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治荒漠化的法律应对(2)

作者:陈德敏 更新时间:2010-10-14 23:4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荒漠化;防治;UNCCD;法律应对
【职称论文摘要】
(二)实施激励-诱导型执法手段 要使公众真正能有效参与到荒漠化防治中来,需要的是一个激励一诱导执法手段,简言之,就是 需要有一套良好的激励机制,来促使行为主体对环境的有些行为进行自我限制。这套激励机制可


  
  (二)实施“激励-诱导”型执法手段
  要使公众真正能有效参与到荒漠化防治中来,需要的是一个“激励一诱导”执法手段,简言之,就是

需要有一套良好的激励机制,来促使行为主体对环境的有些行为进行自我限制。这套激励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第一,保证公众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如UNCCD中规定:设法在地方、国家和区域级让非政府组织和当地男女群众,特别是资源的使用者,包括农民和牧民及他的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国家行动方案的政策规划、决策、实施和审查。第二。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公众参与防治荒漠化的能力。如UNCCD在第19(1)条提到的一些方式:增强国家一级在荒漠化和干旱领域的训练和研究能力;建立/或加强资助和推广服务,更有效地传播有关工艺方法和技术,培训实地工作员和农村组织成员,采取群众参与的方法,以保护和可持续地使用自然资源;可能地促进在技术合作方案中利用和传播当地人民的知识、诀窍和做法;按照当代社会经济情况,在必要时改造有关的无害环境技术以及农牧业中的传统方式,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技术,利用替代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以期特别是减少原料方面对木柴的依赖;以创新的方式促进另谋生计,包括新技能的培训;培训决策者、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和分析数据的人员,以便传播和使用干旱状况预警信息;提高现有国家机构和法律框架的运作效能,必要时建立新机构和框架,同时加强战略规划和管理等。这些方式都值得我们在防治荒漠化过程中借鉴。第三,建立荒漠化防治的资金来源和运行机制,确保公众参与。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国家应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它不但可以为公众参与荒漠防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激励公众更好地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做贡献,而且也有利于保护荒漠化地区人民的生存利益。
  
  (三)发挥公众与NGOs(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积极作用
  UNCCD在指导原则中规定:缔约方应当确保群众和地方社区参与关于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决策,并在较高各级为便利国家地方两级采取行动创造一种扶持环境;缔约方应当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在所有各级、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发展合作,更好地认识受影响区土地资源和稀缺的水资源的性质和价值,并争取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这些资源。公众参与作为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荒漠化的防治过程中必须得到充分重视,是“自上而下”防治模式的必要补充。由于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国家在管理环境问题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环境涉及到广度的利益以及各种各样的原因,因此难免出现这种自由裁量权膨胀的可能,一旦膨胀必然损害处于弱势的作为自然资源“委托人”公众们的利益,表现在环境法治领域就是环境立法不当、环境执法不严、环境违法不究等。因此,必须引入环境的权利主体——公众的参与,对国家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权力的范围和幅度加以限制,对国家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使其真正符合公众的利益。这是公众实现环境权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由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环境保护的广泛性决定的。造成荒漠化的原因主要是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导致的滥垦、滥伐、滥牧等。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土地不堪重负,最后产生荒漠化。要防治荒漠化,需要靠山吃山的农民封山育林、封地育土或者是转变生产生活模式,这些都不是靠政府的政策就能解决的,需要广大农民的支持和理解并积极配合。因此,要做好荒漠化防治工作就必须努力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和科学文化水平,使其充分了解荒漠化的危害并掌握防治荒漠化的技术和政策措施。只有保证公众有效参与防治,成为防治工作的主要力量,荒漠化防治工作才能有效进行。
  基于自身特点,NGOs在国际舞台中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有学者建议将其列为国际环境中一个正式的执行机构,以促进有责任的国家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NGOs不仅在组织内部制定有关的环境指导文件,向国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积极呼吁制订相关法律,而且还直接参与到自然保护国际法律文件的起草和执行工作中来,如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呼吁并参加了《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起草。UNCCD也特别强调NGOs的参与,第5(d)条规定: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中,在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提高当地群众尤其是妇女和青年的认识,并为他们的参与提供便利@;第19(3)条也规定:缔约方应彼此并与政府间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在受影响缔约方和适当时在未受影响缔约方推行和支持公众意识和教育方案,促进对荒漠化和干旱的原因和影响及实现本UNCCD目标的重要性的认识。如果使NGOs成为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独立主体,将会毫无疑问地促进荒漠化防治工作的发展。首先,NGOs集中了各类专业人员,如教师、工程师等,精通环境保护专业知识,也便于收集各种相关资料。其参与荒漠化防治,在立法上可以为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在执法中可以帮助政府做咨询服务。其次,NGOs作为群众性的自发组织,通过举行演讲、举办展览,在公众场合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荒漠化防治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以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第三,NGOs利用其团体优势,进行环境权利救济。当荒漠化已经危及本地居民的正常生活或基本安全,而政府并未及时防治并导致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时,NGOs可以有效地将受害者团结起来,运用其专业技术,有效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目前,中国NGOs质量参差不齐,鱼龙混杂。有的NGOs内部财务混乱存在腐败问题;有的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素质差、质量低;有的非法集资、非法牟利,直接违反国家法律。而有一些合法建立并致力于环保的NGOS,却因为资金短缺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等原因。难以发展和壮大.且有效开展工作。NGOs发展的无序状况,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法律规范NGOs的活动,并依法引导和鼓励NGOs参与防治荒漠化。

一、亟需防治的荒漠化形势
  
  人类只拥有一个适宜生存的地球,当我们仔细观察“家园”卫星照片的时候,会清晰地发现地球表面存在许多不毛之地,既有原始的高山、深海,也有人为的荒漠、沙地,在这里人类难以维持基本的生命。尤其是人类无序活动而导致荒漠化不断加剧,且日益逼迫人类缩小惬意的生活环境。荒漠化问题可以追溯到人类文明的开始,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和中国黄河流域古代文明的衰落均可以发现荒漠化的踪迹。《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简称UNCCD)表述了“荒漠化”的概念:“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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