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与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3)

作者:袁伟彦 周小柯 更新时间:2015-01-28 13:2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 城镇化;农村居民收入;面板数据
【职称论文摘要】
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边际理论,城镇化对于农村居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配置优化的激励作用应该也是边际递减的,因而城镇化发展对农村居民收入产生倒U型的正向效应。为了检验这一问题,我们按照各省区市20052012年城镇化率


  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边际理论,城镇化对于农村居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配置优化的激励作用应该也是边际递减的,因而城镇化发展对农村居民收入产生“倒U”型的正向效应。为了检验这一问题,我们按照各省区市2005—2012年城镇化率中位数的大小,将全国31个省区市划分为容量相若的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和城镇化水平较低地区两个子样本①①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子样本包括上海、北京、天津、广东、辽宁、浙江、黑龙江、江苏、福建、吉林、内蒙古、重庆、海南、山东和湖北等15个省区市,城镇化水平较低地区子样本包括其余16个省区市。,重新估计模型。估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化水平不同的地区,城镇化发展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力存在明显差异。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子样本,农村居民纯收入对城镇化率的弹性值为1679;而城镇化水平较低地区子样本,该弹性值达到了2298。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城镇化发展对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城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一方面,上述估计结果证实了前面的假想,在当前阶段,城镇化发展对于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的作用确实是边际递减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城镇化只是农村居民增收的动力之一,当城镇化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我们不能忽视其他因素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带来的约束。
  从农村居民不同收入构成模型的估计结果来看,相对于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表2第3—6列),城镇化水平较低的地区(表2第8—11列),城镇化发展对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增长产生的正向作用明显更大,但对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产生的作用则相对较小。这些差异与城镇化影响农村居民收入的渠道不同相关。在我国,城镇化水平较低的地区,通常经济发展也相对滞后,农村居民外出接受雇佣的意愿更加强烈,中央政府主导的扶农惠农转移支付力度相对也更大。而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村居民有更多的机会接受城镇的辐射,不需要远距离转移劳动力即可就近借助庞大的城镇需求市场依托自身资源开展多样化经营,从而获取更多的家庭经营收入。
  城镇化与农村居民各收入构成的关系或许为解释上述差异提供了一个合理解释。在偏向于由农业发展和生产率提高来推动城镇化的地区,由于农业规模经营相对更加活跃,农村居民不需要大范围迁移便能获得更多的受雇用机会,因此城镇化率提高对其工资性收入的影响相对也更明显。而城市非农产业发展和生产率提高意味着对由农村提供的相应配套产品与服务(比如旅游休闲、餐饮服务等)需求增加,特别是在邻近城镇地区,农村居民从事农业和非农生产经营的机会增多,因此,这种城镇化促进了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以更快速度增长。同时,城市非农产业发展和生产率提高带来的非农经济活动扩张,同样更有利于农村居民获得的以各种土地使用权为主要财产构成的财产收益增加,因而对农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产生更大效应。最后,非农部门发展与生产率提高相对更有利于我国政府财力扩张,各级政府也更有能力对“三农”进行大规模转移支付。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农村居民普遍以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性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比不大的情况下,尽管偏向由非农产业发展和生产率提高推动的城镇化对后者的正向促进作用更大,但从农村居民的总收入来看,偏向由农业发展和生产率提高推动的城镇化的正向推动作用更大。
  (三)不同空间组织模式的城镇化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
  对于城镇化的空间组织模式,由于缺乏针对各地区的直接度量数据,我们根据2006—2009年和2012年(2010—2011年没有公布相关数据)各省、区城镇户籍人口增长速度减去省会与计划单列市户籍人口增长速度(对于北京、上海和天津,对应的是全部城镇户籍人口增速与城区户籍人口增速)的差的中位数大小,同样将全国31个省区市划分为容量相若的两个子样本。该中位数值越大,说明这一时期城镇户籍人口越偏向聚集于一般地级市及以下的县、镇;该中位数值越小,说明城镇户籍人口增长主要来自于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前者农村户籍人口迁移为城镇户籍人口的平均空间距离相对更小,可以认为城镇化模式更具有就地城镇化的特征,后者农村户籍人口迁移为城镇户籍人口的平均空间距离相对更大,城镇化的异地特征也更明显。

      基于城镇化空间组织模式分类子样本①①偏向就地城镇化地区子样本包括天津、广西、江西、河南、湖南、重庆、云南、安徽、陕西、四川、河北、内蒙古、北京、山东和西藏等15个省区市,偏向异地城镇化地区子样本包括其余16个省区市。的模型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估计结果表明,不同空间组织模式的城镇化对农村居民收入产生的作用也不相同。对于偏向就地城镇化模式的地区,农村居民纯收入对城镇化率的弹性系数达到了2012,而偏向异地城镇化模式的地区,农村居民纯收入对城镇化率的弹性系数仅为1435,前者比后者大了402%。在此可以看出,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角度来看,虽然两种空间组织模式的城镇化均对农村居民收入存在明显的正向促进作用,但就地城镇化模式比异地城镇化模式产生的作用要大得多。
  特别是,从农村居民不同收入构成模型的估计结果来看,就地城镇化模式对农村居民各收入构成的影响(表4第3—6列)比异地城镇化模式产生的影响(表4第8—11列)更大。至于原因,同样可从前面的分析得到解释。首先,因为城乡空间距离更小,就地模式的城镇化能够比异地模式的城镇化提供更多的、与农村居民劳动力转移或劳动优化配置能力相适应的、转移成本更低的有效非农就业机会,使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得到更大增长;其次,就地城镇化意味着作为经济活动中心的城镇数量更多、更加分散,农村与城镇的距离更近,农村居民实施多样化经营的资源更充裕、环境更好,城镇化能带给农村居民更多的经营性收入;第三,因为城镇与农村的空间距离更近,农村居民能够获得更多的来自城镇发展的“溢出”效应,能更有效地盘活以土地使用权为代表的财产,获得相对较多的财产性收入;最后,就地城镇化相对更有利于地方基层政府财力的扩张,因而更有利于其扩大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支付。
  (四)其他重要发现
  城镇化只是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创造了重要条件,农村居民能否借助城镇化发展实现收入增长还受包括家庭特征与禀赋乃至其他诸多外部因素的约束。基于全国数据样本估计结果(表1)表明,首先,受教育程度对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正向作用不显著(第1列),但与农村居民各收入构成显著相关。对于前者,傅国华和许能锐解释为受教育年限对农村住户从业人员的收入增长存在“门槛效应”,当受教育年限未达到该“门槛”时,受教育程度增加并不能有效促进收入增长;[19]而张东辉和司志宾(2007)则认为,受教育程度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是间接影响,需借助其他技术因素作为媒介才能实现,因此受教育程度与农村居民收入的关系不显著。[20]其次,家庭常住人口规模及在校学生人数比重与农村居民纯收入负相关,这与王洪亮等(2012)的结论一致[21],也与章奇等(2007)、王韧(2006)得出的家庭抚养人口比例上升阻碍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结论相符。[14][22]最后,刘生龙和周绍杰(2011)与骆永民和樊丽明(2012)关于道路交通与农村居民收入正相关[16][17],约翰·奈特等(2011)关于受教育水平、拥有耕地面积、家庭结构(比如需扶养人口)等都会干扰农村居民外出就业决策从而影响农村居民收入的观点[15],在本文也得到了反映。当然,对于不同子样本的估计结果也表明,上述这些因素对农村居民纯收入与不同收入构成的影响是不对称的,城镇化可能改变了这些因素对农村居民收入产生作用的渠道与环节。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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