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对捕后诉前案件的法律监督(2)

作者:张忠利 更新时间:2012-10-10 13:2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案,法律,监督,诉前案,捕,检,关,完善,
【职称论文摘要】
同时笔者认为,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建议权的同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制裁违法行为的决定权,公安机关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无条件地纠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纠正结果及时回复检察机


  同时笔者认为,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建议权的同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制裁违法行为的决定权,公安机关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无条件地纠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纠正结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逾期不予纠正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获得强有力的刚性保障,达到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进行相应惩处的权力,变弱势监督为强势监督。此外,法律还应追究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连带责任,并以此责任为动力,促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依法积极主动履行其监督职责。
  (二)完善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法律监督的效力
  1.引入考核评价机制。对于公安机关拒不纠正、拒不回复、消极侦查的情况,笔者认为除立法外还可以在公安机关系统内部考核细则上下功夫,对于无理由拒不纠正、拒不回复、消极侦查等情况应该在公安机关系统内部的年终考核中减分。年终考核是各部门领导最关心的事情,是工作业绩的最好体现,在考核的内容上加上对这些方面的考核,定会让公安机关各部门领导对这种不纠正、不回复、消极侦查的现象加以重视。当然这项考核内容需要相关部门出面进行制定。
  2.专人负责制。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安排专门的人员对捕后诉前的案件进度进行跟踪,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送达执行回执,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拒不纠正、拒不回复、消极侦查的原因作出解释,督促其纠正、回复、积极侦查。笔者认为,这种专人负责制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联系,避免批捕案件在捕后诉前阶段被公安机关不正当的消化,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
  3.建立调查机制。检察机关发现或者接到反映、举报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办案、以权谋私、刑讯逼供或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赋予侦查人员的侦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向相关的纪委、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给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更换办案人建议权。对发现办案人员利用司法职权进行违法犯罪的,检察机关有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更换办案人建议的权利,并督促落实更换措施,保证诉讼活动公正进行。
  (三)建立案件网络跟踪系统,解决法律监督知情难问题
  现代社会网络已经成为提高司法系统办案效率的最有力帮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基本具备了网络办公的水平,配备有独立的专门网络。但由于公检法的网络系统是各自为政的,三方对于他方手头的案件信息都缺乏知悉的途径。知情难成为制约检察机关监督也是制约三机关办案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建议,如果将公检法三机关的网络办公系统联网,通过建立网络共享,明确共享范围,确立批捕案件执行监督期限的报警制度,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是否执行、何时执行;对于不批捕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将犯罪嫌疑人释放、何时释放;对于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是否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等都能直观的反映出来,有助于将案件从立案、刑拘、批捕、侦查终结、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等所有刑事诉讼环节有机链接起来。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网络办公系统知悉批捕的案件进展到何种程度,是否移交本院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可随时掌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变相释放的情况发生。确保检察机关对各类执法司法活动的充分知情权,努力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四)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形成强大的法律监督合力
  侦查监督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后,应及时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等材料通过网络审批系统移送给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要及时审查案件逮捕后的继续侦查情况,对案件证据有疑问的,及时与侦查监督部门沟通。对侦查机关没有积极开展继续取证工作及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每月月底,捕诉部门都将各自受理案件、审查决定、判决等数据通报给对方。在较长时间内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应告知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联系,了解情况,促进案件尽快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只有检察机关中的捕诉部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通信息,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刑事诉讼监督中的整体效能,才能形成强大的法律监督合力,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检察官法律监督的意识
  1.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制。把检察官职业道德作为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的必修课,结合检查工作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认识。
  2.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奖惩机制。对模范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
  3.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道德考核评价机制。将检察人员践行职业道德情况纳入到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树立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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