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长安法律文化及其当代价值与消极影响(2)

作者:霍稳利 蔡书芳 樊晓 更新时间:2014-11-11 13:2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古长安;法律文化;当代价值;消极影响
【职称论文摘要】
(三)古长安形成了世界上独树一帜、从未中断、影响周边众多国家与地区法律文化的中华法系 由周秦汉到隋唐明清,中国古代法律一脉相承,代有损益,但唯有在长安建都的隋唐,才最终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中从未中断过的

      (三)古长安形成了世界上独树一帜、从未中断、影响周边众多国家与地区法律文化的中华法系
  由周秦汉到隋唐明清,中国古代法律一脉相承,代有损益,但唯有在长安建都的隋唐,才最终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中从未中断过的中华法系,并从长安传播到朝鲜、日本、琉球、渤海、安南(今越南)以及缅甸等国家和地区。有人甚至认为还影响到蒙古国。[5]如《高丽史·刑法志》曰:“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而用之。”在日本,天智天皇时制定的《近江令》,天武天皇时制定的《天武律令》,以唐贞观前后的“令”为蓝本。日本《大宝律令》及其后的《养老律》,篇目和内容都仿《唐律疏议》。日本史学家桑园毐藏指出:“自奈良至平安时期,吾国王朝时代的法律,无论形式与精神上皆依据《唐律》。”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亦云:明治三年十二月颁布的《新律纲领》,“系以中国之唐明律为蓝本”。在越南,李太尊时颁布的《刑书》、陈太尊时颁布的《国朝刑律》,都脱胎自《唐律》。[6]111因此,学者们在论及中华法系时,无不强调以《唐律》或者《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7]291
  (四)古长安发生和记载的大量司法判例,体现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生动鲜活的精华与糟粕
  司法案例是司法实践活动最鲜活的记载。在我国历史上,已发现的有明确文字可考的司法判例最早的当是西周。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例’,则“始于秦汉,盛行于两宋元明清诸朝,且历来为统治者所重视。明清两代就将“例”附于律典之后。”[8]
  大量出土青铜器的铭文与古代文献,记载了古长安在不同历史时期发生的司法案例,从中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当年生动鲜活的实际司法状态,为我们确切了解与正确评判这些历史案件,还原历史上法律实施的真相,创造了非常珍贵难得的条件。这些案例大致分为:
  1.金文系列案例。关中出土的众多青铜器铭文,用实物证实了西周前中期有关田地、林地交易,损害赔偿、行政诉讼以及军法等判例,部分还呈现出连续性特点。其中《师旅鼎铭文》是西周初期对不从王出征的人给予处罚的军法判例[9];《亻朕匜铭》则是对状告上司的一个名叫牧牛的小吏给予惩罚的案例记载;而《裘卫盉铭案》、《五年卫鼎铭案》、《九年卫鼎铭案》则是对西周初期周恭王三年、五年、九年均涉及裘卫这同一人的三起田地、林地交易的金文案例。此外,还有当事人曶与法官召伯虎有关行贿案例的系列铭文存世。[10]
  2.秦国商鞅及秦代法家的“法治”实践及案例。《战国策》云:“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然刻深寡恩,特以强服之耳。”为秦始皇歌功颂德的泰山、琅琊、南海、芝罘等立石的铭文都载有秦代推行“以法治国”国策的原则与举措等;《云梦秦简》更记录了《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诊式》以及判例(廷行事),其中还涉及到秦法不溯及既往、刑事责任能力、区分有无犯意故意过失、自首减刑、诬告反坐、严惩教唆犯以及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官营手工业、集市交易管理等诸多方面。[11]仅郭成伟等人在《中华法案大辞典》中搜集整理的发生在秦国境内的各类司法案例就达100多个。[10]
  3.西汉及隋唐诸朝代封建正统法律实践与案例。西汉以降,历代王朝不仅引礼入律,而且还以经义决狱。倪宽“以古法义决疑狱”、隽不疑以儒家经术决事,都曾深获皇帝嘉许。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本其事而原其志”,“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原情定罪,赦事诛意”[12]结果导致“或罪同而论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汉书·刑法志》),陷入主观归罪的动机论。同时,也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制造了合法条件。《春秋决事比》二百三十二例,大多失传,仅有三四例散见各书。其中体现的“亲亲得相首匿、留存承祀、录囚、秋冬行刑等原则制度,多来自儒家经义,且长期影响后世。⑨
  二、古长安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及消极影响
  古长安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之本源、核心和主干,而中国古代其他地域之法律文化,则不过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之末流、枝叶与幅射而已。为此,古长安法律文化研究,尽管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多有重叠,但对西安乃至陕西地区来说,仍不乏特殊意义。对西安、陕西的法学界来说,更是责无旁贷的重要使命。
  今日之中国,是古代中国的延续;今日之国人,是靠古圣先贤父母先辈言传身教又经过自身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传承而成长起来的人。这种自古而来的文化因袭,既有于今一无是处的历史垃圾,也有凝结着古圣先贤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和足以使中华民族世世代代薪火相传的珍贵文化基因。对此,我们须以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与将来中华民族乃至人类的现实需要为取向,广泛搜求、去伪存真,明辨良莠、审慎取舍。既不能好古成癖,视其疮痈艳若桃花不忍割舍;也不可一概排斥,把孩子连洗澡水一并泼掉。对待古长安法律文化,也应是这样。因为,任何国家的法律文化,都既要受到其所处时代经济生活条件的决定性影响,也无法避免本国法律文化传统与民间习俗的因循传承。而这些国家的人民,更会受到本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长期浸染与潜移默化。传统的法律制度,作为显性的法律文化,可以随着帝制的垮台而灰飞烟灭;但传统的法律思想观念,作为隐性文化,却并不会随之烟消云散。思想观念的滞后性决定了它能更持久、更顽固地影响到后世人类的意识、思维与行为习惯。在以历史悠久而著称的中国,这种滞后影响,本来就比别的国家更强大,而对西安这个千古帝都且较少受商品经济与西方思想文化冲击的内陆城市来说,就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无法割断血脉中带来的历史联系,也有责任使数千年锤炼凝结的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这个新土壤上得以传承。为此,极有必要认真清理古长安法律文化这个“奥吉亚斯牛圈”,从中寻觅在过去、当代和将来都具有旺盛生命活力、体现民族文化基因的优秀成分加以发扬光大,同时,又要毫不留恋地将那些腐朽没落的历史垃圾清理干净;更要善于变废为宝,将其可用部分改造为能够促进新思想、新观念形成的土壤和养料。然而,“时移而法不移则乱”。古代法律文化,毕竟是基于古代中国自然经济与皇权统治之需要所产生,从总体上看,它与当下的中国社会有着巨大的时空差距与截然不同的经济社会基础,这就决定了我们绝不可能把千年前的思想观念不加辨析地全盘接受并用之于今日之中国,务必对其消极因素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特别是身处中国历史上第二个数千年不遇之社会转型期、各种试图引领中国法治发展方向的社会思潮纷至沓来之际,如何恰当地利用好这一特有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如何应对、选择和以什么价值取向为基准作出取舍,确实在考验着我们的智慧。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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