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征用中的制度缺陷与主体利益冲突演化(4)

作者:孟宏斌 更新时间:2010-10-13 11:1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农村征地;制度缺陷;利益主体;社会冲突
【职称论文摘要】
在利益调整的转型阶段,农民的失地维权行动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利益受损一被动反抗的初级层面,而是涉及抗争过程中主体性的建构,即自身不 断进行社会建构的结果。从采取的问题化技巧和冲突演进看,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


  在利益调整的转型阶段,农民的失地维权行动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利益受损一被动反抗”的初级层面,而是涉及抗争过程中主体性的建构,即自身不 断进行社会建构的结果。从采取的问题化技巧和冲突演进看,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呈现递进性的逻辑过程。
  (1)农民体制内参与与政府妥善处理。面对政府征地造成的自身权益受损,失地农民首先选择低成本的制度化参与,以国家法律政策为规范,强调以谈判、上访、诉讼等合法途径,力图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政府能迅速响应、因势利导,采取合理措施,取得各方较为满意的处置效果,就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到最小状态,从而改变事件的最初发展方向。
  (2)政府无效回应与农民体制外维权策略。面对失地农民的合理利益诉求,如果政府沉默拖延甚至纵容暴力介入,失地农民就会转向体制外寻找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运用各种激烈的问题化技术,如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扣押政府官员、拦截车辆及堵塞交通等,进行利益表达和压力释放,力图把自身的生存困境建构为政府必须重视解决的大问题。
  (3)农民激烈抗争与政府暴力镇压的互动升级。面对农民的激进行动,政府一般会采取哄劝疏散、主动谈判、协调冲突及强制驱散等措施来应对。但诸多征地冲突事件表明,地方政府更多的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如抽调政府工作人员、警察甚至雇佣地痞等强行占领耕地,对肇事农民拘捕甚至判刑。在信息封锁和流言推波助澜的混合作用下,激进的武力驱散行为不但未能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使农民的抗议和直接暴力对抗活动增多,引发新一轮的利益对抗冲突。
  在非对称信息的动态博弈状态中,政府与农民都在不断利用自己所能掌握的最新信息不断地进行互相了解,以便调整修正自己的决策和行动。这种不断持续的控制(安抚)与抗争(妥协)策略,构成双方利益分享的循环互动,直到最终出现解决征地矛盾问题的合理途径模式。
  虽然农村征地冲突的发生在所难免,但可在减少冲突诱因、降低冲突动力和改变博弈方式三个环节,通过制度的调适来化解农村征地冲突。首先,构建法律制度,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严格厘清公共利益边界、确定合理的征地程序,规范限定政府的自利性征地行为;其次,加大基层政府的改革力度,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保障农民和集体的土地权益不被政府行政权力侵蚀;再次,加强农村基层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疏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拓宽村民参与集体事务渠道,增强其在土地利益博弈中的谈判能力,保障各项合法权益;最后,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建立社会保障与就业制度体系,保障失地农民当前的生存与长远的发展,弥补因政府征地对农民权益的损害,从而缓和与化解农村征地对抗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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