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办学自主权的实现(3)

作者:祁占勇 更新时间:2010-10-13 10:4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高等学校治理结构;办学自主权;行政权力;学术权力
【职称论文摘要】
三、高等学校学术权力本位治理结构 的建立与办学自主权的实现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与扩大,核心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高校内部治理中不同利


  
  三、高等学校学术权力本位治理结构
  的建立与办学自主权的实现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与扩大,核心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高校内部治理中不同利益相关者主体对高校事务的参与以及高校管理体制的完善。从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运作来看,其根本问题是协调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主导作用,彰显高校的学术逻辑,强化高校行政组织的服务功能,从而建构高校学术权力本位的治理结构。因此,大学要亟待回归本源,恪守自身崇高的理念、精神与价值,营造高等教育自由学术氛围和科研创新空间,秉持教授治学、学术至上的理念,建构以学术为本的治理结构,从而走向权力的多元化。
  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中,以技术能力为基础的专业权利和以职位为基础的行政权力是有明显差异的。“大学在某些方面是一种独特的‘逆权威’类型的组织,它的‘顶层管理部门’通常受一套明确的规定支配,限制其权威干涉教员(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是‘下级’)的职权范围。大学强调教员的职务占有性,而且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实行学术自由的规定,允许在广阔的领域内自由地教学、讨论和协作,而不受干扰。”但二者在某些领域方面存在着相互争夺,以实现自己对这个领域的控制权。但无论如何,高校治理结构是各权力(利)主体间保持张力平衡的一种双向互动的合作机制,是一种权力主体多元化的合作管理机制,是一种有利于实现权利与权力正和博弈的妥协性合作机制。高等学校学术权力本位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办学自主权的实现,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明确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性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中的主导作用。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咨询机构”、“审议机构”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提供保障。然而,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且刚性不足,没有具体规定学校、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如何组成,如何开展学术活动,未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增补等作出刚性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高等学校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程序的安排、内容的确定等方面具有非常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高校治理结构中要实行学术组织与学校行政的分权,各负其责,有意削弱过大的行政权力,保证学术,胜机构的权利得到更大发挥,在学校决策和管理中主动给专家学者留出足够的位置,吸纳他们进入学校各级决策机构,且在这些决策机构中占有绝对的数量优势,尤其是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则,强化学术委员会对教学、科研等学术事物的决策权,从而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二是要扩大院系以及基层学术组织的自主权。在校院系管理层次中,应加速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把学科和课程的调整设置权、科研项目管理权、教师聘用权等权力下放给学院,使学院真正成为拥有自主权的实体。尤其是要重视高校基层学术组织的建设,因为基层学术组织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高校治理重心的下移、基层组织学术活力的激发、学术创新能力提升,而且有利于高校治理结构调整,凸显学术权力在高校治理中地位。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的监督机构。按照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的规定,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是高校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然而,从权力隶属关系讲,高校党委是在高校党的代表大会基础上由上级党委任命的,它只对党代会和上级党委负责,并不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同时,依靠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无法行使对高校党委的监督。虽然高校党委有上级党委的垂直监督和党内监督,但这些监督不是高等学校内部各权利主体之间的监督,它与其他权利主体之间构不成权利制衡。那么,在健全我国高等学校治理结构过程中,谁来监督高等学校的决策者的行为就成为特别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加强高校党的领导,以保障高校的社会主义方向;另一方面,高校党委决策权难以制约,容易导致权力腐败,这种两难境地的确需要我们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研究与创新。我们认为,必要时候高校建立监事会制度是规范高校治理结构行之有效的一种可行方式。监事会是高校治理结构的监督机构,其在法律地位上应与高校董事会、校长、教授委员会等是平等的、平衡的,没有从属关系,监事会拥有事先监察权。在监督内容方面应是综合和全面的,不应局限于纪律或者财务某个单一方面。监事会成员一般由校务会议或董事会推选、教代会选举产生,举办者代表、办学者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代表均应占一定比例,要充分体现监事会成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多样性。同时,高校监事会的监督机制,不仅有内部的监督,而且也应该有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教代会、监事会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通过教育中介组织、行业、同行、社会等来强化对高校办学活动的监督与监管,从而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的网状结构。
  四是要积极扶持和充分发挥学生会等组织在高校办学中的作用,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自治。学生是大学的主体之一,要培养具有民主素质的公民,就必须通过真正民主生活教育,而学生自治有利于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的民主生活。高等学校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与扩大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具有公法人社团的学生会。学生作为公法人社团的成员,其许多权利都能得到保障。学生有建立和参与学生自治团体的权利。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早在1919年就提出“学生自治”的思想。他说:“今日的学生就是将来的公民,将来所需要的公民,即今日所应当养成的学生。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被统治的习惯;共和国所需要的公民,是要他们有共同自治的能力。中国既号称共和国,当然要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想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公民,必先有能够共同自治的学生。所以从我们的国体上看来,我们的学校一定要养成学生共同自治的能力,否则不应算为共和国的学校。”他进一步说:“我们既要能自治的公民,又要能自治的学生,就不得不问问究竟如何可以养成这般公民学生。……养成服从的人民,必须用的方法;养成共和的人民,必须用自治的方法。”因为,“学生自治不是自由行动,乃是共同治理;不是打消规则,乃是大家立法守法;不是放任,不是和学校宣布独立,乃是练习自治的道理”。同时,作为学生自治的团体,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是一种有限自治。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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