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治荒漠化的法律应对(3)

作者:陈德敏 更新时间:2010-10-14 23:4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荒漠化;防治;UNCCD;法律应对
【职称论文摘要】
2005年,联合国正式发布了《荒漠化报告》,指出全球有10%-20%的旱地退化,粗略估计有1%-6%的早地人口生活在荒漠化地区,受荒漠化影响的地区面积应在600万-1200万平方公里之间。全球只有3%的耕地能作为优等


  2005年,联合国正式发布了《荒漠化报告》,指出全球有10%-20%的旱地退化,粗略估计有1%-6%的早地人口生活在荒漠化地区,受荒漠化影响的地区面积应在600万-1200万平方公里之间。“全球只有3%的耕地能作为优等地或一等地,另外8%的土地为二等或三等地,这11%的土地必须养活今天的60亿人口,到2020年估计为76亿人口”。荒漠化也正在不断吞噬着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致使土地生产力加速衰退,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2005年中国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地沙化、荒漠化监测结果:2004年全国荒漠化土地总面积为263.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46%,分布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18个省(区、市)的498个县(旗、区)。与1999年相比,2004年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3.79万平方公里,首次呈减少趋势。在某种意义上,荒漠化动态数据表明中国荒漠化整体扩展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荒漠化地区已逐步从“破坏大于治理”转为“治理与破坏相持”。但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与土地荒漠化直接相关的沙尘暴,波及了中国北方的大部分地区。可以说,中国荒漠化防治的总体形势仍然紧迫。
  
  二、中国荒漠化防治的法律分析与评价
  
  (一)荒漠化防治法律体系的不足
  目前,中国基本形成了专门法律与相关法律、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相结合的荒漠化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使防治荒漠化的工作具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这并非意味着防治荒漠化的法律保障体系已趋完善,相反,从荒漠化防治的现状考察,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层面上都存在问题,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进行荒漠化防治的前提和基础。总体上,荒漠化防治法律体系存在着以下不足:第一,缺少统一、专门的防治荒漠化法律,且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不配套。与荒漠化防治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分散在《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多个法律中。除《水土保持法》是一个关于水土流失(与水蚀荒漠化有关)预防与治理的专项法律以外,其他法或者仅有原则性规定,或者仅规定某一条或几条措施。第二,法律地位较低,缺乏法律权威性。从发布文件的机关和文件的性质可以看出,有些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甚至算不上行政条例,尤其是缺少有关的惩罚措施,这就使得这些政策的落实与执行大打折扣。第二三,《防沙治沙法》和其他单行自然资源法如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之间存在着机构设置、职能重叠的问题。《防沙治沙法》包含了新的跨部门管理条款,如果不建立跨部门协同合作的机制,这些条款将与其他单行资源法相冲突。例如,参加中国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的19个部、委、办、行、局,其主管业务虽然都与防治荒漠化行动有关,但按关联程度却有远近之分,相关责任也有大小之别。由于参加单位的职责不明确,故每次参会其多为做客心态。各参加单位态度趋向消极、冷漠,这显然不利于防治荒漠化行动的开展。
  
  (二)《防沙治沙法》的法律局限
  《防沙治沙法》是中国荒漠化防治的一部专门法律,它将控制荒漠化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上升为法律原则和制度,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了跨部门资源立法的融合,是第一部把预防与治理结合起来共同规定的国内法,为荒漠化的有效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防沙治沙法》概括了荒漠化防治的一般原则,将防治荒漠化措施分为两大类,即由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的专门措施,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实施的跨部门措施。它将沙化土地的恢复和治理作为其立法重点。
  《防沙治沙法》在实施中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首先,该法更倾向于概念型法律而不是实施型法律,它必须借助具体的技术规则和相关的法律释义才能更具操作性。比如关于“沙化土地”法律概念的具体化问题,该法控制措施几乎全部集中在“沙化土地”上。因此,如何鉴别沙化土地、界定沙化土地的范围等即成为非常关键的法律技术问题。“沙化土地”不仅涉及技术内涵,而且必须结合经济可行性因素的考虑才能够赋予法律定义,真正被用来赋予个人和团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该法专门性措施的效率和公正平衡问题产生矛盾。专门性措施的主要实施主体是林业部门,在部门内的实施虽然往往比较有效率,但是单一部门的行政法律实施已经显出失之公平和公正。如何使相关资源管理部门参与主管部门内部的荒漠化决策防治过程,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最后,该法涉及跨部门措施的实施成效问题。跨部门措施本身是很好的制度设计,这些规定很多是对现行的资源法律立法的加强。但这些制度的具体实施还依赖这些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而部门执法在现行资源立法没有真正修订、颁布的情况下,其实施的成效非常不确定。
  
  三、UNCCD及其立法特点的阐释
  
  联合国1994年通过了UNCCD的正式文本,是防治荒漠化领域的第一个全球性公约,也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出现的一个重要的全球性环境条约。UNCCD涉及目标、指导原则,涉及公约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受影响国家缔约国的义务、发达国家缔约国的义务、对非洲的优先考虑以及技术转让与获得、改进和开发,还涉及能力建设、教育及公共意识、区域实施附则、财政资源和机制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其目标是建立一套国际合作体制,促进和推动国际社会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的合作。公约切实贯彻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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