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2)

作者:鲁篱 熊伟 更新时间:2010-09-10 13:4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金融危机;监管改革;系统性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
【职称论文摘要】
一是加强消费者保护。确保消费者能迅速、有效的得到赔偿,采取措施提升公司投诉处理标准,在普遍投诉情况下,允许消费者采取集体行动以获取赔偿。英国政府和FSA将改善存款人保护协议,包括扩大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的范围,


一是加强消费者保护。确保消费者能迅速、有效的得到赔偿,采取措施提升公司投诉处理标准,在普遍投诉情况下,允许消费者采取集体行动以获取赔偿。英国政府和FSA将改善存款人保护协议,包括扩大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的范围,并将制定法律以巩固现有FSA资源,使之能独立提供消费者教育服务。
  二是大力增强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权力。FSA有权对不正当行为的机构或公司作出暂停营业的决定,有权处罚未经其特许擅自开展受限业务的机构。FSA对市场滥用和卖空行为具有监管权[3]。同时扩大FSA信息权,加强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信息收集和监测,积极主动识别金融系统的弱点。通过立法方式赋予FSA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明确FSA监管手段,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和控制。
  三是加强系统性风险管理。明确系统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抑制金融系统中会放大经济繁荣的过度信贷扩张和风险承担;提高银行体系抗冲击能力,防止放大经济下滑效应[3]。建议针对威胁金融系统稳定性的信用循环(Credit cycle)(注:循环信用是一种十分方便的短期贷款工具,当消费者无法一次付清账单上的金额时,可以利用此功能自行决定偿还的金额与时间,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并可随时结清。)和预防内在风险,制定长远的反周期政策。发挥中央银行在系统性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不同金融体系间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缓解。
  四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作。继续采取措施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构建,加强与欧洲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联系,并将推动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措施,进一步加强非合作区域的审慎标准和协作。同意建立新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评估宏观金融风险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是加强危机管理。将引入银行破产具体处理办法,编入2009年《银行法案》,为处理银行破产问题提供相关解决工具。并确保问题机构解决机制涵盖所有金融机构,建立国际性机制解决大型跨国银行濒临倒闭问题[3]。
  (三)欧盟金融监管立法改革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盟认识到目前欧洲金融监管在整个监管体系安排和具体监管环节中都存在关键性缺陷,并不具备防御、处理和化解危机的能力,相继采取了多项金融监管改革立法措施,出台了资本金要求修正案、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提议、存款保障计划修正案、基金经理监管提案等,2009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Reform of
  EU’s Supervisory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ervices),进一步提出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建立泛欧监管体系方案,成为欧盟金融危机以来最为重大的金融监管立法改革事件。综合欧盟一系列立法改革措施,其改革行动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新建欧洲系统风险理事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简称ESRB),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ESRB作为独立监管机构,通过实施整个欧洲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其主要职责包括:收集分析可能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各类信息;负责监控和评估外部宏观经济及金融体系自身发展中影响金融稳定的各类风险;有权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排序,出现重大风险时发出警告并在必要时督促风险处置等[4]。欧盟系统性风险理事会由欧洲央行行长担任主席,由各成员国央行行长、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注: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是指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委员会(CEIOPS)和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负责人和欧委会成员任成员,包括没有投票权的经济与金融委员会主席和各国监管当局代表组成。系统风险理事会建议不具法律约束力,主要通过欧洲央行、监管机构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广泛参与和风险分析来实现监管目的[4]。
  二是组建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e Supervisors,简称ESFS), 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在微观监管层面,目前欧盟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定位仅为欧委会咨询机构,缺乏成员国之间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为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需要集合各成员国监管力量形成有力的欧盟监管网络,通过建立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来提高各国监管能力,欧盟决定设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升级原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为欧盟监管当局,新的监管当局除了具有原有咨询职能外,其权限进一步扩大并拥有独立法人地位[5]。同时,三大监管机构将致力于建立单一监管规则,规范监管标准,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协助解决成员国的监管分歧;各成员国仍承担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对问题机构的救援行动仍由成员国自身承担;在欧洲系统风险理事会中设立指导委员会,旨在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创造良好的监管文化和统一的监管实践。
  三是全面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盟采取多项金融监管立法改革措施全面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消费者保护力度。第一,提交资本金要求指示修正案。旨在通过创立监管高层定期会晤机制,加强对跨国银行集团的监管,明确界定资本金概念,规范证券化负债等措施,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跨国银行监管水平。第二,提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提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公布信用评级方法和模型,并引入信用评级机构注册制。第三,出台存款保障计划修正案,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最低存款保障金从5万欧元提高至10万欧元并将支付时限天数减至20天,补偿程度扩大到储备金的100%。第四,公布基金经理监管提案,要求管理1亿欧元以上资金的基金经理必须被明确授权,并确保所有基金具备有效风险补偿能力和利益冲突管理系统。
  
  二、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改革新动向
  
  总览美英及欧盟金融监管立法改革方案,虽然各项改革措施和具体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反映出了三方在金融监管立法改革方面的不同态度和利益诉求。但是三方改革更多存在的是共同之处,折射出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改革的新动向。
  (一)摒弃新自由主义的监管理念,但仍然坚持市场主导原则
  此次金融危机使美国奉若神明的“最好的监管就是最少的监管”的新自由主义监管理念受到重创。对市场调节机制的盲目迷信、对自由放任理念的过分崇尚,是监管缺失的主要思想根源。在经济环境向好时,过于依赖市场约束和机构自律的“轻触式监管”,虽然能够充分发挥金融主体的积极作用,但也助长了其冒险主义倾向,并非所有金融机构都将股东和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金融欺诈和金融冒险是金融机构利益驱动的自然产物,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经济主体,一旦违规产生风险必将对社会带来极大损害。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曾说:“依靠市场纪律不应该同自由放任政策相混淆,市场纪律通常需要政府监督的支持”。但正如索罗斯所说一样:“政府从放任市场转变成过度监管,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如何把握好监管的“度”,是监管改革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从三方改革方案来看,依然保持了市场主导的监管原则,其初衷在于弥补监管漏洞,调整金融市场与金融消费者、监管机构之间失衡状态,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而非对金融市场做出严格管制[6]。美国改革方案虽然扩大了监管范围并提高了监管要求,例如《改革白皮书》要求对冲基金和私人资产池进行注册,提高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资本金水平和其他审慎标准,将信用违约互换纳入监管范畴等,但监管机构并非对其金融市场进行直接干预,只是将其纳入监管视野并提高其透明度和监管标准。英国改革方案则几乎未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限制,而是更多地通过监管机构自身调整来保证金融运行安全。欧盟虽然提出多项全面加强风险管理的法案,但其宗旨在于使金融业遵循实体经济发展规律,而非脱离实体经济的自我膨胀。由此可见,国际监管改革理念并未因金融危机而因噎废食,回归到严格管制的监管路径,而是在坚持市场主导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加强监管协调等弥补监管漏洞,这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现实是相吻合的。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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