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理念与儒家精神的耦合

作者:胡光志 更新时间:2010-10-14 23:4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经济法理念;儒家精神;耦合;启示
【职称论文摘要】
吸收中国本土资源,从中国传统儒家精神角度对经济法理念进行新的解读有利于经济法在中国土壤上的迅速发展。经济法理念主要体现为“社会本位”、“平衡协调”与“以人为本”;儒家精神主要归纳为“仁义中和”。尽管它们产生于不同的时代,然而将两者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它们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特殊的规律。经济法的研究若割断了与历史、现实的联系,经济法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楼阁”。中国是儒家思想和儒家文化的诞生地,几千年来,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各个层面起到主导和支配作用,奠定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基调。为此,借鉴儒家精神,从儒家精神的角度来研究经济法便具有了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现代法治的进步:经济法理念冲破拘束。顺应发展
  
  关于经济法基本理念的探讨,迄今为止经济法学界提出了多种看法,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形式。虽然意见并不统一,但是经济法理念作为经济法实践的指导思想,其在新时代背景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形势,不断满足新时代对经济法学的需要,以及在积极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已得到大家的肯定。同时,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基于对经济法的基本认识,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可以将其概括为“社会本位”、“平衡协调”与“以人为本”。
  
  (一)“社会本位”理念
  “关注社会,体现国家干预”已经成为经济法的核心和存在的基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学界之共识。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上我们可以通过追溯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来加以佐证。
  从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看,当代经济法一开始起源于不同的发展道路,即西方经济法与东方经济法两种路线。西方国家面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和各种矛盾的愈演愈烈,政府逐步加大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和十预力度,西方经济法开始了“私法公法化”的进程。而在东方国家中,政府控制了过度的权力,并且“行政调节”出现失灵情形,市场活力急需得到激发。为此,对市场主体让渡权利,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成为一种趋势,东方经济法也开始了“公法私法化”的过程。无论哪种发展路线,最后都殊途同归,产生交融公法、私法的第i法域。这种现象的产生并不是对私法权益的强调,也不是对国家行政调节的捍卫,实际上,它是伴随着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呼唤与重视而衍生,并通过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中人们的个人利益,以促使社会在持续、健康、协调的氛围中得到良性而长足的发展,而这种社会整体利益观也成了构建经济法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平衡协调”理念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但是,由于法律部门的个性差异,其对平衡理念的追求并不相同。社会协调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它更崇尚平衡,更器重协调方法。它要求其立法和执法都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来平衡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的统一,即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是平衡协调,具体体现为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社会效益与个体效益、实质公平与形式正义、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私法权益与公法权益、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等。
  
  (三)“以人为本”理念
  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理念。在各个法律部门中都有所体现。它具有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第一,从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看,市场失灵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之一。而市场规则的弱肉强食,使社会两极分化成为必然结果,而纠正市场缺陷或失灵使社会朝着公正和谐的方向发展正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这样,经济法从产生时起就具有人文关怀的倾向。第二,从经济法的目标与宗旨看,经济法通过建立一系列宏观调控制度、市场调节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确保个人利益的实现,以达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为此,我们说经济法也呈现出浓厚的人文气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社会本位”、“平衡协调”、“以人为本”这三个理念相辅相成,相互融通,给予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生机,指导其在自身独有的领域内不断发展。同时,随着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不同社会主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个体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不断涌现,在这个发展背景下要确保个人权益的实现,往往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工具对此进行权衡取舍和适当调和,而经济法的三个理念正适应了这种需求,指引着经济法学冲破民法个人权利本位与行政法国家权力本位的拘束,通过着眼于社会整体发展促进私权利的充分行使与实现。因此,可以说经济法这三大理念是新形势下经济法切实维护个人权利的有力体现,是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不断创新的灵魂。
  
  二、传统文化的精华:儒家精神内涵丰富。影响深远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其作为人类历史的沉淀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我们知道,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全方位地影响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与定位,即使今天我们也能深刻感受到儒家思想的气息。儒家思想博大精深,但其主要精神可以概括为“仁义中和”四个字。
  “仁”,“仁者,义之本也,顺之体也,得之者尊”(《礼记·礼运》)。“仁”是儒家思想的本质,是儒家思想倡导的宗旨。儒家仁学的论述颇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调维护人的尊严。儒家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是有实体的,且在天地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所以,一般儒家都主张“保生命”。同时又认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与道德价值、人格尊严相比较,人格尊严更为重要,所以在必要的时候“舍生取义”。《孟子·告子上》有两句话,其一“所欲有甚于生者”,是指维护人格尊严比求生更加重要;其二“所恶有甚于死者”,是说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生命中最为宝贵的,人格尊严超过了生命的价值。孑L子的“杀身成仁”之说和孟子的“舍生取义”之语,就是儒家为了保全仁义道德价值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典型表述。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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