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理念与儒家精神的耦合(4)

作者:胡光志 更新时间:2010-10-14 23:4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经济法理念;儒家精神;耦合;启示
【职称论文摘要】
第二,经济法维护其社会本位立场,以天下为务。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具有如下属性:(1)广义性。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2)整体性。这意味着经济法始终注重维护全局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整体


  第二,经济法维护其社会本位立场,“以天下为务”。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具有如下属性:(1)广义性。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2)整体性。这意味着经济法始终注重维护全局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整体利益,追求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而并不强调个别的局部的暂时利益。(3)社会性。社会不是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并不局限于国家利益。虽然国家是社会的总代表,社会整体利益主要表现为对国家的有益效果,但国家利益在实质上主要是满足统治阶级这一集团的需要,而社会利益则代表着超越统治阶级集团利益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利益的实现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利益的实现,反之亦然。正如庞德所言:“正义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经济法正是由于其社会本位观,在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过程中,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达到社会的整体正义。同时,基于经济法所追求的整体正义,它也达到了儒家所倡导的“以天下为务”,“为天下兴利除害”的境界。正所谓“人必能斡旋乾坤,利济苍生,方是圣贤”(《颜习斋言行录》)。经济法所捍卫的社会本位立场不能不说是现代法治的进步。
  
  (三)经济法理念所蕴含的“中”
  经济法以平衡协调为理念,是儒家“中庸”精神在经济法中的再现。经济法在实现其追求目的的过程中,平衡着各方面的利益,“执两用中”,从对各种利益的对立面的把握“中”,去寻找它们的统一、和谐与平衡。
  第一,经济法崇尚平衡协调,“中道”是其基本属性。社会协调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它要求其立法和执法都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平衡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的统一。孔子认为中庸是一种伦理道德和君子人格,提倡“过犹不及”,要求君子“惠而不赞,

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论语·尧日》)“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经济法虽不是真实之人,但是作为物化之人,它同样具有其自身的人格和属性。而无论是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还是它的基本理念,都体现了其平衡协调的基本属性,显现了儒家“中道”的真义。
  第二,经济法紧密联合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适中”是其基本原则。19世纪末,西方传统的以市场调节为绝对主导,排斥宏观调控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受到了垄断性经济现实的严峻挑战,市场的良性发展迫切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体制因此得以确立。但是,由于政府本身的强大力量,其在调节行为中往往会出现恣意妄为等现象,其结果往往是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转,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这就需要对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加以规制,既使市场调节作用能够发挥,又使宏观调控能有序进行,而经济法也就因此而生。金泽良雄指出:“为了填补市民法所遗留下来的这方面的法律空白状态,就需要国家的干预。社会协调性的要求,并不是‘无形的手’,而是通过‘国家的手’,实际地去弥补空白状态。”“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的手’代替‘无形的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这些论述,精辟地指明了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和法律根源,着力强调了经济法的社会协调性。换言之,即使是“国家之手”的运用,其着眼点仍是经济的社会协调性。与之伴生的是,法律体系也发生了相应变迁,需要协调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可以说,经济法正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催生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部门,它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避免在“干预”与“自治”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中庸》提出“执两用中”,“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研究和把握可能产生的过与不及两种极端,引以为戒,找出避免陷于其弊的适度办法;同时要量度以取中、用中,做到“恰如其分”。以上分析可见,经济法紧密联合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避免了“干预”与“自治”两端效应,用中于民,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可以说是儒家中庸思想的真切体现。
  第三,经济法协调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时中”是其基本特征。市场的作用巨大而不可抗拒,然而,很多情形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却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市场并非完美无缺,市场失灵等现象时常出现,这就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然而,政府亦非万能,有限理性加之经济人特质,政府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正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这种双重困境,使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应运而生,并且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大有为的发展空间。《中庸》强调“君子而时中”,希望人们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灵活对待,合乎中道。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现实社会客观的事实,我们在以往未曾遇到,然而在新形势下我们应如何应对却是我们这个时代必须解决的难题。而此时,经济法客观地、历史地登上历史舞台,在新的时空条件下灵活以待,协调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不能不说是中庸“时中”要义的一次成功运用。
  
  (四)经济法理念所蕴含的“和”
  经济法追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追求经济和谐,以达到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民族的和谐,是儒家和谐精神的重要体现。
  第一,经济法追求可持续发展,彰显和谐基本要义。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观,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是通过市场机制去完成的;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经济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条件;科技进步是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社会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环境、人口、科技应协调发展。要实现经济、环境、人口、科技的协调发展,必须对人类活动加以规范。而经济法正是鉴于其应有的社会协调本质,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综合考虑诸如人口增长的失控,资源和能源的无节制消耗,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技术的落后以及企业和政府的短期经济行为等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从而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危害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加以遏制,达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世界面l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这也体现了儒家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民族的和谐。就自然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充分尊重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并将生态环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促进大自然的自然运行,这正是孔子所说的“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论语·阳货》)的真义。就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要避免人口无限制的增长,资源和能源的无节制消耗,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也是儒家“天人合一”境界的一种写照。就人与人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包含经济行为、环境治理、人口控制、发展科技等多个行为,各行为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具有共同的宗旨,但同时亦有各自独特的运行规律和方式方法,是“和而不同”的一种体现。就民族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它的实现与否不只关系一国一地,更关系整个世界。当前,地球升温、海洋的共同治理、南极北极的合作开发等问题已经使全世界的有识之士们走在了一起。所以,可持续发展也是民族和谐、世界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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