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的司法对策(2)

作者:胡学相 张中剑 更新时间:2014-12-18 14:2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司法对策
【职称论文摘要】
对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在量刑中的地位问题,法官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对量刑只具有参考作用,不是量刑必须考虑的依据。有的人认为,人格因素与社会危害性同是影响和决定量刑结果的依据之一,


  对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在量刑中的地位问题,法官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对量刑只具有参考作用,不是量刑必须考虑的依据。有的人认为,人格因素与社会危害性同是影响和决定量刑结果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中必须予以考虑。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司法上的不一致,直接影响了量刑的公正与统一。 二、司法对策
  (一)统一的人格调查主体的确立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社会调查权赋予控辩双方、法院及法院委托的社团组织,笔者以为不尽合理。首先,控辩双方行使社会调查权难以保证社会调查的公正性。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各为诉讼一造,双方属于对抗关系,控方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辩方以实现无罪或罪轻为己任,均难以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上开展相关调查,势必会影响社会调查的公正性。
  其次,由法官行使社会调查权不合理。其一,法官积极主动去收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体信息并不符合司法被动性原则。其二,从中国司法的现实来看,法院一般都面临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无法保证法官参与调查的时间和精力。其三,法官欠缺人格调查所必须的专业知识,难以保证调查的科学性。
  再次,由社会团体接受法院委托开展人格调查的做法需进一步完善。委托社会团体开展人格调查,能够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审判,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也是现代少年审判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少年司法实践中,接受法院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五花八门,涉及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教师等各个群体的人员,缺乏严格的资格要求,难以保证调查主体的责任心、专业性及充裕的调查时间,势必要作进一步改良。
  完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调查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现行社会调查主体有关问题和不足,笔者以为,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主体制度的确立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统一原则
  人格调查主体的统一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从资格要来看,人格调查主体应该有统一的准入门槛。人格调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它要求从事调查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这种资格条件可以设定为一定的专业条件、学历条件、工作条件等,并且要通过统一的选拔程序。二是从规范性管理来看,人格调查主体应该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该机构承担对人格调查主体的日常管理,接受法院委托,指派人格调查主体开展调研,并举办相关培训,以提高人格调查质量。
  2、专业原则
  我国台湾学者朱胜群认为:“法制的专业化,是现代法制重要进步现象之一,现代社会生活复杂,诉讼之技术性与专门性日渐增加,法定之审理案件,又不以通晓法条机运用为己足,尤必适合社会之童年,求其具体之妥适,法院宜分工易事,始能斟于至当。”[1]137现代社会的专业化要求我们在确定人格调查主体时,须选择一个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符合专业化分工要求的群体。笔者以为,基于人格调查的专业性、科学性要求,凡被选为人格调查主体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知识,并熟悉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3、公正合理原则
  人格调查报告对法院作出量刑决定具有重要影响,因而必须赋予人格调查主体中立、公正的地位,以确保人格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立独立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机构成员由专业社工担任,以充分保证人格调查的专业性及科学性。在这一方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一些尝试,引入专业社工从事社会调查。
  (二)明确人格调查的具体内容
  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人格调查的内容应尽可能做到广泛、全面。笔者以为,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身心状况
  (1)年龄。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人一般相对集中于青少年阶段,其中14-25岁年龄段的青少年罪犯占全体罪犯人数的50-70%。一般而言,犯罪数量随着年龄的递增而逐步减少,尤其在25岁以后犯罪逐渐减少。[2]268(2)性别。统计资料显示,在犯罪者的总人数中,男性明显高于女性,如日本男性犯罪是女性犯罪的5倍之多,我国女犯占全体犯人的比例为15%左右。[2]266从生物学的角度看,女性缺乏体力,且负有生育、抚育子女的责任,所以犯罪率低;从心理学角度看,女性犯罪人数少是由于女性具有被动性和忍耐性,自我抑制力较强。[3]62(3)个体需要。具有不同需要或需要强度不同的人犯罪的种类不同,犯罪的概率也不同,由此影响着个体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需要,主要是调查其是否有不良需要,例如吸毒的需要、畸形的性需要、剥夺他人生命的需要等等。(4)性格特征。一般认为,以下不良性格特征常易引起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缺乏责任感,生活态度轻率,嫉妒心和报复心较强;任性、鲁莽、胆大妄为、无组织纪律性;情绪不稳定,喜怒无常,神经质突出;情绪体验低级、庸俗;缺乏道德感和理智感,美感歪曲、以奇为美;心胸狭窄、敏感多疑;攻击性强等。
  2、家庭情况
  (1)家庭结构。主要调查未成年被告人所生活的家庭是否存在缺陷,如是否属于单亲家庭、家庭成员中是否有违法、犯罪人员、家庭是否存在不和睦以及未成年被告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及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2)家庭经济状况。实践表明,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因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基本是放任自流,致使未成年人易与不良人员交往或受不良人员诱惑。在西方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很多统计资料已证实,经济状况恶劣的贫困家庭,容易促成少年的犯罪倾向。(3)家庭教育状况。家庭教育缺陷是诱发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教育不当包括:过于严格,如拒绝否认、敌对、过分干涉、支配、期望过高等;过于宽纵,如溺爱、过分保护、放任、不关心等;差别对待,如偏爱;方法缺乏一贯性,如矛盾、不一致、反复无常等。在一项关于反社会人格障碍与父母养育方式的研究中发现,父母对子女采取过多拒绝否认的态度,易使子女产生自卑感、无价值感、无助感、无位置感和不安全感,从而成为人格障碍的高危人群。此外,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或者过分偏袒子女,极容易使未成年子女娇气甚重、优越任性、蛮横霸道、自私自利、好逸恶劳,进而容易在社会消极因素诱发下导致犯罪。(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