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律调研报告(5)

作者: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 更新时间:2013-05-02 22:3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劳动关系、立法现状、问题分析、法律建议
【职称论文摘要】
4.制定更加可行的三方协调机制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我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


  4.制定更加可行的三方协调机制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我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依据这些规定,工会不仅可以帮助劳动者协商,而且还可以为劳动者邀请第三方帮助其协商。为此可以设置如下程序发挥工会的作用。
  首先,发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工会应该以原有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为基础,大量的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由于这类调解组织独立、脱离了企业,因此,能够没有任何顾忌和束缚的开展工作。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该是调解发展的主要方向和方式。工会除常规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外,在信访、法律援助、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劳动争议的机会也比较多。这就需要工会要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这些工作相结合,对于发现的劳动争议要主动介入,积极解决;并充分利用信访、法律援助和其他职能部门资源帮助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江苏省无锡市建立了工会主导的调解组织-无锡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锡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无锡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门组建。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无锡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而南通市下属如皋市(县级)则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该中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发改委、工商联及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共同派员组成,其属于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调解组织,接受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依法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其次,在基层工会设置法律顾问。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制度由大连市总工会在2005年所首创,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制度的定位为“以双赢为追求、以防范为重点、以法律为手段”。即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在工作过程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不是制造和挑起企业和职工的矛盾,而是作为企业和职工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达到互利双赢。第二,律师是自愿和无偿的。第三,法律顾问是基层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既不是企业的法律顾问也不是市总工会的法律顾问,而是直接与基层工会即企业工会签订协议,是企业工会的法律顾问。由于我国工会体制及工会干部自身素质原因许多基层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过程中顾虑重重、处境尴尬。基层工会法律顾问独立于企业,与企业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利害关系,同时他们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由法律顾问与企业协商调解,不仅解决了工会自身维权能力的问题,企业对此也比较认同。

    5.完善劳动监察方面的立法
  针对劳动监察程序法律规范不够细致问题,建议我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劳动监察的法律程序。
  具体的程序设计可以是这样的:
  (l)登记立案。登记立案的来源可以是劳动监察人员的主动发现,或者群众的举报。关于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过劳动监察机构审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之日。
  (2)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一切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都要收集。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向监察机构提交调查的证据,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3)处理。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取证后,应当根据取得证据,按照《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员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根据《程序规定》第十六的规定,劳动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被处罚单位名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5)送达。根据《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法律的形式将程序固定下来,使责任追究按照法定的、可操作的程序进行,这样作出的处罚是有着充分的社会公信力的。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情形进行责任的追究,也应遵守这样的标准程序,劳动监察程序的法律设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实现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三)进一步发挥工会维权职能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律法规政策做保障,同时还需要有良好的执法效果。这就需要我省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真正的实现法律法规所要实现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标。
  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是劳动者权益的当然代表者,工会只有实现身职能和角色的正确定位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开展是依靠各项制度和机制进行,因此,要通过加强工会的各项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首先,通过制度保障确保工会的独立性。若要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真正地、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根本的问题是要在体制和制度上进行突破,保证工会的独立性:(1)明确劳动关系的主体,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自己的工会,而不是把资方和企业高管都划为劳动者;(2)基层工会组织的形式应以联合工会、行业工会为主,而非企业内工会,尽量使基层工会脱离于企业的支配;(3)基层工会主席应为上级工会或其他企业派遣的专职人员,而不应与资方有雇佣关系。此外,政府还应赋予工会最基本的罢工权,增强劳动者对企业主的博弈能力。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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