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甘肃省选举法实施细则》需要考虑的两个问题

作者:张思玉 甘肃省皋兰县 更新时间:2010-10-12 10:5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选举法》,问题
【职称论文摘要】
通过深入学习新修改的《选举法》,结合实践工作,建议在修订我省选举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选举委员会是县(市、区)、乡(镇)两级按照换届选举的要求,依法设立的,依法履行七项职责。在《选举法》未修改之前,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参照有关法律释义和问题解答读本,每次换届选举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一般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县委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2006年的历届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由于选举委员会层次高,组成人员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较好地承担了选举工作的重任,行使选举委员会的各项职权,处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依法有序地完成了选举工作的各项任务。由于工作需要选举委员会大部分人员,由同级党委推荐,提名为本级本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到相关选区进行选举,都能够顺利当选。《选举法》明确规定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如果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不熟悉人大换届选举程序的其他人员担任,对划分选区 、分配代表名额、审查选民资格、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等法定职责,无法履行。特别是乡(镇),熟悉人大工作的只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专兼职秘书,其他人员基本不熟悉人大工作,如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成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势必对换届选举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假设换届选举初期,设立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时,不考虑提名为同级人大代表,到确定同级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时,被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如果是个别情况,实属正常;如果“辞职”人数较多,既会对选举委员会后期工作特别是选举投票等工作造成影响,又会产生选举委员会形同虚设、名不副实,换届选举工作不严肃、不庄重之感。建议在新修订《甘肃省选举法实施细则》时,必须明确由哪些部门担任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这样有利于统一组织领导,依法开展工作,有利于提高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质量,有利于协调处理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以便在换届选举工作时,充分发挥选举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圆满完成。
   2.关于选区划分的问题
   《选举法》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某县原核定的县人大代表153名,原划分选区100个(其中,农村选区71个,城镇选区29个),全县18万人口计算(其中,城镇人口3万人),1200人左右可选一名代表。另外根据工作需要,县委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主席、法检两长等共31人需要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法》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上述人员又必须要当选为人大代表,如何使上述人员到确定的选区,提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就必须在划分选区时予以考虑。建议在新修订省选举法实施细则时,明确划分选区,每一选区有一名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代表名额数,较大选区的其他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提名推荐。这样既能保证按人口数确定的应选代表名额,又能保证因工作需要的党委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顺利当选为本级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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