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幽灵:心理主义(2)

作者:廖德明 更新时间:2011-02-26 15:3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心理主义;反心理主义;心灵。
【职称论文摘要】
弗雷格认为首先要区分出:一是对思想的把握思维(thinking);二是对一个思想的真的肯定判断的行为(the act of judgement);三是对这个判断的表达断定(assertion)。 对思想的把握属于心理的过程,必须要有一种


  弗雷格认为首先要区分出:一是对思想的把握—思维(thinking);二是对一个思想的真的肯定—判断的行为(the act of judgement);三是对这个判断的表达—断定(assertion)。
  对思想的把握属于心理的过程,必须要有一种特殊的精神能力,通过思维就能认识到思想的真,并以断定句的形式表达对于真的肯定。但在进行思考不是制造思想,而是在把握思想。“对于我承认是真的东西,我做出判断说,它完全不依赖于我对其真的承认,也不依赖于我是否对它进行思考而是真的”[8]。
  因此思维的活动在于发现思想,而发现真的途径在于对思想的肯定,借助于断定的形式进行表达。在弗雷格看来个体是发现思想的主体,而非思想的承载者,进而就把思想的主观性排除在外了。
  弗雷格在《意义与所指》里面详细地阐述了一个句子的意义是其思想,所指是其真值,而其思想有多种思想结构,其真值有真与假两种,由此一步步地建立起非心理因素的逻辑体系。
  从弗雷格的论证来看,在逻辑里面不可能存在心理的东西,主体的心理活动虽然参与其中,但是其任务在于发现思想,对思想的真假做出断定,进而发现实真的规律。换句话说,主体的心理活动是揭示逻辑的手段,逻辑不会因为主体的不存在它就不存在了,也不会因为主体心理活动的变动而变动,它是实实在在存在于那里的。正如弗雷格研究专家达米特指出的那样:“他不断地断定思想(思维行为的内容)不像感觉、心理影像和他归于观念之物的东西一样是心理的或意识的内容。他承认把握思想是借以理解外在于它的东西的心理活动,而外在于它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是被这个或那个主体所把握的独立存在。”[9]
  这样,弗雷格就在逻辑理论基础与逻辑建构过程两个层面论证了逻辑的非主观性,将心理的东西从逻辑中驱逐出去,宣布了逻辑与心理的彻底绝缘。一方面,弗雷格把心理的属性归于人的心灵,认为二者是同一的,心理是主观的、私人的,那么心灵也就是主观与私人的,从逻辑中驱逐心理,也同样是驱逐人的心灵。弗雷格严厉的反心理主义得到了之后不少逻辑学家的支持,比如罗素、卡尔拉普等。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之后逻辑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起一阶逻辑的大厦,结束了康德的逻辑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从来就没有过进步的断言。
  
  三、复活的心理主义
  
  在弗雷格反心理主义之后,心理主义在逻辑中全面溃退,“心理学家们正在离开,而逻辑学家们正在他们身后砰然地关上大门”[10]。但20世纪中后期随着各种扩展逻辑与变异逻辑的兴起,为了取得其在逻辑中的合法地位,不少人对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提出了诘难,以期解除弗雷格对逻辑所下的“禁锢”。另一方面,随着认知科学与心灵哲学的发展,人们随之提出了一个疑问:人的心灵可及弗雷格的逻辑吗?人的心灵如何通达逻辑?于是兴起了称之为“复活的心理主义”的浪潮。
  1.逻辑真理相对论。弗雷格认为逻辑是研究实真的规律,因此逻辑真理是必然与普遍的,这一点正受到挑战,而且这种挑战已经从开始的“温和”质疑向“强烈”的否定转化,“当一些弗雷格与胡塞尔的批判者还在希望把逻辑命题看作必然真理的体系(paradigms of necessary truth)时,另一些批判者却走得更远,否定逻辑规律必然真理的地位”[11]。
  弗雷格建立起来的一阶逻辑曾被作为逻辑真理必然性的“典范”,但就是这样的一阶逻辑本身也面临着危机。“逻辑一旦在其内承认丘奇论题(Church’s thesis),那么它就失去了必然真理科学的光辉头衔”[12]。根据丘奇论题,没有一种算法比图灵机更强大,或者说每一种完全可计算的函数在图灵机上都是可计算的。如果承认了丘奇论题,那么我们就必须要承认:不存在一种对谓词逻辑能行可判定的程序。而现在这样的共识在一阶逻辑中也已基本形成:一阶逻辑中的命题逻辑是可以通过真值表的方法能行可判定的,但是谓词逻辑却不是能行可判断的。
  对逻辑真理必然性更为强烈的否定源起于逻辑学家奎因,奎因对分析、必然和先天这三个概念进行了论证,并指出在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之间的区分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之间的分界线一直根本没有划出来,认为有这样一条界线可画,这是经验论者的一个非经验教条,一个形而上学的信条”[13]。一旦这种区分变得相对了,必然真理与分析真理这样的概念就落空了。
  苏珊·哈克在奎因的基础上则更进了一步,她把有效性分为系统中与系统外的有效性,认为有效性概念都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而逻辑真理是语义有效性的特例。“A在L中是有效(是L中的一个逻辑真理)仅当A在L的一切解释中都是真的”[14]。在她看来,在形式系统中的逻辑真理是必然的,在系统外的非形式论证层次也可找到必然真理这样的概念,因此逻辑真理的必然性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
  由奎因、苏珊·哈克的逻辑真理相对论发展出一种更为极端的观点:逻辑真理可错论。逻辑可错论认为从逻辑真理的相对性可得出逻辑真理是可错的,或者认为逻辑可修正就是逻辑真理可错。“而在我看来,‘逻辑是可修正的’与‘逻辑真理是可错的’这两种说法之间没有本质区别:逻辑中的可修正论就是可错论,可错论就是可修正论,它们两者是一回事”[15]。逻辑真理可错论的实质在于把逻辑可修正等同于逻辑真理可错,由逻辑真理的相对性可推出逻辑真理可错。
  2.逻辑认知论。弗雷格常常被看作逻辑柏拉图主义者(platonist),一个逻辑超自然主义者,因为他明确地断定作为逻辑实体的思想存在于“第三领域”中,它是不同于心理领域和物理领域的。而对于弗雷格的这种逻辑柏拉图主义,不少人提出了反对,数学哲学家贝纳瑟拉夫(P. Benacerraf)认为如果数学柏拉图主义是成立的话,说明数学对象是不存在于时空之间的,是不能被处在时空之间的人的认知能力所知晓的,那么数学知识就是不可能的[16]。虽然贝纳瑟拉夫的论证不一定完全成立,但是他却指出了人的认识能力如何能可及数学柏拉图主义的问题,而这也是逻辑柏拉图主义同样要面对的问题。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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