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划分与实践运用(2)

作者:陈海嵩 更新时间:2010-10-15 23:1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环境法学方法论;问题域;环境权入宪;规范选择问题
【职称论文摘要】
近年来,环境法学方法论的探讨成为学界广泛关注的课题,并逐步形成了多种理论观点。应该说,对方法论的关注代表了学者研究主体意识的增强,是环境法学研究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较好地推动了环境法知识增量的形

近年来,环境法学方法论的探讨成为学界广泛关注的课题,并逐步形成了多种理论观点。应该说,对方法论的关注代表了学者研究主体意识的增强,是环境法学研究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较好地推动了环境法“知识增量”的形成。然而,现有的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予以反思。对此笔者曾进行过专门分析,并初步提出了面向实践的环境法学方法论,即:环境法学方法论应在“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前提下,遵循“问题导向”的研究进路,以解决实践中的理论和制度问题为宗旨。笔者认为,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不应停留在对传统观念的批判上,也不能局限在个别理论问题抽象探讨上(如个体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之争),而应提出可操作性的研究路径,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交流的基础性平台,避免自说自话。这正是笔者提出“面向实践的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初衷所在。本文以“环境权入宪”为例,从研究方法论的角度进行深入评析,以期明晰环境法学方法论在解决实践问题上可能具有的功效及其局限。
  
  一、环境法学方法论中问题类型的划分
  
  概括而言,面向实践的环境法学方法论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立价值前提。“生态人类中心主义”是超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全新的环境伦理观,其能满足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论证两个条件,应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也构成了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价值前提。(2)划分问题域。所谓问题域,是指问题的逻辑可能性的空间,一个特定的问题域也就是在一种特殊的哲学观支配下形成的问题领域。面对着实践中为数众多的具体问题,我们需要进行“类型化”,将相类似的问题视为一种“类型”。所有的问题类型组合起来,就形成了环境法学方法论中问题域的整体。如此,每个具体的环境法问题都可以归属于特定的“问题域”中;(3)选择恰当研究方法。在明晰了问题所属的类型或者说“问题域”后,我们就可以结合该“问题域”的特点,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在这样一个研究的逻辑过程中,问题域的划分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环。离开了关于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的探究,就无法选择适当的讨论方法,进而提出有效的论证,相关结论很大程度上就成了“自说自话”。换言之,只有首先明确研讨对象究竟是哪个层次上的问题,才能保证接下来的研究不偏离法学的轨道,并摆脱低水平重复的陷阱,得出真正有深度的结论。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环境法的研究中,首先应区分环境法问题和环境法学问题。环境法问题关注法律制度及其实践,任何环境法问题的讨论最终都要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则的设计和适用上;环境法学问题则没有上述限制,只要讨论的对象与环境法有关,就属于环境法学问题。因此可以说,环境法问题肯定是环境法学问题,环境法学问题未必是环境法问题(如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的价值等问题就是单纯的环境法学问题)。
  从法学自身的特点看,其天然就具有务实和世俗的特点,法学“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在这个意义上讲,尽管带有更多理论思辨色彩的、单纯环境法学问题非常值得探讨,但对当下的环境法研究而言,更为重要、也更为迫切的任务是对诸多环境法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建立起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满足实践中对于环境法规则的需求。
  由此,我们需要对环境法问题进行更为细致的类型划分,使相关规则的建立有章可循。具体而言,环境法问题可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规范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其中,事实判断问题的讨论旨在明确社会生活中存在哪些类型的环境及生态保护问题,不断发现新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并加以评估;价值判断问题则在事实判断问题所得结论的基础上,探讨由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否应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并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利益关系作出妥当的安排;规范选择问题,意在根据法学理论及法制传统,从规范性的角度,明确何种性质的法律规范适合用来表达前述价值判断的结论;立法技术问题,是在现代法治社会成文法的大背景下,探讨如何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或修改现有立法的方式,将前述法律规范适当地纳入到法律体系整体之中;法律适用问题,则主要讨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际功效,分为司法适用和行政适用两个方面,关注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充分、有效地将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的个案。
  上述五种问题类型,基本概括了研究环境法问题所可能涉及的论域,涵盖环境法律规则从产生到适用的全过程。其中,事实判断问题是价值判断问题的前提,也是“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重要步骤;价值判断问题则是环境法问题的核心,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调整。从根本上讲,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本质就是协调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并予以协调。在分析法律现象时,是不可能无视价值判断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的。规范选择问题和立法技术问题皆因价值判断问题而生,意义在于将价值判断结论妥当地体现在法律规范中;法律适用问题则关注成文法如何在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得以实现,及其在该过程中的相应法律解释技术。总体而言,任何一个环境法问题,都可以而且应当归入前述的某个“问题域”中进行深入探讨和规范论证,唯此才能得出理性的、可供检验的结论,并真正为法律规则的建立提供坚实的基础。反之,如果缺乏对于讨论对象“问题域”的清晰界定,相关研究就很可能局限在次要问题的探讨,而忽视了对于规则建立最为关键的问题,如此得出的结论也就很难说经过了严谨的规范性论证。下文即以“环境权入宪”议题的问题属性人手,探讨环境法学方法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二、“环境权入宪”的论证理由及其反思
  
  从目前文献看,几乎所有论者在提及环境保护与宪法关系时,都将“环境权入宪”作为重要的观点加以主张,即认为应当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清洁、良好的环境权。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观之,将“环境权入宪”作为论点加以主张,必须通过相应的论据予以支持。在思维方式上,研究者已经或明或暗地将“环境权入宪”归为某些问题并进行相应论证。概括而言,主要的论证理由包括如下两类: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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