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市场制度成本分析(2)

作者:肖迢 更新时间:2010-09-15 09:3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二手车;二手车流通;交易成本;交易效率
【职称论文摘要】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在现实的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卖方所提供的二手车信息往往是买方能够验证的部分:如车辆用途、安检、抵押、税费和报废期等。因为这些信息必须记录在机动车相关证件上,随着交易车辆转移。而对于车辆实际使用环境、修理记录、事故记录和内部装饰、保养记录等对于评估交易车辆价格更加具有价值的信息,卖方通常不会提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对此类信息几乎无法进行验证。问题在于:这些信息是否完整以及是否真实并不会影响车辆过户登记。
  在二手车的交易中,二手车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二手车交易的达成。由于二手车信息存在于不同的部门和单位,如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信息、保险公司有关保险事故处理信息、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维修信息、经销商的售后服务与保养信息、车辆美容与装饰单位的车辆装饰与保养信息等等。《办法》要求卖方如实提供这么多不同的信息却没有具体可控制的办法,买方核实这些信息因为成本极其高昂而变得几乎不可能。
  汽车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生产、登记、使用和交易管理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但作为二手车交易的重要依据,二手车信息,包括安全检测、车辆事故、车辆维修、车辆改装、车辆装饰、车辆美容和保养等信息却没有任何具体的管理规定,以致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买方不得不付出比较高的信息收集成本,或者放弃购买二手车。
  二手车信息披露制度的缺乏,不仅导致交易过程的信息收集成本高昂,而且因为信息的不完整和不真实,大大限制了潜在的二手车购买者的交易热情。
  
  三、二手车交易的税费制度对二手车交易成本的影响
  
  (一)不同企业的二手车的交易税的差异
  根据我国的流转税制度,企业的经营业务与税收的税种有关。二手车经纪公司的业务性质是提供服务,因此,只能根据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业务性质是销售商品,按照旧货经营企业减半征收增值税。在现实的二手车经营活动中,经纪公司通常与卖方委托人约定一个销售价格,作为与卖方结算的依据,然后将实际的销售价格与约定价格的差价作为向卖方收取的经纪佣金;对于买方委托人,则约定一个购买价格,实际购买价格与约定价格的差作为买方的佣金。这种以实际交易差价作为佣金的做法普遍存在于二手车经纪业务中。这种经纪业务本质上就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
  由于企业登记的性质不同,对于经纪公司来说,实际上只对销售差价征收5%的营业税,对于经销企业则需要对销售价格的4%减半征收增值税。通过计算可以知道,只有当销售价格高于购买价格66.7%以上,二手车经营企业的税收负担才低于经纪公司。如果按照购销差价率为20%计算,二手车经营公司的税收负担将是二手车经纪公司的2.4倍。由于税收负担不平衡,真正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在二手车市场无法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与经销企业相关的二手车维修、整备与翻新和其他业务的发展受阻,二手车交易市场只能停留在一个低水平的旧车交易阶段。
  
  (二)二手车交易费直接增加交易成本
  二手车交易费,从本质上应该是二手车经营机构为二手车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但现实情况却是,二手车交易费完全是购买二手车销售发票的费用!直接增加了交易成本。
  对于直接交易和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车,在全部交易过程中,二手车市场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但却需要二手市场开具销售发票。正是这个开具发票的行为,成为二手车交易费的收费依据。
  作为政府税务部门,为交易者开具发票是税务部门的职责。直接销售和通过经纪公司销售的二手车,并不涉及任何税收问题,交易发票只具有证明交易存在的作用。《办法》规定直接交易的二手车和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车,必须通过二手车市场开具销售发票,并据此收取二手车交易费,使得二手车交易费实际上变成了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的手续费。这种依据行政管理规定,税务部门通过无偿转让自己的法定职责,为交易市场提供了一种额外的税收权的制度安排,不仅增加市场交易成本,而且违反宪法:把政府部门的义务通过行政安排转化成一种商业盈利模式。
  
  四、二手车质量保证与安全检测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六条规定: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和悬挂系统等。
  根据《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以自己名义销售的二手车,要求有质量保证,实际上就是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必须具备质量保证的能力,包括维修和检测能力。如果二手车企业能保证产品质量,具备维修和检测的能力,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具的维修检测合格证明就应该可以替代机动车安全检测,甚至一些社会维修企业出具的检测证明也可以替代安全检测。目前汽车安全检测已经是社会化的,而维修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也要对经过大修的车辆和销售的二手车提供质量保证,他们必须具有安全检测的能力。比专业的安全检测部门更加具有约束力的是,因为质量保证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检测结论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而专门的检测机构却对他认为安全合格的车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的同时并没有赋予承担责任的权利——政府承认其安全检测效力的权利,限制了二手车经销企业在车辆整备和翻新维修等方面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增加了整备翻新和维修二手车交易的成本——需要再进行安全检测。
  
  五、完善二手车交易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市场管理制度、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本身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市场,维护各方利益,而不是利用行政权利为某些特定的群体谋取利益。根据上述问题,建议对有关制度进行修改。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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