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选举委员会

作者:王安泽 安徽省寿县人 更新时间:2010-10-12 10:5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候选,选举法
【职称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

新增加的这一规定,不仅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构成带来了新变化,而且这一细节之变,扩大了民主的因素,为代表选举工作注入了活力,有利于激发广大选民的民主热情,调动他们参与代表选举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代表选举结果的可信度。
   首先,从选举委员会定位看,发生了质的变化。选举法未增加上述限制条款前,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分别为副主任,成员一般由纪检、公安、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方面负责人组成。一般说来,选举委员会在当时的换届选举期间是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的领导机构。新增加这一条规定,县,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可见,这时的选举委员会已变成县人大常委会在换届选举期间的办事机构。这一变化,标志着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从此告别“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历史,变得更为“中立”。
   其次,从选举委员会的职责看,更为明了具体。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十条对选举委员会职责作出如下规定:“(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可见,这些职责都是选举期间每一阶段必做的具体工作,它对规范地方县、乡选举委员会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再次,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看,有选择可能。代表选举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民主法制进程加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越来越多的选民关注代表选举工作,越来越多的人把代表选举、人代会选举工作看成是人大的分内事。修改后的选举法实施后,有些人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这一款规定有担忧,县乡党委、人大领导进不了选举委员会,会不会对县乡代表选举工作有影响,选举委员会究竟由谁组成呢?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对选举委员会的定位、职责把握准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就不难选择,君不知人大常委会向来就有“认认真真把代表选出来,高高兴兴把新一届领导扶上台,自己愉愉快快退下来”的好传统,在换届选举之年,县级人大常委会可在下一届不再连任副主任、委员中,选择几名熟悉人大工作、精通选举业务的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党委组织、宣传部门,人事、财政、信访、公检法、纪检监察、工青妇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中选择不作为下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的为成员;乡镇人大可从下一届不再连任人大主席、副主席或新退居二线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中,挑选1~2名精通选举业务、责任心强的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相关部门负责人中选择不作为下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的为成员。若感力量不足,组建县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时,可增加熟悉人大选举业务的人员;成立县、乡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时,也可挑选熟悉人大选举工作的人员。
   我们相信,只要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工作者认真学习法律、钻研人大业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胆实践,不断完善,选举委员会就会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中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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