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路径(2)

作者:肖国兴 更新时间:2012-10-13 19:1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路径;法律制度设计
【职称论文摘要】
可再生能源作为新兴产业,无论是其发展必须与能源效率提高相衔接,还是进一步释放其巨大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其发展都必须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法则既受成本与价格约束,又受优胜劣汰法则规范。必须承认,可再生


  可再生能源作为新兴产业,无论是其发展必须与能源效率提高相衔接,还是进一步释放其巨大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其发展都必须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法则——既受成本与价格约束,又受优胜劣汰法则规范。必须承认,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从寻求应对能源危机的替代能源到发展实现气候政治的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起飞,其40年的生命历程已经不短,却尚未遵循罗斯托的逻辑。实事求是地说,这是借政府支持发展的40年。这期间可再生能源得到了较大规模的发展,有了“政治、社会和制度结构存在”,却没有形成生产性投资市场,更毋庸说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实际上还受制于技术研发与技术创新可能进一步带来的较低成本以及较低的用户与消费者承受力。正如蒂坦伯格所言:“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程度主要取决于它们的相对成本和消费者接受度。”在制度设计上,可再生能源市场化的制度路径必须将能源供应的外部成本货币化,提高相对竞争力。在完善政府支持制度的同时,更要将可再生能源产业组织建设、竞争能力培养与加强放在未来制度建设中。中国将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源的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能源市场应用作为“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行动”,恐怕正是在反思可再生能源发展缺陷后作出的理性选择。只是实现这些制度设计与安排可能是渐进的。实际上,可再生能源发展从一开始就有市场机制的考量,如上网电价、定额或组合标准、优先上网权等的普遍采用,以及目前的节能指标交易、碳定价机制、碳排放权与碳排放指标交易。只是这些市场机制具有明显的结构性缺陷,如成长经济的价值体现、投资者进入、产业组织与竞争等都没有制度安排。这就需要政府作出应有的抉择。如IEA所期待的:“家庭和企业主要负责所需的投资,但政府是改变能源投资结构的关键。”
  (四)产业组织效率重构政府
  政府实现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从财政投入到产业化与市场化建构的契机是:政府必须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成长经济,特别是作为产业组织。这是因为可再生能源产业起飞的基本标志是产业组织的形成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追逐产业组织效率即产权效率是政府政治的重要选项。实际上,产权交易成本即社会交易成本的高低才是评价政府效率的尺度。政府是规则的实际制定和运行者,其当然要对产权效率负责。一旦行政效率与产权效率分离,对行政权力及其利益的角逐就会成为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首选。当产权效率成为行政效率时,产权交易成本的大小可能会成为行政绩效考核的依据。对产权效率负责的政府当然是大部制政府及与其匹配的监管机构。
  二、从财政激励到产权激励
  如果“激励(incentive)是一种对人类行为起诱导或驱动作用的力量,引导人们按照特定的方式调整自己的行为”,则政府财政与市场产权都可能是激励原因,因而都会改变投资者的行为曲线。然而,这两种激励却是不同质、甚或方向相反的激励。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两种激励都是必要的,不过产权激励可能是更长远、符合投资者偏好的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40年来,产业发展依然停留在“利基市场”,恐怕缺失的正是产权激励。
  (一)财政激励产业的有限性
  补贴、税收、政府贷款、政府采购等财政激励措施对产业或投资者的刺激作用明显,能激励工作态度的改变,促成资本投向的集中,还能降低风险,带来较大的财产增量,因而都能给可再生能源发展带来机会。风能、太阳能发展大多受益于政府激励。与市场产权激励经过竞争风险博弈不同,财政激励的风险为零,因而可能成为产业与企业的首选。然而,财政激励并不一定能公平供给与获取。作为公共物品的财政激励供给通常是由政治决定的。如同企业有利润最大化的激励,政府有预算最大化的激励,于是公共市场上的供与求就可能发生“特殊利益群体与政治交换”。财政激励经常取决于政治选择,而不是根据效率或效果最优作出。财政激励常常为政府设租、寻租带来机会,有时会妨碍能源市场发育特别是产权成长,还会导致公权力腐败,造成财政资产的浪费。财政激励的作用有限,能带来短暂、有限的利益冲动,但无法形成长效利益机制。美国风能和太阳能在高油价、高补贴的年代迅速繁荣而在高油价消失、补贴不再时崩溃,就是例证。在欧洲已经衍生出靠吃政府财政生存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这些企业与政府的支持共进退。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财政投入豢养着一批新的食利者权贵。政府激励并没有长性——一般在培育市场阶段出现,形成市场后退却。问题在于,政府激励容易形成产权依赖激励的惯性。如果“政府倾向依其财政利益而定”,则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也是有选择和有重点的,政府依其意愿进行选择时就有可能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均衡发展。正如有学者描述的:“政府补贴也以其变化无常而声名狼藉,就像它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经常发生的那样,它能让球滚动起来,也能因为突然消失而丢球。”“反复无常的政府最终可能会失去支持清洁能源的兴趣,或纳税人可能难以支付过高的价格,政府的支持因此可能会失败,最终影响到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成功的清洁能源产业已经不再完全依赖政府的支持”。
  (二)产权激励产业的无限性
  作为新兴产业,可再生能源发展只有成为有利可图的赢利性事业才能有所作为,这就需要建构与之匹配的产权交易制度。高技术、高投入、高政治性,使得可再生能源必须有确定的技术产权、投资产权和资源产权。产权的核心是保证努力与报酬成正比,这正成为以破坏性创新为特征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源。产权主体利益的实现无疑是可再生能源激励的核心,“创新首先必须确保他们能从创新的成果中获利”。如果说产权是技术创新绩效、市场竞争优势取得与资源价值实现的基本形态,产权激励就是投资激励与交易激励。从理论上讲,可再生能源产权既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潜力,又有扩大人与自然边际的技术,更有投资理性与制度指南,因而产权激励无疆无界,而且技术产权、投资产权与资源产权是相互促进的。正如诺思所言:“技术进步率的提高既缘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出自发明者有能获得他们发明收益的较大份额的可能性。”然而,产权受制于社会和政治影响。“‘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必须使能源产业形成竞争性市场而不是财政市场。随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起飞,政府应当逐步把支持的重点放在推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制度建设上来,全面推进前述三类产权建设,保证产权及其交易效率,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自由度。政府在严格财政激励的适用范围与投放条件的同时,要学会财政激励与产权激励的转换,只有这样才能培育能源产权并使其最终长成。从财政激励到产权激励是能源发展转型的成熟标志。 (三)投资构成产业发展契机(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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