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6)

作者:鲁篱 熊伟 更新时间:2010-09-10 13:4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金融危机;监管改革;系统性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
【职称论文摘要】
(二) 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世界金融监管立法改革的重点之一,这对我国尽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创新


  (二) 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世界金融监管立法改革的重点之一,这对我国尽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人选择金融消费,然而个体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面对的交易对手是强大的法人机构,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以及“一行三会”制定的规章。但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存在明显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应性不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讲,该法主要强调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定的消费者仅指生活消费者。金融消费由于消费对象的特殊性而与其他消费明显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主体未明确包括金融消费者,也没有针对金融消费的特殊性专门制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法定职责不明确。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规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是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但在第3条涉及银行业监管目标时并未使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更为直接、明确的表述,在该法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中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系统规定,但没有具体条文涉及到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16]。《商业银行法》第1条也仅指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并同商业银行的利益保护并列一起,没有突出强调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也缺乏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发生利益冲突的调整、处理机制[17]。《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也少有涉及,或只做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三是金融消费者投诉与受理机制缺失。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与受理机制,现行的监管法规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与受理给予充分关注,在“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中仅有一套信访制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消费投诉、调查和处理机制[18]。这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往往诉诸于司法手段,激化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也对金融机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欧美金融监管立法改革方案表明,健全的立法体系和有效的组织保障是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在现有“一行三会”监管框架下,我国应借鉴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经验,采取积极措施,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一是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建设。第一,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和金融法中引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消费领域,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交易地位不平等等现象,金融消费者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和自身努力而改变弱势地位。由于金融消费产品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不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19]。因此,我国有必要在金融法规中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为我国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制定具体专门法规留出立法空间。第二,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法定监管目标之一。从监管目标看,应以法律形式确定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监管目标之一。总的来说,体制与制度造成的金融业相对垄断和监管不力等是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最根本原因[20]。在“一行三会”中,目前只有中国银监会提出监管目标之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21],但是我国相关法规中并未将其作为法定监管目标,也尚未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调整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在金融同质化趋势明显的后危机时代,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监管制度中的重要性已经成为共识,为使监管当局严格执行该项职责,有必要修改多项监管法规,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法定监管目标之一,并确立监管机构当局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地位。第三,时机成熟时尽快制定《金融服务法》,赋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法定职责,将散布在多个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职责整合到该机构,解决监管问责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二是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机制。第一,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协会专门成立受理消费者投诉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具体负责向相关金融机构反映消费者利益诉求,协调金融机构尽快解决消费者投诉,履行金融消费者教育职责,为消费者投诉会员机构建立一个协商平台。第二,推动金融机构自律规则建设。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金融业缺乏消费者保护的自觉性,有必要借助外部监管力量推动金融机构建立自律规则,强调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承诺规范,包括建立健全内部争议处理机制。对违反承诺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构,要采取制裁性措施。并且通过信息披露,告知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并为消费者了解有关服务提供充分信息。
  三是建立金融消费纠正处理机制。美国改革白皮书提出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并提交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为CFPA在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法规、规章等方面的改革提供了一系列基础性原则,并且明确了CFPA的具体职责。尽管CFPA的设立遇到了美国金融业的强烈反对,担心CFPA的成立会增加金融业的成本并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但美国政府能够反思危机教训,并能采取弥补措施是值得称道的。我国金融业相对美国较为滞后,在此可分两步走:第一,建立自律性监管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旨在处理市场金融消费纠纷,增强消费者金融意识,并可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通过采取替代性的争议处理机制,减少司法纠纷,降低争议处理成本。第二,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政府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局,借鉴美国模式,赋予该机构具体法定职责,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服务的监管,制止不公平的条款和交易,强化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源头上降低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Financial Regula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Rebuil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EB/OL]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gov/docs/regs/FinalReport_web.pdf,2009-6-17.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