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路径(3)

作者:肖国兴 更新时间:2012-10-13 19:1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路径;法律制度设计
【职称论文摘要】
可再生能源产业能否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关键在于能否得到可持续投资。投资是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收益、使资本增值的资本运用活动。在产权得到保障并能实现效率时,投资就成为一种常态。可再生能源技术、资产、企业


  可再生能源产业能否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关键在于能否得到可持续投资。投资是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收益、使资本增值的资本运用活动。在产权得到保障并能实现效率时,投资就成为一种常态。可再生能源技术、资产、企业、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和金融衍生品如期权、期货合约等都可以成为投资标的,并以此为基础建设产业结构。问题是要给投资者以可再生能源“潜力股”信心,同时要打破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壁垒,加快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与利用,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竞争,同时加强投资风险监管,实现市场效率。从政府投资及以政府为主的投资结构转向企业、家庭与个人为主的投资结构是一个此消彼长的渐进过程,是一个从政策市场转向产权市场的过程,同时也是可再生能源发展从起飞到成熟的过程。其中包含着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可再生能源商业化与市场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当然,根据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与创新程度特别是商业化与市场化程度的不同,投资方向会有不同,但投资量的增加肯定会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从研发、示范、创新到形成产业集群系统。
  (四)多元产权合作博弈产业
  从率先实现商业化、市场化的风电、光伏发电和水电的发展经验来看,无论是研发水平提高、技术更新换代,还是实现规模经济或降低成本,竞争性发展都必须有巨额资本的产业积聚。世界自然基金会(WWF)预期,2050年全球能源需求的45%通过可再生能源满足;IEA则预计75%的电力将依赖可再生能源。筹措巨额投资已经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瓶颈。政府投资曾经引领可再生能源投资达到过新高,全球清洁能源的融资在2009年和2010年之间增长了30%,投资总额达到创纪录的2110亿美元,中国为创记录的489亿美元,高居各国榜首。然而,政府投资在投资总额中只占很少一部分。中国政府2009—2010年对可再生能源财政实际投入25.30亿美元,占同期总投资的近1/20。随着各国经济状况的改变,可再生能源投资创记录的势头已经停滞。中国政府2011年对可再生能源财政实际投入增加到22亿美元,也依然无法弥补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本缺口。可再生能源单靠政府投资非但不会成就产业,还会畸形发展。必须通过制度激励使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增强竞争,降低风险,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带来活力。不仅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一样。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可持续能源国际年”的目标,IEA呼吁:“需要多种来源、多种形式的更多资金来为所有人提供现代能源,解决方案要与项目每一类别的挑战、风险和回报相匹配。私营企业投资最需要增长。”
  三、从政策引领到产业成长
  可再生能源在政府扶持下起步、发展到产业组织自我成长,都必须以市场组织与规则及其政府管理与监管为条件。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指导、融资支持、项目许可甚至是直接投资固然重要,但宽松而自由的投资环境特别是可再生能源企业或产业的独立成长并达到规模与赢利恐怕更为重要。作为新兴产业,可再生能源发展必须将技术、投资、产业与市场融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从政策引领到相对价格牵引的转变,进而实现产业成长。
  (一)技术研发转向技术创新
  与传统能源的成熟技术与成熟市场相比,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市场不成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再到今天的利基市场成为其发展的全部缩影。必须承认的是,产业首先是一个经济或市场问题。然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与利用却是其成就产业的根本前提。只有当研究开发与利用商业化并具有市场价值时,可再生能源才能发展成为产业。研究开发是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起点,如光伏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了较大发展,个别国家甚至有了能与火电竞争的成本与价格,但光伏技术依然是光伏发电的瓶颈,用薄膜替代晶硅才能真正实现低成本,而薄膜功率的提高及由其决定的光伏低成本还要依赖于研究开发。从这个意义上讲,光伏技术的研究开发是光伏市场化与产业化的前提。研究开发需要巨额资金。现有研究开发的扩散与市场化同时成为研究开发的巨额资金来源,技术创新在研究开发中的地位因此被重新提出来。技术创新始终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生命线。即使今天的利基市场也是由研究开发与利用已经成规模的能源市场转化来的,技术创新及其竞争力因而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内容。技术创新意味着经济的研究开发与利用,技术创新是研究开发的源泉,研究开发的目标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形态。同时,技术创新也是建构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当研究开发缺乏资本投入或不能将可再生能源转化为电力即财富时,研究开发与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技术创新架起了研究开发与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制度的桥梁。必须明确的是,政府技术政策或标准可以为技术创新提供规范,政府财政激励牵引技术创新走向,但二者都不能替代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产权通过技术释放其偏好的状态,是经济的内生动力。当然,技术创新必须有制度创新作保障,而制度创新需要技术创新为前提。
  (二)财政成本转向投资赢利
  作为公共物品供给的财政支持就是财政预算支出,而预算支出就是公共成本。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前期,政府对其不计成本地支持与开拓是有意义的,甚至还有可能是有赢利的。世界自然基金会201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按绿色能源技术在GDP中的比例,中国为1.4%,居世界第二位,收益为640亿美元。其中肯定有不少属于财政收入。但是,基于政策与政治考量的政府财政支持恐怕并不以获得收益为动因,成本及支出恐怕才是政府财政支持唯一需要计算的。如此,政府财政支持经常是被动的或者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新兴产业发展,将资本运作与产权激励放在首位,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和社会其他资本投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不仅减轻政府负担,还会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化与市场化注入新的活力。在投资者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促成可再生能源发展何乐而不为!实际上,这正是政府苦心追求的结果。这就需要政府在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同时,将培植产业组织与竞争性市场结构放在第一位,甚至放在政府支持的最终目标上。其实政府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回报不应当是财政收入,而应当是产业组织与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培养,后者一旦起飞并成熟,所带来的其他绩效恐怕远比政府支持要大得多。无论是新兴产业的形成,还是应对气候变化任务的最终完成、最后税收的保障,哪一项都会超出目前政府支持的支出预算。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更需要考虑的是政治及其绩效,制度为缩小成本设计远没有为扩大激励设计之绩效更大。 (三)行政资源转向产业振兴(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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