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路径(4)

作者:肖国兴 更新时间:2012-10-13 19:1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路径;法律制度设计
【职称论文摘要】
无论是为提高可再生能源研发与利用水平以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增加市场机会,还是提升传统能源成本、给其他产权主体附加义务进而提升可再生能源竞争力,一切监管、财政支持、政府贷款等行政措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而


  无论是为提高可再生能源研发与利用水平以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增加市场机会,还是提升传统能源成本、给其他产权主体附加义务进而提升可再生能源竞争力,一切监管、财政支持、政府贷款等行政措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而言都有一定绩效,但都没有实质性绩效。原因不仅在于这一切行政措施都是外在的、变动的甚至是填鸭式的,还在于这些行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发育甚至造成市场畸形成长。基于政府对产权效率负最终责任的考虑,政府更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的技术产权、投资产权与资源产权放在行政的首位,更应当注重产权培育、产业组织与竞争机制的形成。当可再生能源市场有了一定发展时,更是这样。对于新兴产业的发展而言,内生的产权组织权利能力养成较之外部规制与调控更有意义。市场结构的形成是企业或投资者的事情,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成为主体。同时,政府应当在培养市场外部环境方面做足功课,为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拆除垄断壁垒,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四)利基市场转向主流市场
  可再生能源市场较之成熟资本市场和传统能源市场,无论在产业规模、市场份额还是投资者流动资金与市场成熟度等方面都表现出仅是典型的利基市场,即补充性市场。产权确定与交易,产业组织与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培育,市场壁垒的打开,以及研究开发与利用、技术创新的实现,都将为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的扩大、市场份额递增、贸易与消费数量的增长作出贡献。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如果都能积极努力,稳步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变能源结构,实现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指标的承诺,就能从外部条件与内生动力角度使可再生能源市场尽快跨过从起飞到成熟的发展阶段,进而保证可再生能源市场从利基市场走向主流市场。按照UN与IPCC的说法,2020年与2050年将是可再生能源成为主流市场的标志性阶段。必须承认的是,可再生能源从利基市场到主流市场除了前述制度设计与安排外,政治家的态度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相关产业政策的最终实施是需要政治家来担纲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可再生能源从利基市场到主流市场是个经济过程、法律过程,也是个政治过程。
  四、从法律模仿到法律创新
  国外可再生能源法大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这使得以财政支持为主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的中国《可再生能源法》起步于模仿、修改于模仿。模仿使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切中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启动的现实,使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从一开始就有了政府监管、财政支持、政府贷款等国外相关立法中的基本制度,从而使中国可再生能源战略与政策有了根本性制度支撑。然而,中国虽然顾及法律文化的同一性,对可再生能源却少有产业本身发展的分析,更未作相关前景性、基础性制度分析。《可再生能源法》在中国是行政管理法而不是产业政策法,因而中国未来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绝不是设计并完善以监管为目的的配额制就可以一了百了的事情。从中国现行立法例来看,无论是在《能源法》还是《可再生能源法》基础上造就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都不现实,可能的选择是制定《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进行规范,以形成技术、投资和资源产权激励、产业组织与竞争性制度,也为后财政支持时代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法律对接。在法律位阶上,《可再生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统属于《能源法》的下位法。
  (一)技术创新与国家创新力
  就某一项技术而言,研究开发与利用可能源自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而系统的技术创新则源于国家创新能力建设。可再生能源依托研究开发与利用发展,不单需要应用技术,更需要科学研究、基础研究、高技术与关键技术,同时需要跨学科协作、产学研结合、企业、消费者与政府互相合作,这涉及国民教育、科研体制等多重制度建设。技术创新只有成为国家行动才能成为现实。因此,企业或产业创新能力就是国家创新能力。中国是可再生能源投资与产能大国,却不是可再生能源创新强国。中国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依赖于引进、产品依赖于出口,强制造、弱发电,“世界工厂”现象依然在重演。没有技术,没有市场,投资与产能并不表明国家工业能力,更谈不上国际竞争力。因此,中国亟待建立国家创新体系,以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另外,可再生能源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与市场规模、交易份额的扩大并不是某一类能源或某一类企业及发明家的技术创新所能为之,而是国家、企业、公民等投资主体的必然要求,涉及国家投资体制、知识产权保护、能源政策、财税政策及科技政策创新。作为新兴产业的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能力是国家创新能力的总体表现,国家创新能力提升才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创新能力。法律必须从设计国家创新系统入手建构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制度。
  (二)产业组织与竞争结构洞
  伴随着政策扶持及价格与成本牵引,可再生能源企业与投资必然会从政府豢养发展到市场化运作,其组织结构与行为方式也必将按产业组织历练。第一,可再生能源企业应当按产业组织结构完善治理机制,确定发展战略,凝聚人才,集聚资本,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第二,建立可再生能源投资产权、技术产权与资源产权及其交易结构,以追逐产权效率和能源效率。投资产权的核心是公平各类产权主体权利能力,技术产权的核心是保障技术发明与技术创新回报成正比,资源产权的核心是确定各类可再生能源产权及其交易边际。第三,打破行政壁垒与央企垄断。如果说央企是中国传统能源发展的主力军,则民企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力军。要不断拓宽国内市场,就必须走出“世界工厂”的怪圈。欧债危机与欧盟反倾销调查、美国反倾销与反补贴带来的冲击及国内市场投资与建设不足,使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商业风险与政治风险并存。大规模的国内市场可能是盘活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希望。公平分配央企与民企的市场范围和利益成为培育竞争性市场的契机。央企转身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能够带来巨额资本,也会带来市场势力,更会带来行政浸入。作为机会市场的利基市场,其选择机会本身就少,如果一味放任,让大规模、成熟型央企与新兴、创业性民企竞争,不仅中小民企会被挤出,较大的民企也会被边缘化。因此,在建构可再生能源产业组织与市场结构时,界定央企投资范围比扩大民企投资边际更为重要。 (三)政府转型与投资者抉择
  随着能源发展转型的演化,从“十一五”规划到“十二五”规划,中国政府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内涵开始发生变化:由单一的政府支持发展到“市场机制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市场制度将成为比政府支持更为基础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产业组织主体能力与竞争规则的建构,因此,政府支持要逐步转向产业组织与市场秩序建设。为此,政府除了掌控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和速度(目标或指标)、保障研究开发投入比重、提供基础设施与基础研究教育和信息服务外,还要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产权效率为目标,公平分配产权、维护产权、监管产权,打破并拆除垄断壁垒、行业保护等一系列不利于竞争的习惯势力和旧规则。国务院两个“36条”和42个部门有关鼓励民企投资的规定,为民企向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能源领域进一步进入奠定了规则。民企进入可再生能源在制度层面上看似已经落实,关键在于制度实施了。实际上,政府的态度有时是纠结的。如一方面承认“民间投资是经济增长内在活力与动力的主要源泉”,另一方面主张“对合规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且不说强调“合规”本身就有歧视之虞,在法无明文、由政府部门直接规定投资产权规则的情况下,是否“合规”恐怕经常会成为民企进入的壁垒。可再生能源发展中民企的困境相当一部分因是否“合规”而生,这显然会给投资者的选择带来不确定性。(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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