。日本的劳动关系法比较完备,1945年的《劳动组合法》和1946年《劳动关系调整法》确立了日本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日本的劳动立法从调整对象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别劳动关系法,主要指最低劳动标准方面的立法,如《劳动标准法》、《劳动安全法》、《最低工资法》、《劳灾保险法》等;另一类是集体劳动关系法,指调整劳资双方团体之间的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如《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国营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法》等。
  三、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主体范围狭窄
  1.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完全被劳动法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劳动关系方面立法不完善,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与劳动者事实上建立了劳动关系,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大量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举证非常困难,以至于他们的诉求难以实现。
  当前,我省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合同,但劳动关系仍在延续; 三是劳动者下岗失业以后,保留原有劳动关系而与第三方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中小企业,农民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也履行不到位。
  从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上看,目前我省主要还是通过传统的模式即仲裁、诉讼、上访的渠道解决劳资矛盾,通过基层组织来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仅仅刚刚起步。全省建立内部调解组织的企业为数不多,企业内部调处劳动争议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没有形成完善的企业内部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企业工会的调解作用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
  2008年我省开始实施和谐劳动关系进社区活动,已经在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平台1326个,配备了劳动关系专职于兼职协调员3534人。截止2009年末,乡镇、街道共建立调解仲裁机构31个,兼职仲裁员110余人。这些基层调解机构相对于井喷式的劳动争议增长速度和数量是远远不够的(见图7)。
  2.劳务关系没有完全被劳动法保护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而且法律规定很粗略,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省劳务关系普遍存在,但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由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保障,导致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过程中人身伤害风险承担也就截然不同。因此,如何扩大劳动法保护的主体范围、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3.灰色劳动关系有完全被劳动法保护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大量的灰色劳动者,如退休人员、家政服务者、大学生等,而且其数量还在逐年增加。从我省目前法律体系看,他们还没有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他们的权益(工时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也没有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二)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内容存在不足
  1.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我省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
  (1)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虽然我省近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影响了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2)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也无法满足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3)劳动立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要加强。劳动法就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根本宗旨,因此劳动立法应在其内容上有别于民事法律,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在我省目前一些重要的劳动法规中,由于适用了民事法律的原则,诸如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导致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使劳动者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均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
  2.劳动标准体系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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