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兼职风险规避的对策研究

作者:张丹 吕圣子 龚光雯 更新时间:2016-09-23 13:2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大学生 兼职 风险 规避
【职称论文摘要】
如今校外兼职成为大学生校园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在校外兼职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立法保障不足、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缺失、高校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等,故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全方位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编号为15G238,是湖北医药学院校级课题:湖北高校平安校园建设新机制研究(编号2014019)研究课题的一部分。
作者简介:张丹,湖北医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吕圣子、龚光雯、谢美娟,湖北医药学院。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119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经济形式和用工形式呈现多元化趋势。与此同时,从单纯的学习到校外兼职,大学生课余时间分配也更加自主,他们除了学习专业知识外,将课外时间更多的投入到兼职中去,赚取生活费用、增加社会经验、培养实践能力……但侵害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怎样利用好高校现有资源为大学生打造更优质的兼职通道,怎样对大学生兼职期间受到的侵害进行有效预防,以及怎样进行有效的事后救济,是社会、学校、家庭和学生个人应当考虑的问题。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状
就湖北医药学院来看,因为大部分学生是临床专业,为五年制,其他为四年制的护理、检验、麻醉等专业,虽学制不同,但兼职比例差别不大。
总体来说,无论四年制还是五年制,在大一年级学生中,兼职比例较少,原因在于大一新生刚进入大学校园,虽然学业压力较小,但独立自主的能力较差,还没有很好适应大学生活,大二年级在大学生兼职中占比最大,由于专业特点,四年制的同学大三时即开始深入各大医院实习,时间上不允许,而五年制的同学在大三时则面临巨大的学业压力,和即将到来的实习压力,精力和时间均不允许,在毕业年级中,则存在就业及考研压力。
对于兼职的学生群体来说,大部分学生兼职是为了赚取部分学费和生活费用,还有部分学生主要是为了体验兼职的乐趣,积累兼职经验,锻炼自身能力。
从兼职的种类来说,大部分学生兼职的类型主要是促销类的,诸如超市产品促销、电信促销等,发放传单、家教、服务员等,在校大学生第一理想兼职是家教,因为大学生知识水平较高,家教的时间较好掌握,单小时报酬也较高。另外的兼职种类对兼职群体没有很高要求,兼职时间也可调整,加之大学生认真负责,很多企业愿意雇佣大学生从事临时性的工作。
从大学生寻找兼职的渠道来说,学校只能提供少量的校内兼职,学生大部分从事校外兼职。校外兼职的学生所获得兼职的信息,少部分来自学校勤工俭学部门,大部分来自校园小传单、朋友介绍、网上招聘信息等。
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也有许多不良现象发生,比如许多学生本末倒置,将学习专业课的时间用在兼职上,没有很好的完成学业;还有部分学生因为受非法中介的欺骗,使自己受到的损失无法追回;还有的企业利用学生没有社会经验,无故克扣学生兼职工钱,损害兼职学生权益。
二、校外兼职权益保障体系不完备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1997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毕业分配制度,学生没有兼职的概念,此后大学生才慢慢走出校园,接触社会,兼职才逐渐成为大学生校园生活的一部分,我国劳动法也没有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其中。
1.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范畴存在争议:
我国法律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范畴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是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法律,因为大学生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从属”的关系,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 。该观点认为可以在传统的劳动法当中,补充进一种全新的劳动关系——“非标准日制劳动关系”,参照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详细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更能够全方位的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虽然大学生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可以进行劳动行为,但大学生并未真正就业,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所以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
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也是将大学生兼职纳为民法保护范畴。我国《劳动法》并未明确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正是由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缺憾,造成大多数学生在兼职期间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或是选择沉默,或是找不到合法途径,造成“状告无门”的情况。
2.兼职期间人身伤害法律保护的缺失:
大学生在校外兼职时也容易受到人身伤害。用人单位的某些工种存在不安全因素,需要加强安全监督和管控,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一些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忽视生产安全,强令劳动者违章违规作业,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大学生在外兼职受到人身伤害,由于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和其他险种,并不能得到有效赔偿。在我国购买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加之兼职大学生兼职时间的不确定性和零散性,用人单位也怠于购买保险,甚至逃避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使大学生既不能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也不能得到其他保险的有效补偿。
(二)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缺失
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重要一环,作用无可取代,但现在中国家庭教育的特点是将教育的重点放在子女的学业课程上,较少引导学生积累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许多本应是由学生自己完成的事情均由家长代劳,这就造成了学生进入大学校园,开始独立生活后,尤其是在接触社会、进行校外兼职后,就会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由于缺乏解决相应问题的能力,其合法权益有极大可能受到侵害。

      另外,高校的勤工助学机构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只要大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可以在课余时间在外兼职,并且要求高校要对此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管理。可见,我国大学生兼职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剥夺大学生的这项权利。另外,《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高校必须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组织,隶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但是纵观《管理办法》,只对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机构管理职责、校内兼职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而对校外兼职的规定只有两条,可操作性较弱。在实践中,高校的勤工助学机构主要侧重于校内兼职的管理,而校外兼职,多数情况下只是为学生传递校外兼职信息,缺少对校外兼职机构和兼职信息的鉴别,另外,高校大学生还有部分兼职信息并不是来自校内勤工助学机构,而是学生通过各种渠道,比如同学间介绍、街头传单、招聘网站、中介机构等,获取校外兼职信息,由于学生缺乏对有效信息的筛选能力,极易受到伤害。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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