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南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造(2)

作者:周楠 更新时间:2015-07-22 15:1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环境,河南,
【职称论文摘要】
[11] 若地方官员怠忽不加劝导,或勒逼过严者,着学臣稽查奏报。从康熙到乾隆年间,在河南任职的官员都十分注意这项工作,并且付诸行动。俞森提出:户无分上下,一家种枣三十株,柿三十株,榆柳各百株,能逾格多种及

[11]若地方官员怠忽不加劝导,或勒逼过严者,着学臣稽查奏报。从康熙到乾隆年间,在河南任职的官员都十分注意这项工作,并且付诸行动。俞森提出:“户无分上下,一家种枣三十株,柿三十株,榆柳各百株,能逾格多种及广栽杂树者旌之,不如令者,罚无赦。”[12]河南巡抚田文镜、尹会一等也都制定-规章和办法,“饬地方官责成乡地老农,多方劝谕,自桑柘榆柳,以至枣梨桃杏之属,遇有闲隙之地不可种谷者,各就土性所宜,随处栽植,加意培养”,[13]以推进植树造林的发展。如乾隆二年(1737年)调任河南巡抚的尹会一提出:水利失修,“旱涝无备,全赖天时”,农田粪少,耕作不细,盐碱沙地多,而且大半荒废是当时河南经济存在的其中的三个问题。因而他要求各地居民要根据当地不同情况,选择树种,种水田,植五谷;号召农民在田边、村头、屋角、沟边多种树木,规定凡能在一年内劝民种桑500株,梨、枣、杂树1 000棵者,给予奖励。这些措施施行的结果,使河南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全省种树成活近200万株。[14]鉴于黄河大堤土质疏松多沙,易被冲刷而决口泛滥,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河南巡抚李世杰奏疏:本省引河新筑南堤应该及时种柳,以资保护。沿堤岸每间5尺种一株,共163000余株。同年10月,清廷命令于黄河沿堤植柳,并严禁在近堤段取土以保护大堤和柳树。
晚清时期,因社会动荡、灾害频发,各地树木被毁甚多,以致饥荒连年不断。一些朝廷官员分析了这种形势,提出了发展林业的建议。如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御史华辉上奏折指出:“……民力有所不足,必须官为补助者,可分为二大端:一曰广种植,一曰兴水利。……自兵焚以来,各省树木芟伐殆尽,地之腴者忽瘠,民之富者忽贫。盖果品材木足以供生人食用者,其利视五谷为尤丰。所谓一年之计树谷,十年之计树木也。乃上下因循,不知栽培爱护,往往山童壤赤,一望荒凉,小民亦菜色流离,无复承平景象。则官吏之玩视民虞也亦己久矣。夫种植之大利,……其在北方者二:曰蒲萄,曰棉花。……此四事者,办有成效,立可行销外洋,自收利权… …天下无论何土,必有相宜之处;无论何树,必有可收之利。此则南北各省皆有之,皆宜之。”为此他建议定一劝民种植之法:“民间有能于旧有树木外种树至五万株十万株以上者,官为酌给奖赏以示鼓励。”并请定一戕害树木之禁,“有无故戕害树木一株者,贫民罚种两株,富民罚种钱千文以充公用。”[15]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重臣张之洞在给光绪帝的奏折中说:“查各省高山,无论多土多石,皆能种树,真系不毛者甚少,故欧美各国从无无树之童山。而考课林木之实在有效与否,尤为显易。此事宜责成州县,由总局委员依限往查,其山上有无树木,一览而知,不能掩饰。如此则山地之利开矣。”[16]上述分析和建议虽然并不是专门针对河南的,但同样适用于河南造林事业的发展。
鉴于河南林木破坏严重、诸山皆童的问题,河南地方官员努力倡导因地制宜、植树造林。但是造林面积,因缺乏记载,今天已很难得出全面而又具体的数字,我们只能从一些方志的零散记载中了解到一点情况。光绪三十年(1904年)河南省抚院命各州各县种树,宝丰县栽树2万株,中牟县植树3.3万株。商水、中牟、正阳、武陟等县成立农林会、树艺公司,由群众集资造林。是年,正阳县始有官办苗圃,育桑、椿苗木供乡民种植。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正阳县官筹经费,令地方士绅办理育苗种树;滑县北滹沱、北关、刘庄等8村,为加强对风沙环境的治理,自动建立治沙会,号召民众植树造林,制定护林防沙协约,铭石以昭后世。清代豫北沙区也曾有民间组织集资借债造林育林。从这些情形看,晚清时期河南造林仍然是以官方督促,民间集资自发造林为主,而且由于政治腐败、经费无着,造林事业的发展十分薄弱。
从造林的方式看,河南省平原区一般实行农林间作的方式造林,据杨海蛟研究,清道光三年(1823年)归德府宁陵县后赵村开始实行白蜡条与农间作,株距0.6m,行距7-15m ,以后栽植面积逐渐扩大。此外荥阳、博爱的农柿间作,偃师、巩县的箭杆杨与农间作,兰阳、仪封、考城、柘城的农桐、杞柳间作,开封的农柳、柽柳、杞柳间作,都具有较长的历史。从造林的目的看,在豫东、豫北沙区,人们主要营造农田防护林。农民用以抗御风沙对农田的危害。清末宣统年间(1910年)把可供垦种的沙荒地划分为轻沙、平沙、重沙3等,各州县垦种面积多的2600多hm2,少的也有130-200hm2。农民在耕地周围栽植柳、小叶杨、白腊、杞柳等各种树木,既可防沙护田, 又能取得用材。但由于这种护田林植树多为单行,网格面积不足1-2hm2,规模较小,防护效益和经济效益较低。[17]

  在保护树林方面,河南官方、民间均制订了一些措施。雍正年间,巡抚田文镜为保护林木,在基层择立保约一名,专司巡察。“如有仍恃强剪伐及乘间窃取者,即行报官,按法重处。”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省布政使布告规定“樵采者不得损伤树身,践踏者即予罚令赔补。”这里将保护林木的职能纳入基层行政管理系统,运用官方力量来保护林木。晚清时期,河南民间还以刻碑立约的方式来自发护林。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阳武县赵、刘等5个杏兰村自发集资造林,立碑载有罚规“扳校罚钱一千,镰杀斧砍罚钱三千。”咸丰元年,温县高亢村民相约刻石立碑,提出沁河堤上“所长树木草薪,根深可保无虞,公议禁断,不许损树刹草,不服,禀官究治”。[18]咸丰五年(1855年),巩县核桃园乡五指岭公议断坡碑,刻有“草木之植皆缘人为盛衰,养其根则实遂,伤其本则枝亡,公议立一罚规,以勒贞石,使后之人,不敢私意妄取”[19]的文字。同治年间,位于黄河故道的延津县石婆堌一带,经常遭受风沙危害,群众曾组织断沙会、柳会,造林后封禁起来,以利林草生长固定流沙,又能培育用材。

        清代,豫北沙区盛行植柳用以防风固沙。但因营造防风固沙林多为民间自发组织, 或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防护能力很薄弱,加以政府不重视,常常时造时毁,流沙始终没有得到控制。延津县小卫村保存一块“森林会碑”记述了这种深刻教训。同治九年(1870年),该村民曾自发组织“森林会”造林护林,农林均有收益。后来人心涣散,会散林毁,风沙较前更甚,全村糊口无资者十有八九。所以不得不于清宣统三年(1911年)复订会章,重新开始造林。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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