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律调研报告(6)

作者: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 更新时间:2013-05-02 22:3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劳动关系、立法现状、问题分析、法律建议
【职称论文摘要】
其次,帮助和指导劳动者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契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是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企业发展、调处劳动争议的重要


  其次,帮助和指导劳动者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契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是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企业发展、调处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和保证。工会应积极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向职工宣传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职工履行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帮助职工逐条了解劳动合同的文本内容,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职工的正当要求和呼声积极同企业沟通,签好劳动合同,并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其次,提高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效率。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寻求最佳利益均衡点,实现互利共赢,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机制;是坚持以职工为本,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老师保护、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为了使法律赋予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机制在实践中不流于形式,工会要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集体合同质量;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为突破口,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覆盖面;以推动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提高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把可能发生的劳动关系矛盾,转化为工会与企业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防止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
  再次,加强沟通协商,提高参与度。
  在社会劳动关系层面,工会就劳动关系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劳动立法、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标准、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问题与政府、用人单位组织进行沟通、协商、对话和合作。进而推动劳动立法,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工会履行社会职能。同时,完善工会源头参与机制,加强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参与设计职工利益的有关劳动立法和相关政策制定,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表明工会的政策主张,使职工的意愿要求和工会的主张建议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中得以实现,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再次,在劳动关系调处层面,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建设。

      工会在仲裁和诉讼阶段的作用仅仅是参与和辅助的作用。工会组织在仲裁和诉讼阶段的参与方式除了常规的兼职仲裁员、人民陪审员、代理仲裁、代理诉讼外,地方工会在实践中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出现了参与仲裁和诉讼的新方式。1.仲裁开庭前先行调解,也被大家称为“仲调对接”。实践中采取这一模式的地方很多,比如江苏宜兴、云南昆明、北京的怀柔等。即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开庭前,可由工会先行调解。
  最后,在企业劳动关系层面,建立有效的职代会运行机制。
  就企业内部而言,职代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要不断创新发展职代会的组织形式,探索职工代表民主产生的有效方式,丰富实职代会的职权,健全职代会的工作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还要不断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尤其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探索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以职代为基本形式的多种有效途径,保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民主权利的落实。
  (四)有力执法和公正司法
  1.加强审裁协调,树立仲裁机构的权威性
  审裁差异不仅引起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不信任,对仲裁机构的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同时也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因此,要加强审裁协调,作为基层仲裁部门,要加强与基层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的例会制度,分析审裁差异案件形成的原因,寻找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提前沟通,在证据审核、事实认定方面与法院建立衔接机制,确保审裁的一致性。作为市级仲裁部门和高院,则要定期对审裁中存在的差异问题进行商讨,确定统一口径,并通过政策加以明确,给基层部门办案提供依据和参考。
  2.理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坚持“和为贵”的办案理念,将调解贯彻于案件处理的始末,对可以调解的案件及时调解,对劳动关系双方不愿意调解的案件通过协调促成调解,通过调解缩短案件处理的时间,起到及时化解,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针对小额争议(条件可以参考终局裁决设置的案件)、单一标的或集体争议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立案,速调速裁的方式及时处理,建议通过立法在现有的办案程序中增设简易程序,缩短办案时间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仲裁院(仲裁委员会)设立工会仲裁庭、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一直以来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都比较大,案件多,人员缺少,部分劳动争议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导致矛盾升级。因此,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工会仲裁庭和巡回法庭的方式能有效的缓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同时也能够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特殊作用。设立工会仲裁庭的地区,主要有湖南株洲、辽宁大连、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等地区,名称分别为“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仲裁庭”、“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工会派出庭”“、大连市工会仲裁庭”。工会仲裁庭设立在工会,工会工作人员作为首席仲裁员。设立巡回法庭的地区主要有江苏省宜兴市、山东省胶南市、江苏省如皋市、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等地。巡回法庭设在工会内部,工会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而且,很多地区的工会仲裁庭和巡回法庭都与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相对接,能调解的先调解,不能调解的依法裁决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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