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朝官员选拔中的举主连坐制度

作者:易清 胡高飞 更新时间:2010-10-21 10:2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唐朝;官员选拔;举主连坐;
【职称论文摘要】
唐朝官员选拔中的举主连坐制度早在唐高祖时期已有规定。此后有唐历代的相关规定日趋成熟。较之贡举中的举主连坐,官员选拔中的举主连坐在唐朝司法实践中贯彻得要好些。唐朝官员选拔中的举主连坐制度立法技术较高,预防目的明显,司法与立法背离。

连坐俗称株连,又称缘坐、相坐、从坐,作为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指一人犯罪累及他人的责任制度。《中华法学大辞典》解释“连坐”云:“中国古代一人犯罪而株连他人的刑罚制度。连坐是血缘宗法社会的产物,最普遍的形式是因家庭血缘关系而连坐,称为缘坐。这种制度在中国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广泛施行。如‘孥戮’、‘罪人以族’。中国封建法律的连坐是战国时秦国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实行重刑政策,参照奴隶制法律的有关规定确立的。”
  荐举优秀人才参与国家管理早在西周时已存在,汉朝察举和征辟制度的出现将荐举纳入制度化轨道。隋朝已开始适用科举取士,唐朝使科举考试进一步完善。但唐朝与隋及往后各朝不同,唐朝的人才选拔和官员选拔是分离的,科举考试由礼部负责,而官员选拔由吏部负责,科举考试及第者只是获得了任官的资格。而非官职本身。与此相应,唐朝的荐举有两种。一种是科举考试中的荐举,另一种是官员选拔中的荐举。
  唐朝进入官僚队伍途径有科举、门荫及杂色人流。通过科举考试获得任官资格的,要进入官僚队伍还是要有一定级别官员提携荐举,既无门荫也未通过科举者经他人荐举也能进入官僚队伍。比较而言,官员选拔中的举荐更重要,无论通过什么途径进入官僚队伍都离不开有关人员的举荐。在唐朝现存的诏书中我们也常见朝廷要求各级官吏向国家举荐人才的诏令,据《全唐文》的记载,颁布求贤诏最多的是唐玄宗、唐高宗和唐太宗,分别为13次、7次和6次。可见,各级官员的荐举是选拔官员的重要途径。
  荐举最大的作用是突破门第和身份的限制最大限度地为国家吸收各类人才,实现官僚队伍的新陈代谢。但举荐中同时也潜伏着巨大的制度性危机,从制度设计来看,举荐制的存在有两大理论预设:其一是各级官员具有举荐能力,即举荐者对本地区或部门非常了解,熟悉所管辖内人才储备情况;其二是各级官员是道德完人。在举荐中不存在营私舞弊,完全根据国家需要举荐人才。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举荐者举荐能力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制约机制举荐者很可能会滥用举荐权,不是根据国家需要而是受个人私利驱使行使举荐权力,从而使举荐活动潜伏巨大道德风险。为规避道德风险弥补举荐制度的缺陷,国家从制度上做相应设计以弥补其漏洞,其中官员选拔中的举主连坐就是此类制度设计。
  
  一、官员选拔中举主连坐的规定
  
  唐朝官员选拔中举主连坐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皇帝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救令来表现的。现可见唐朝最早颁布官员举荐之举主连坐的敕令是唐高祖武德五年(622)三月颁布的举人诏令:“择善任能,救民之要术;推贤进士,奉上之良规……宜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总管刺史举一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亦听自己具陈艺能,当加显擢,授以不次。赏罚之科,并依别格。所司颁下,详加搜别,务在奖纳,称朕意焉。”该敕令在授权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刺史举荐官员的同时原则性地规定对举荐活动进行奖惩,至于具体奖惩措施让有关负责部门制定细则。唐初发布的关于官员举荐连坐的敕令仅此一例,自中唐后有关官员举主连坐的敕令频频出现,对官员举主连坐的规定日趋成熟。
  玄宗一朝颁布的诏令中6次有涉及官员举主连坐内容的规定,一再重申追究举主的连坐责任。如《令内外官荐亲伯叔及弟兄子侄堪任刺史县令诏》:“朕所求才,待之若渴。既旌于岩穴,亦贲于邱园。片善必收。冀无遗逸。然士人藏器,众何以知?岂若父子之间,自相推荐……其考试通人任用之后,如后有亏犯典宪,名实不相副者。所举之人,与其同罚。如政绩著闻,终始廉谨为众所知者,其所举人,与其同赏。”
  其他诏令如《令内外臣僚各举县令敕》、《令本州长官举人敕》吼、(开元九年)四月救、开元二年(714)的《天长节推恩制》、天宝十年(751)的《南郊大赦》,各敕令中都有举主连坐的规定。但惟《令内外官荐亲伯叔及弟兄子侄堪任刺史县令诏》对官员举主连坐的规定最为详尽,对举主在什么情况下负连带责任有明确的界定:一种情况是被举荐者后违反国家的典章制度。所谓“亏犯典宪”者,另一种情况是发现被荐举者“名实不相副者”,即举荐者虚假举荐,夸大被荐举者德行。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举荐者要承担与被举荐者同样的责任。
  肃宗也颁布过官员举主连坐的放令。“上元二年(761)九月二十一日敕文。每除京官五品已上正员清望官,及郎官御史,诸州刺史。皆令推荐一两人。以自代。仍具录行能闻奏,审其所举,以行殿最。”该敕表达两个意思,其一是升任京官五品以上正员或清望官及郎官、御史和各州刺史者要求举荐一两人替代自己任原职;其二是要审察前所行代举中的被举荐者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则要将荐举者当年考核定为“殿”,符合要求则荐举者当年考核为“最”。
  处于战乱中的代宗一朝也不忘举荐官员,并对举荐者的举荐行为进行约束,让举荐者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发布过不少诏令。在笔者搜集的资料中可见代宗李豫颁布过4个有关于举主连坐内容的诏令。如令举堪任刺史县令判司丞尉诏:“知人则哲,尧舜犹难。类能而举,古今例程……古者得人受赏,曾不逾时。增秩赐金,有国通典。其或任非称职,举不当才,顾多附下之心,非无不适之罚。其所举人授官后,如政能尤异,清白着闻,三两考后,仰本道观察使具状奏闻,其举主及所举官人,并量加进改。如懦弱不举,及暴政处置乖宜,并冒犯赃私等,议罪论刑,当亦连坐。”
  其他如大历元年(766)二月敕、严荐举诏、应元年(762)七月庚寅诏,四个诏令中《令举堪任刺史县令判司丞尉诏》对举主连坐的规定最为完整,第一次从时间上限定举主的责任,即被举荐者在三两考内被发现问题,举主要承担连带责任。三两考外出现问题则举主免责,丰富了举主连坐制度;并且该诏令第一次使用“连坐”一词,使举主连坐制度正式明确。代宗在位仅二十年,但针对举主连坐问题颁布四个诏令,说明官员举荐中确实存在很严重的妄举现象。到了非打击不可的程度;此外。中央颁布的具有法律地位的诏令遭到践踏,表达皇帝意志的诏令得不到遵守,说明中央的权威在藩镇割据的情况下已彻底丧失。
  德宗是一位欲图中兴帝国的君主,为肃清吏治从严格官员选拔人手,为严格官员选拔又通过给举荐者施加压力开始,颁布过几个涉及举主连坐的诏令。如德宗大历十四年(766)即位,六月诏:“诏中书门下省御史台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三品以上长官,各举可任刺史县令者一人,中书门下量才进拟,后有犯者举人同罪。”其他如贞元元年(785)正月二十五日敕、(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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