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资产流动化法》评说(3)

作者:许凌艳 更新时间:2010-09-14 10:3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化法;资产证券化单行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职称论文摘要】
其二,财产让渡的登记(2000年1月21日修改)。(1)财产持有人以及流动化专营公司将不同于资产流动化计划的流动化资产(包括流动化资产被第三人占有时,向第三人享有的返还请求权。以下同本条)进行让渡,信托以及返还,对流


  其二,财产让渡的登记(2000年1月21日修改)。(1)财产持有人以及流动化专营公司将不同于资产流动化计划的流动化资产(包括流动化资产被第三人占有时,向第三人享有的返还请求权。以下同本条)进行让渡,信托以及返还,对流动化资产设定质权或抵押权时,依以下各种情况(注:财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照资产流动化计划向流动化专营公司让渡流动化资产;(2)未按照资产流动化计划向信托公司让渡流动化资产。流动化专营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1)流动化专营公司未按照资产流动化计划,将流动化资产向财产持有人让渡,或以让度取消为理由予以返还。(2)流动化专营公司未按“财产流动化计划”让渡与其他“流动化专营公司”,又从该“流动化专营公司”获得该“流动化资产”的返还。(3)流动化专营公司,未按资产流动化计划,为流动化证券投资者而向第三人将流动化资产设质权和抵押权,以及将之解除。),立即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该事实登记。(2)将流动财产予以让渡,信托而又返还,或将流动化资产设定质权、抵押权而应将相关事项予以登记时,财产持有人或流动化专营公司等应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登记申请书(注:提交的登记申请书中应记载以下各项:流动化资产的明细表;流动化资产的让渡,信托以及返还方法,日程和价款支付方法;流动化资产的让渡,是否具有债权让渡的对抗要件;流动化资产渡合同的解除要件;受让人对让与人该流动化资产处分时,让与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保护投资者而由金融监督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必要事项。)及流动化资产让渡的合同书。(3)流动化专营公司应将与流动化资产的让渡有关的合同书,登记凭证,登记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根据总统令规定的方法予以保管。金融监督委员会和该流动化证券投资者提出查阅请求时,应予以满足。
其三,登记文件等的公示。金融监督委员会应将依法进行的登记文件向公众提供查阅。信托公司依法作流动化资产的明细表及现状的文件,并且使流动化专营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查阅。金融监督委员会就流动化资产让渡的事实进行登记,当流动化资产让渡的事实进行登记的财产保有者及流动化专营公司,专业从事资产流动化业务的外国法人及信托公司要求出具与登记有关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时,应毫不迟延的出具。
  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完备的资产支持证券登记的法律制度。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因其仅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其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财产让渡的登记适用信托财产移转的相关规定,登记文件的公示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进行。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信贷资产证券化。
  三、余 论
  毕竟,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我国还未能建立起一个可以与之相配合的法制环境,在参与主体范围、管理登记制度、发行规则、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局限。目前,资产证券化被分成两个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分别审批管理的产品,在破产隔离的SPV设置、真实销售、表外处理、信用增强、信用评级等诸多方面制度不统一,造成了资产证券化规则的不一致;诸多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没有完全做到真实销售(true sale);与此相关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强机构等机构独立性的责任规则、风险控制规则,以及对资产证券化充分而严密的信息披露规则还未健全。我国目前现有制度与规则并未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些规定还对此加以诸多不适当的限制。可以说,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展开还面临着诸多法律空白和繁琐的法律障碍,我国并无有效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这种繁琐的法律障碍下还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所以,我国有必要借鉴韩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走法律主导市场这种模式,对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从而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包含了多种权利载体、多项交易、多个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信托法、破产法、税法、程序法、预算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为此,韩国政府在颁布《资产流动化法》的同时,还及时制定和修订了多部相关法规并与已有的《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共同构筑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则框架。每一种金融创新大都是对现有各种法律规则桎梏束缚的反映,构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需要一部单行法的问题,它更是一个与民法、商法、金融法、经济法等诸多法律部门以及与金融学、会计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交叉融合、和谐互动的法律体系重构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高效运行是建立在成熟、诚信的市场基础之上的。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必须防范虚伪移转风险、基础资产品质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实质合并风险以及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出现的诸多风险,它必须依赖于高度诚信的信用机制和高效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否则资产证券化所潜在的巨大风险会引起巨大的社会波动,甚至再度引发灾难。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是融入我国改变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改变债强股弱的状况,调整中国融资结构的整体金融改革进程之中的。资产证券化中所流动的法律关系已经完全从陈旧、固有的概念体系中解放出来,形成具有高度专门性和技术性的独立规范群。鉴于其特殊性和自成体系性,并基于节约立法成本、构建统一的风险防范规则体系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应尽快加强对资产证券化金融结构及更多的结构金融产品的深入系统研究,并对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附之与相关会计规则、民商法规则的调整和衔接,从而使我国资本市场能够较为从容地应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风险。
  
  (责任编辑:刘迎霜)??
  
  评审意见:
  韩国与中国的资本市场都是新兴市场,都带有很强的政府主导性。韩国政府通过法律先行主导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地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其《资产流动化法》在历经近期韩国金融法制大变革后仍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本文深入剖析了韩国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背景和韩国《资产流动化法》的诸多具体规则,并结合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运行现状,针对该法案中创始机构(即法案中的“资产保有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异议权、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制度、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财产让渡的登记和登记文件的公示等具体规则的比较,提出资产证券化制度已脱离了传统民商事立法例的束缚,形成独特的专门性和技术性的财产权规范群。我国应尽快对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我国有必要借鉴韩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走法律主导市场的模式,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完善登记、发行、交易等诸多规则,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制度健康迅速地发展。作者预言中国在未来极有可能会成为全球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之一,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制,从而使我国资本市场能够较快地从容应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风险。文章体现了作者对资产证券化制度的深入把握和全面思考,对中国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和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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