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三个问题(2)

作者:徐祥明 刘卫先 更新时间:2010-10-15 23:1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环境法学;方法论;环境损害;整体主义;环境责任
【职称论文摘要】
环境损害已经蕴含了人类与自然矛盾的萌芽。这种萌芽的不断发育展现的是三对基本矛盾,即人类的现代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人类个体与人类整体之间的矛盾、人类个体之间的矛盾。如果说 环境法制建设走过的路


  环境损害已经蕴含了人类与自然矛盾的“萌芽”。这种萌芽的不断发育展现的是三对基本矛盾,即人类的现代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人类个体与人类整体之间的矛盾、人类个体之间的矛盾。如果说

环境法制建设走过的路已经加载了人类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矛盾的路标,那么,这对矛盾是由人类对环境“外加”的损害引发的,不是大自然的运动、变化造成的。环境法要完成自己的使命就必须帮助人类克服这对矛盾,而环境法学应当对如何克服这对矛盾拿出办法,提供理论解说。
  从环境损害出发,环境法学可以逐渐确立若干基本范畴,形成环境法学的范畴体系。目前的环境法制建设实践和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已经向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如污染防治、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退化、生态破坏、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清洁生产、延伸生产者责任等等。它们都是围绕环境保护,同时也就是环境法学所面对的主要矛盾展开的。这些概念虽然不一定都能进入基本范畴的行列,但它们都可以成为环境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成员。环境法学研究的当前和今后任务之一就是从这些概念以及其他我们没有提到的概念中“遴选”出对构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基石作用的基本范畴,使环境法学的范畴体系更加完整、条理。
  环境损害决定了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是一个应对性的学理体系。环境损害对这个体系的决定已经有所表现,在以后的环境法学发展中还将进一步地表现出来。从近年来的环境法学研究情况看,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展现了它的部分轮廓或某些局部特征: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性判断,以循环型社会为路径,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基本目标;以可持续发展观念为指导思想;以义务为本位,以预防为基本原则;以普遍承担环境责任并兼顾环境正义为处理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等等。
  
  二、整体主义——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
  
  环境法作为法律家族的一个分支,和其他法律一样,也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置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环境法学把环境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不能不考虑各相关主体(包括个人、集体、国家甚至全人类)之间的趋避行止。正因为如此,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先解决研究者的研究立场问题,即解决研究者为谁的利益研究环境法、使环境法为谁的利益服务、使环境法学理论为谁的利益辩护。研究者应该为自己的研究活动选择一个立场。
  研究立场是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这门学问的一个基本方法论问题。研究立场体现了研究者的研究目标,决定着研究者对研究素材的取舍和对具体研究方法的选择。“获得知识的途径和研究方法是由研究目标、由我们所获知的真理之形式化性质所指引的”。这是每一个环境法学研究者进行研究时所无法摆脱的主观价值前提。“不同的法律学方法论本身就可能带有某种特定的、先行的价值立场”。而“价值的主观性取决于更进一步的主观性,即知识”。这种知识不仅仅是指人们对于外部自然的知识,更重要的是人们有关自我、有关他人、有关外部世界的全部思想和信念。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主要在于“解释”各种社会现象,②而这一解释过程正是建立在解释者头脑中先前“知识”的基础上的,其目的不是探知人们“有关外部世界的图式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事实”,而是人们“如何根据他们所拥有的观点和概念决定采取行动”。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探究法律,研究人们的行为和其他相关社会现象,而人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有关的社会现象由不同的人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出发去认识,便可能产生不同的性质判断。例如,对于一个物品买卖行为,法学家考虑的是它作为一个典型的私法行为即有偿合同的有关特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冲突,即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等等;伦理学家考虑的可能是这一买卖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经济学家考虑的则可能是这一买卖行为是否能够增加社会总财富;政治学家考虑的也许是这一买卖行为是否符合政府的调控;双方当事人自己考虑的更简朴一些,比如考虑各自获得的物品或价款能否满足自己的需要,等等。正如哈耶克所言,“其实大多数社会行为或人类行为,都不是科学③所说的那种与‘意见’相对立的狭义的‘客观事实’,根本不能从自然角度去定义他们。在涉及到人类的行为时,物只能是行为的人所认为的物。”
  与其他学科的研究一样,环境法学研究一定有自己的研究立场,而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应该是整体主义的。
  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整体主义立场并不是环境法学界先进所倡导的环境法生态化的立场,这个立场中的整体也不是蔡守秋先生阐述的“主客一体化”所衍生的认识整体,而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所在的人类整体,由共同环境利益联系在一起的人类整体。这个整体强调的是人类的整体性和在环境危机时代人类利益的共同性。我们说以整体主义为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从目的性上来说,是主张把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设计解决问题方案的目标。作为环境法学的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立场要求从整体看个人,以共同利益为根据规定个人利益,以整体利益的需要思考法律工具的形态和服务能力等。
  环境法学研究之所以要以整体主义为基本立场,而不应像传统法学那样坚持个人主义立场,这是由环境法的使命,从而也是由环境法学的使命所决定的。环境法的使命是保护环境,而环境的基本特点是其整体性。环境法所要保护的环境或者说环境整体本质上是人类的利益,而不是人类个体的利益。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的利益,而具体的个人可以从某种生物的消灭而获利;遏制海平面上升是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但身处高海拔地区的人可能对海平面是否上升完全无动于衷;沙漠化的加剧意味着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而砍伐防风固沙林木的人却不会因为这种加剧而减少砍伐所得的利益,如此等等。环境法不是为个人私利而忙碌的法,而是为人类共同利益而设计的法。环境法的这种使命决定了人们必须按照维护环境整体利益的要求,也就是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要求去思考环境法制建设的问题,环境法学研究必须为维护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而“出谋划策”。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