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扩张与失权效之法理分析

作者:郭美松 更新时间:2010-10-18 18:5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人事诉讼;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对世效;失权效
【职称论文摘要】
为了保护承受判决效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两大法系的一些国家都施行了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限制适用辩论主义、实行职权探知等制度和法则。通过这些制度和法则的施行,不仅从程序上保障了裁判机关作出与实体真实一致的判决结果,同时从制度的层面为人事诉讼判决效力扩张的正

人事诉讼,又称身份关系诉讼。它是以身份关系的形成或确认为目的的诉讼,包括婚姻关系诉讼、亲子关系诉讼和收养关系诉讼。为实现身份关系的稳定与和谐,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普遍认同了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扩张和失权效,打破了判决相对效原则。人事诉讼中施行检察官的参与、辩论主义的限制适用、职权探知主义的引入等特别法则、制度,其目的在于实现人事诉讼判决效力扩张的正当化。判决是以解决事件纠纷为目的的国家意思的表现,不仅要求当事人尊重,同时也要求第三人的尊重。而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是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一种例外,案外第三入不仅要承认判决效果,对其利害关系人也会产生直接影响。由于本文所涉猎论题的基础理论,日本等国家已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研究完毕,文章中引用了日本等学者的早期研究成果。
  
  一、人事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当事入及法院均受判决内容的拘束,判决所具有的这种拘束力称为既判力。既判力通常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法院不得随意自行撤销或变更自己作出的确定判决,也不得作出与确定判决的既决事项相矛盾的判断;二是禁止双方当事人再就具有既判力的判断内容进行相同主张。根据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判决效力只能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对没有得到程序保障的案外第三入不产生效力,依据辩论主义的要求,法院的裁判须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其他人没有参加诉讼,也就没有机会在言词辩论中声明自己的主张,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一般情况下就不能扩大到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既判力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例外,打破了既判力的相对效原则,在诉讼理论上,我国学者将这种例外称为既判力之扩张”’。根据实体法形成权所提起的形成之诉,可以使法院作出具有形成力的判决,这种判决一般都具有对世效力。也就是说,形成判决的主观范围要发生扩张效应,形成判决所形成的法律效果也及于第三人。形成力的绝对效力性质来源于形成之诉的特点,形成之诉也只有在法律专门规定并以法院判决才能变更法律状态的情况下予以承认,且仅在社会团体关系和身份关系案件中才有较大适用的余地。以身份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人事诉讼一般都为形成之诉或确认之诉。正是形成之诉的固有特点铸就了人事诉讼的对世效力属性,也意味着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突破了一般民事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
  
  二、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扩张的依据及内容
  
  “作为判决的程序效力包括拘束力和形式确定力,根据案件内容的不同,还赋予其既判力、执行力以及形成力,同时亦发生其他附随效力。”而人事诉讼判决除具有一般民事判决的效力外,还特别赋予其对世效力和失权效果。
  
  (一)人事诉讼判决效力向第三人扩张的根据
  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最能够反映当事人与诉讼的关系。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关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原则是,终局判决对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发生既判力,一般不会发生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问题;而确定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是。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一般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判决效力的扩张,赋予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的目的在于将身份关系加以统一确定。婚姻关系等基本身份关系不仅事关双方当事人,与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亦深深地影响着社会公益,因此,将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加以相对解决缺乏正当性,应将有关联的第三人的“关系”加以统一确定。
  人事诉讼判决为何会发生判决效力扩张呢?根据何在?这都是我们探讨此问题的关键。要解答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只能从人事诉讼标的(身份关系)的非处分性以及人事诉讼中所施行的特别法则和所追寻的价值目标中去探寻答案。首先,人事诉讼是以身份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在适用法则和审判模式等方面与以财产权关系为诉讼标的之一般民事诉讼存有较大不同。由于诉讼当事人对身份关系不能进行自由处分,因此人事诉讼中辩论主义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其次,人事诉讼所追寻的价值目标是发现实体真实,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广泛适用职权探知主义,在人事诉讼中,法官并不完全受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所拘束,可以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再次,各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仅仅依靠职权探知主义,还不能够完全承兑实体真实的价值目标,因而一些国家特别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从立法上认同了检察官对人事诉讼的参与。通过法院职权探知和检察官一般参与双管齐下的配套实施,可以减少甚至从根本上消除未参加诉讼程序第三人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最后,正因为人事诉讼是以身份关系为诉讼标的,为了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稳定,需要将判决效力扩张至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维持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通过这些举措与特别法则的施行,不仅为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提供了程序和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成为既判力扩张的根据”。
  然而,将以上法则和举措作为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扩张的根据并不能完全自圆其说,法官职权探知以及检察官积极诉讼参与比仅仅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追行更容易接近客观真实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甚至消除不当判决的产生。从法国等部分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官的诉讼参与有名无实,法官的职权探知更是局限在狭窄的空间内,并未发挥预期效果,难以肩负探明实体真实的重任,失权效的认同,便意味着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消失,与各国宪法所普遍倡导的国民都有接受裁判权利的精神格格不入,因此,让本身缺乏程序保障的裁判结果正当化并扩张至局外第三人,从理论演绎的立场来看本身就不符合逻辑推理。
  
  (二)域外地区就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扩张的相关规定
  由于人事诉讼的特殊性,一些大陆法国家就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进行了特别规定。法国民法第311条9项规定:“亲子关系的判决得以对抗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在法国人事诉讼判决具有绝对效力。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18条规定,就婚姻无效或撤销、离婚或其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对第三人亦发生效力。德国ZPC(民事诉讼法)第640条之8规定:“判决在当事人生存时

确定的,该判决为一切人并对一切人均生效力,”所谓“为一切人并对一切人”是指,判决对一切人(包括对其有利和对其不利的人)均发生效力,即判决的效力及于一切第三人。它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5条关于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规定的扩大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就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所为之判决,对于第三人亦有效力。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